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检察官独立的基本内涵
1.1检察官独立的概念
1.1.1概念
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司法独立,它是由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学说派生出来的,其代表人物孟德斯鸡认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项权力分别由三个机关掌握和行使,彼此分立。为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政治自由,孟德斯鸡进而认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不但要分立,而且应该相互牵制。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一般仅指法院,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之外的司法权由法院依法行使。而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而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独立是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官独立就是检察官独立地行使检察权,它代表着检察官在国家的政治和法律生活中的地位。检察官独立的意义有以下几种:(1)检察官只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行使检察权;(2)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根据自己的良知和心理确信作出决定;(3)检察官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不当干涉;(4)检察官行使检察权,不受检察机关内部非程序性干涉;(5)在办案中检察官应当为自己非法的决定承担责任。
1.1. 2检察官独立的主体、对象和内容
1. 1. 2. 1独立的主体
检察官独立的主体即检察官。在英语中,检察官有三个词,即:Attorney,Prosecutor, Procurator.Attorney 又可译为法律顾问或律师;Prosecutor 是是起诉人的意思,由起诉一词转化而来;Procurator是代理人、检察官、检察员的意思。⑴美国学者琼 雅各比在他所著的《美国检察官研究》一书中称:“检察官是主持追诉的政府官员”.[2]我国检察官法第二条 规定了检察官的定义,这个定义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1)检察官行使国家检察权,检察权由作为检察机关的代表检察官合法拥有;(2)检察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3)检察官是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有人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给检察官如下定义:“检察官是依法在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官根据法定的程序产生,具有法定的职务名称、法定的权利义务和职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代表。”
在有的国家对检察官还有另一种定义:将其看作为政府机关之一。如在曰本,检察官不仅仅是检察官员的总称,同时“检察官是具有行使检察权权限的政府机关。每个检察官作为政府机关,都有行使检察权的权限,并非只有检察厅首长才有这种权限。” 就是说,在执行检察事务方面,检察官不是唯命是从地行使检察权而是具有自主决定权和代表国家意志的独立机关。“ [5]我国也有学者曾精辟地论述到:检察官就”是检察机构的人格化,是具体落实国家检察权的法律工作者。“ [6]
1.1.2. 2独立的对象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规定,检察权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但宪法同时规定检察机关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和党的领导,检察机关与人大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与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笔者认为,虽然宪法对检察机关与这两者的关系有相关规定,但是对于具体如何实施却语焉不详,导致在实践中检察权受这两者不当干涉的现象较为常见。
因此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不仅独立于行政机关,而且还独立于所有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政党在内是十分必要的。当然,这里的独立指的是不受非法干涉,并不意味着完全独立和随心所欲,对于按照法定方式程序进行的合法指导和监督,应当要接受。
1. 1.2. 3独立的内容
检察官独立的内容,包括外部独立、内部独立及身份保障三个方面。
第一、检察官的外部独立。检察官的外部独立主要指检察官在履职时独立于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只受法律所规定职责的约束。因为存在检察一体制,检察官的外部独立表现为检察官整体的独立,其整体独立于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
第二、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指检察官在履职时独立于其同事和上司。然而,检察官的内部独立受制于检察一体制,本文将在下面详细讨论。检察官的内部独立还包括应不受其自身的干扰,因为检察官也是社会人,很容易受到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另外,检察官具有的人类一般情感也不能影响到其履行职责。
第三、检察官独立的身份保障,其一是指检察官序列应独立于行政官员和法官序列;其二是指应当建立检察官的职务保障制度,包括职业保障、经济保障、人身安全保障、退休保障及其他。
1.1.3独立的相对性
检察官的独立不是完全和绝对的,而只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独立,这种相对性的表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1. 3. 1检察官的独立要服从于事实和法律
在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准确和公正地运用法律是检察官的基本任务。检察官首先应做到独立于自身,在履职过程中不受自我喜好、偏见和激情的左右。另一方面,检察职业的客观要求是检察官在履职时必须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所以,检察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是独立的基于案件事实的法律行为,以公共利益作为其判断标准。
1. 1. 3. 2检察官独立要受外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我国权力结构的特征是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一的国家权力由人大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因此检察权的独立有两个基本的约束: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党的领导。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广泛的立法权,检察权行使的基础不仅是法律,其动态运作还应随时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而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所以检察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和党的领导。
1. 1. 3. 3检察官独立受到是检察一体制的约束
检察官的职责是追诉犯罪、维护法制统一和履行法律监督,这就决定了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必须保持整体统一,为了维持这种统一,需要建立检察一体制,将整个检察系统组织成统一的组织体系。在这个统一的组织体系中,检察官不能放任自由,而必须要接受上级的监督和指挥。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检察官的独立是具有相对性的。
1.2检察官独立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2. 1检察官独立与检察权独立、检察机关独立
各国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就是检察权独立行使,检察权独立行使的涵义在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外部独立论,即检察权独立行使指的是检察权的外部独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检察权独立行使应当包括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两个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原则应当包括检察权的独立、检察机关的独立和检察官的独立三个层次的内容,是这三个要素的结合。
从国家权力结构看,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首先指的是检察权的独立。检察权独立是指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居于独立地位,既不依赖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审判权也不受其非法干预。
从检察权行使的角度看,检察权的行使主体包括检察机关及检察官,故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的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及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检察权独立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在检察机关的内部,检察权是由一个个的具有独立思想的检察官在行使,如果没有检察官的职务行为来具体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就无从独立行使检察权。故而,检察权独立行使最终要靠检察官的职务行为来落实。在这个层面上说,检察机关独立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检察官的独立才是具体的实践。
因此,检察权独立行使首先表现为检察机关对外整体独立,而检察官独立是检察机关独立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实践,是检察权独立的最后落脚点和核心,检察权独立及检察机关独立又是检察官独立的保障和前提。
1.2.2检察官独立与检察一体
检察一体”是指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每一个检察官通过上级对下级的指挥监督权,形成全国统一、等级有序的组织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处理检察事务。“ [7]检察一体是检察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之一,要求检察机关具有分层的金字塔型的内部结构,上级检察首长对下属检察官的检察事务有指挥监督权、职务移转权、职务收取权,各级机关所属检察官在对外行使职权时,系检察首长的代理人。
检察一体制要求检察官在履职时做到上命下从,而检察官独立要求检察官的职务行为不受干涉。从字面意义上来说,”独立“强调自由、无任何制约;而”一体“要求行动听从指挥,整齐划一,两者矛盾显而易见。在检察理论上,两者之间也有对立:
第一、检察一体要求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来活动,检察官是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来行使检察权,检察官执行职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最终也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即检察权的享有者、责任的承担者与权力的实际行使者相互分离。检察官独立则强调检察官不仅享有检察权,同时是检察事务的具体执行人员,职务行为产生的责任最终也是由检察官自己来承担。
第二、检察一体强调的是上命下从,上级的指令下级检察机关(官)必须服从;而检察官独立则认为在执行职务时检察官只能依照法律和事实,根据个人的良知,做出独立的判断,强调”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第三,检察一体强调整个检察系统行为的一致性,法律适用的标准统一,不允许換杂任何的个人意志;而检察官独立强调个人的判断,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检察官就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是矛盾的,但笔者认为这些矛盾只是表面现象,本质上两者对立统一。检察一体是在承认检察官相对独立基础上的科学一体,而检察官的独立是在检察一体限制下的相对独立,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确保检察权运行的流畅性,缺乏任何一个都不能形成完整的检察制度。”没有检察官独立的检察一体是一种纯粹的行政体制,没有检察一体的检察官独立是一种纯粹的司法体制,这都不符合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要求。“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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