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建立的构想
(一)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三级心理干预机制.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三级心理干预机制是从违反犯罪发生的过程分析,包括违法犯罪之前的心理干预、违法犯罪发生时的心理干预、违法犯罪之后的心理干预,即事前预防体系、事中干预体系和事后矫治体系,三个过程紧密衔接,互为补充。
1、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机制.
建立未成年违法犯罪预防机制,是指在违法犯罪发生前,对可能出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提早进行心理干预,通过家庭和社区的共同配合和努力,对容易出现暴力行为的“问题少年”定期、定时进行心理干预。通过社区心理咨询和辅导,多加关注“问题青少年”,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心理状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更应积极与其沟通、交流,让其感受到家庭社会的关心与温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机制的建立有效地将不良心理及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2、建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干预机制.
从我国针对刑事案件采取的一系列审判程序来看,与其他方式相比,心理干预明显可以更为全面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况进行了解,为未成年被告人的准确量刑提供参考。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可以帮助未成年被告人缓解审判期间的焦虑和恐惧,引导他们采取积极的行为方式和良好心理状态面对审判。未成年人面对法庭审判往往持一种紧张、抗拒心理,此时进行心理干预有助于缓解他们的紧张、对立情绪,是必须和必要的。
3、建立未成年人宣判后心理干预机制.
首先,在宣判后,未成年被告人应该接受心理干预。在法庭判处刑罚或缓刑执行后,未成年被告人处于心理低潮期,心理压力极大,此时,心理专家对被告人进行心理干预,采用交谈与心理疏导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其消极情绪,化解焦虑,稳定心态,另一方面可以对被告人的需求动机,情绪状态,人格特征,人际关系等方面的作出综合评价。心理学家的评估报告为客观、真实地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动态提供了科学依据。其次,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属,老师、同学等人际关系资源进行心理咨询。判刑后的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十分脆弱,如果继续遭受冷漠和歧视,缺乏家庭温暖,很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在被告人被判刑一定时间后,应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和教师进行交谈,给与其意见和建议,希望他们能够更加关心未成年被告人,避免父母和学校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漠视和隔离。
(二)建立庭前、庭审、判前、判后干预机制.
要建立并完善一套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心理干预机制,需针对不同审理阶段介入心理干预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程序设计,对我国刑事案件的各个审判环节进行完善,将心理干预延伸至未成年刑事审判的任一阶段,实行连续的、紧凑的的心理干预活动。针对审判阶段的心理干预活动提出以下路径:
第一步,庭前介入。同庭前调查一样,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及未成年被告人调查问卷时,邀请心理专家一同前往,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一次交流,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现今的心理状态,进行前期的心理评估。
第二步,庭审介入。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公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由心理专家、教师等教育工作者及被告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帮教团,但帮教团并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而是通过安排专业的人员进行庭审旁听,在听声的过程中对被告人的面部表情、言行举止等进行深入观察,从而分析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心理特征等,从而在法庭帮教之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灵帮教。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心理干预过程,心理咨询专家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运用专业的心理分析方法进行剖析,能够缓解被告人对法庭的抵触情绪,父母的出庭,能够更有效地让被告人产生情感的共鸣,让其愧疚、真诚悔过。心理咨询专家通过庭审已大致能够分析出被告人的认知行为和归因模式,对被告人进行点评,通过被告人的反应,庭审后形成心理评估报告。心理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法官量刑的参考。
第三步,判前介入。心理专家通过访谈、庭审观察、查阅案卷材料等过程,通过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分析未成年被告人心理状态、行为特征、有无悔罪表现、犯罪行为产生原因等要素,结合上述的分析结果,从而制定形成综合性的测评分析报告,从而使得法官在进行量刑判定从中进行参考。
第四步,判后首次介入。在给被告人送达判决书时,心理咨询专家通过观察被告人对于判决的反应,结合判决内容,对被告人以后要走的路提出自己的意见,帮助未成年犯对自身的心理状况、犯罪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让其了解并接受自身人格上存在的缺陷,并通过情绪管理的方式使得未成年被告者实现情绪管控,促进其不良习惯、不良认知的纠正,从而客观正确的面对法律的裁决。同时,心理专家还应该积极对未成年被告者的成长环境进行分析,并对被告者的法定代理人进行思想引导,使得其改变当前不正确的家庭教育模式,更为深入的了解未成年被告者的心理特点,给予被告者关怀以及爱护,使得未成年被告人顺利回归社会,为未成年被告人积极改造自身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五步,判后二次介入。针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在送达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同时,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一次心理交谈,这时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处在一个前期执行阶段,这次心灵的交流可以有效防止被告人对社会、对法律的抵触。同时,心理干预人员向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以及缓刑执行机关出具监管建议,心理咨询专家根据前期的测评提出具有针对性帮教矫治意见和措施,促进未成年被告人矫正效果的提升。
第六步,判决后的跟踪矫治。心理咨询专家可以走进未成年被告人的家中,了解他们判后的生活状况及心理状态,进行判后跟踪心理辅导。连续性的心理干预过程能够不断强化他们的教育改造理念,促使其积极回归家庭和社会。
这套系统化的心理干预程序是人本主义心理干预和认知-行为矫正法的完美结合,在法庭审理阶段,在心理专家的指导下,采用现实疗法,设法制定切合实际和负责任的方法来满足个人需求,并鼓励实施行为改变计划。这对未成年被告人转变反社会人格、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心理咨询后,运用认知行为矫正的方法,运用行为和语言程序来改变未成年被告人的认知过程。通过共同的社会技能训练、自我控制、认知重构、人际问题,从认知的变化入手,通过改变被告人的行为来回归社会。作为一名未成年被告人,他的认知具有很强的少年群体特征,在成长过程中,改变和提高认识是十分重要的,它对未成年被告人自我转型和回归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规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的相关标准.
1、对心理干预对象进行分层分类.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审理中,对未成年被告人应进行心理干预。
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由于涉案人数较多,心理干预专家的数量有限,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干预。大致可分为重点干预和一般干预。重点干预是对那些极其暴力和反复卷入不良行为的少年被告人进行干预和个体干预。一般干预是为那些有悔改行为未成年被告人施以普通团体干预。采用重点干预和一般干预的分层分类标准,有助于提高心理干预的效率和审判质量。
2、准确把握心理干预介入时机.
心理干预机制能够有效地缓解被告人紧张、焦虑情绪,激发他们的理性感,改变他们的行为认知,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的有效途径。心理干预启动越早,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越为显着。因此,在心理干预的过程中,各部门互相配合,相关心理干预程序规范运行,形成常态化运作。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干预机制的建立,使干预过程更加规范有序。
3、规范启动时间和启动主体.
首先,规范心理干预的启动时间。相比其他方式而言,心理干预可以更为有效的对未成年被告者的心理特征、个性特点进行了解,因此矫正的效果也远超于其他方式,因此在时间上启动的越早,心理干预的矫正效果就会越明显。当前,心理干预研究界一致认为在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的阶段启动心理干预效果是最佳的。之所以选择这个时间段,是因为这个时候对未成年被告者进行心理治疗的效果可以达到最佳。除此之外,心理干预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启动主体,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司法机关认定为未成年被告人有进行心理测验的需要时,其需要在获取到被告人以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才可以正式启动心理干预,特别是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于心理干预的内容与法律后果应当向被干预人员告知。二是如果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对司法机关进行心理测验的申请,经过司法机关认定申请合理之后,可以启动心理干预的程序。对于涉案未成年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主动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心理干预,司法机关如认为有干预必要,也可启动心理干预。
4、规范心理干预测试程序.
在心理干预制度体系中,心理测试是其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心理干预为庭审提供的依据很大程度上就来源于心理测验分析结果。但是当前我国心理测验体系并不成熟,测验报告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大地的检测报告不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心理干预测试程序:
(1)建立规范的通知程序。在测试前,应将心理测试的功能、目的和测试规则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告知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及承担的法律后果。赋予未成年被告人在心理干预过程中随时接受测试和提出终止心理干预的权利,对被测试人应进行自愿、独立的心理测试,接受测试后,被测试人应在测试报告后签名。
(2)测试过程由专人专项监督。通常可以选取未成年被告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来进行现场监管,保障测验的规范性,同时监督人员在监督的过程中还应该及时对测验的过程进行记录,并在测验结束之后保存在制定的位置。如果未成年被告者由于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在测验的过程中存在困难,司法机关应该酌情安排成年人进行测验指导。
(3)对测验的人员以及机构加以规范。在未成年被告者心理测验的过程中,应该选取综合资质较好的测验机构进行测验,并在测验的过程中安排至少两位处于独立工作岗位的公安机关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专业的心理专家进行测试,使得测验的公正性得以保障。
(4)对测验报告的格式内容进行规范。首先,报告应该具备首部、正文结尾等三部分,在首部应该将被测试人员的个人信息,委托时间,具体测试内容等进行详细阐述;其次在正文的部分应该详细对测试的过程、结果等机型记录,并对测试者的性格特点、再犯罪的可能性进行科学的评估,从而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矫正方案;在结尾的部分,应该由测试者本人进行签名,并对应的协商具体测试时间。
5、选择合适的心理干预场所.
在心理干预实施过程中,心理干预场所的选取极为关键。一般情况下,应该选取独立、安静的场所作为心理干预的场所,从而使得未成年被告者在测验的过程中免受其他因素的干预。比如当前一些司法机关为了配合心理干预测验的实施,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心理咨询评估室,配备了良好的心理干预软件和硬件设施,此项做法值得学习和推广。
6、选择恰当的心理干预途径及方法.
对于不同的干预对象,根据所涉及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心理干预的主要方式主要是:(1)心理咨询。心理咨询是指利用心理学知识为心理适应出现人问题的被告提供心理帮助的过程,并试图解决其问题。(2)心理辅导。心理健康辅导是指心理咨询师和被咨询者之间建立咨询和被咨询关系,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正确改造自我,克服自身成长障碍,改变自己的消极意识和倾向,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实现自我回归的过程。(3)心理训练。心理训练是有意识地对被干预人心理施加影响,使被干预人形成良好的心理状态。
7、建立心理评估参与和监督制度.
未成年人的心理评估包括直接评估和间接评估。心理学家通过对未成年人的咨询辅导直接进行评估,通过心理测试来获得信息的直接评估。间接评估是指心理学家和未成年人的家长,教师等之间就其家庭学习状况进行信息交流,以获得间接评估信息,通过与案件承办法官交谈获得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情况信息。在测验的过程中,为了保障测验的规范性,应该建立相应的心理评估监督制度,通常可以选取未成年被告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来进行现场监管,并对测验情况进行记录跟保存。对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未成年人,应安排适当的成年人进行文字指导。
8、规范心理干预机构和干预人员资质.
对于心理干预机构和干预人员的选任应保证科学、合法、公开、公平。可以借鉴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设计,选择具有心理干预资质的机构进行合作,同时干预人员也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于司法机关的心理专家组成。保证干预人员的独立、公开、公平,避免心理干预的干扰,影响心理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心理干预的有效性。
9、规范心理评估报告格式.
首先,报告应该具备首部、正文结尾等三部分,在首部应该将被测试人员的个人信息,委托时间,具体测试内容等进行详细阐述;其次在正文的部分应该详细对测试的过程、结果等机型记录,并对测试者的性格特点、再犯罪的可能性进行科学的评估,从而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矫正方案;在结尾的部分,应该由测试者本人进行签名,并对应的协商具体测试时间。
10、规范心理干预及心理评估报告在庭审的运用.
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心理干预的评估报告不论是在法庭的调查阶段还是法庭的帮教阶段都有着其突出的意义。首先在法庭调查的阶段中,心理干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质证,在后期的法庭审判中为法官提供一定资料参考;其次在法庭帮教阶段,法官可以通过报告的分析针对性的对未成年被告者进行针对性的法庭教育;最后在庭审结束之后,相关的心理专家可以根据报告的结果针对性的提出围城报告者的矫正方案,使得其重新建立起正确的价值观,达到帮教矫治的目的。
(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机制建构中的四结合。
1、案前预防与案后干预相结合。
所谓防微杜渐,就是防范微小的不良行为,杜绝不良行为的发展,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危害。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正视心理问题,对于可能发生犯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主体进行科学预防,建立犯罪预防机制。案前预防是建立预防危机机制,提出适当有效的未成年人压力应对意见和建议,增强未成年人的抗压能力,保持心理平衡。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建立未成年人心理档案,通过分析,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保健和辅导,提高他们的适应能力。心理干预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危机,为今后的干预奠定良好的基础。
2、心理干预队伍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
近些年来,尽管司法机关人员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程度有所提高,聘请了许多心理学家从事未成年人心理工作。但在司法实践中,心理干预参与度较低,鲜少案件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心理干预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心理干预加大了审判工作量,使本就有限的司法人力资源更为紧张。心理干预参与度不高和心理干预人员专业化程度低是制约当前司法实践过程中心理干预成效的两大重要因素。建立心理干预队伍专职和兼职相结合,可以有效缓解司法人力资源紧张的矛盾,是当前发展阶段需要的组合,扩大心理干预队伍,提高心理干预参与度。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及时接受心理危机管理、预警和心理干预方面的综合培训。
但是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专职人员缺乏技术骨干,理论和实践经验均十分丰富的专职人员较为稀缺;兼职人员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无法有效调度。可以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人员进行心理知识培训,取得相关资格,扩大心理干预队伍,提高心理干预参与度是极为重要的。
3、司法机关的心理干预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建立和培育司法机关自身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团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计划地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主要是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采用专家咨询、专家培训、专业机构联系等形式,利用社会力量,在提高司法人员心理干预水平的同时,积累经验,壮大心理工作者队伍,促进整个司法心理工作人员力量的发展壮大。同时,青少年心理干预也涉及到广泛的社会力量,司法机关加强与心理教育机构、社会心理研究机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的合作,吸引这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心理干预,实现司法机关与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
4、个体心理干预与家庭心理治疗相结合.
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个体的心理干预,适合未成年人人格的心理干预方案是整个干预的重点。许多未成年违法犯罪的根源往往来自家庭问题,家庭的协调和改善也是干预的重要方面。作为未成年人社会支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广和实施心理干预阶段应将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成员纳入干预范围,将心理干预与家庭理疗相结合,提高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意识,营造一个和谐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庭成员积极配合干预人员的帮教矫治,将心理干预工作延伸到家庭中,从而有效提升未成年被告人的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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