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简而言之,检察官独立就是检察官独立地行使检察权。检察官独立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和内容。检察官独立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促进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及和谐发展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目前的法学界,当论及司法独立问题时,大多都是关注审判机关和法官,而对检察机关特别是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问题论述很少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干扰和阻碍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情况并不鲜见,检察官相比警察和法官而言常常成为最艰难的办案人,检察机关也时时处在宪法地位尊崇与法律监督乏力之间的尴尬境地中。
检察官独立,即检察官独立地行使检察权,检察官独立具有正当性。我国在检察官独立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应当通过检察官主体地位的法定化,协调“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的关系,改革检察机关现有的管理体制,完善检察官选拨、考核和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建立健全检察官职务保障体系等方面的措施来实现我国检察官独立的目标。从理论上进一步明确对检察官独立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实践上为解决我国检察官独立方面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
不得不承认的是,在现在的社会大背景下论及的检察官独立,绝非司法独立层面上的独立,而只是在相对的空间内对检察官独立的探讨,因而称之为检察官的准独立更为适当。然而即便是准独立,要想实现之,仍就任重道远。我们要从点滴的工作做起,不懈努力,最终实现检察官的真正独立。只有检察官能够真正的独立,中国的法治化社会才有可能得以最终实现。
关键词:检察官,独立,检察权,检察机关
Abstract
In short, the independent prosecutor is independent prosecutor toexercise prosecutorial power. Prosecutors independence is an importantsymbol of modern civiliz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content. Independentprosecutor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strengthening legal supervisionof the prosecution capacity building and promotion of the state organs atall levels of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nd fair administration ofjustice, equity and justice and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wholesocial aspect.
But in the current jurisprudence, when it comes to the issue ofjudicial independence, judicial and mostly concern judges andprosecutors rarely independent exercise of prosecutorial power inparticular prosecutor issues discussed; in judicial practice, due toinstitutional and the existence of the defect mechanisms, the interferenceand obstruction prosecutor is not uncommon for the independent exerciseof prosecutorial power, compared to police prosecutors and judges areoften the most difficult in terms of handling people, prosecutors alsoalways respected the law in constitutional status weak supervisionbetween embarrassment.
Independent prosecutor that prosecutors exercise procuratorialpower independently, independent prosecutors have legitimacy. There aremany problems in our country independence prosecutor, the prosecutorshould be the dominant position by a statutory body, coordination,“Attorney-one” independent relationship with the prosecutor, theprosecution reform the existing management system, improve selection ofnew prosecutors, assessment and supervision control mechanism, and theestablishment of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security system and otheraspects of the prosecutor's office to achieve our goal of an independentprosecutor. Further clarify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prosecutor'sinevitability and necessity of understanding, from the practical to providesome suggestions and ideas from the theory of the existence of anindependent prosecutor to solve our problems.
Have to admit that, in the current context of society to address theindependent prosecutor, not an independent judicial independence level,but only in a relatively independent of space to explore the prosecutor, theprosecutor has been termed more appropriate quasi-independent. Yet evenquasi-independent, in order to achieve it, it is still long way to go. Westart from a bit of work and unremitting efforts, the ultimate realization ofa truly independent prosecutor. Prosecutors can only truly independent,China's rule of law society ultimately be possible.
Keywords: prosecutors, independent prosecutorial power, prosecutors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检察官独立的基本内涵
1.1检察官独立的概念
1.2检察官独立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二章检察官独立的正当性
2.1检察官独立的法理基础
2.2检察官独立的现实意义
2.3检察官独立的域外经验
第三章我国在检察官独立方面存在的问题
3.1检察官独立主体地位没有完全法定化
3.2检察官独立与“检察一体制”相冲突
3.3检察官独立受到外部权力的制约
3.4检察官现有的素质无法满足独立的要求
3.5检察官的职务保障机制不完善
第五章我国检察官独立制度的完善
4.1将检察官的独立主体地位法定化
4.2协调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之间的关系
4.3改革检察机关的管理体制
4.4完善检察官选拨、考核和监督制约机制
4.5健全检察官职务保障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引言
一、选题意义和价值
自2008年以来,我国启动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并且改革进入了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身处其中的检察机关也面临着改革的压力。检察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当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整体推进,并与其他改革相互协调、全面统筹。
检察改革一般应当包含两个层面的改革,一是体制改革,二是机制改革,其中体制改革更具有根本性意义,这也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原因。故而检察体制改革应当成为检察改革的重头戏,检察体制改革最重要的目标是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宏观层面,进一步协调检察机关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微观层面,构建科学合理的机制来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地行使检察权。
关于检察权独立行使及检察官独立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明确指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在社会现代化转型背景下,伴随着我国社会面临的深刻的结构变化,人们强烈地期盼着司法公正。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检察官的职能发挥都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面对辩护方与审判者,一方面具有承担控诉职能的国家公诉人身份,另一方面又扮演处于客观中立地位的法律监督者角色;他们既面临着职权行使方式和办案机制之间的冲突,又面临着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职权行使受不当干预的冲击。所以,明确检察官在法律上的角色扮演和身份定位,既保障其独立行使检察权,又让其受到监督制约,并把相应的改革措施纳入法治化轨道,意义重大。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随着检察制度的建立与改革完善以及检察实践的丰富发展,检察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对于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研究却严重滞后,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检察官独立的理论研究重视程度不够。专家学者们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上,而对检察权的实际行使者--检察官却甚少涉及;其二,既使有少量的研究也存在着研究深度不够、研究能力不足的问题;其三,相关研究的实践性较强,理论性不足。仅满足于具体实践的需要,而没有从理论高度把握检察官独立的内涵,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在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相关文献上来看,中国部分:金文彤的博士论文《中国检察官制度研究》、张建伟在《人民检察》上发表的论文《试论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办案自主权》、台湾地区林任雄的著作《检察官论》阐述了检察官以及检察官独立的相关理论;部川宁的著作《司法独立与司法制约》《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龙宗智的《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阐述了司法独立以及检察权独立的理论。外国部分:美国琼?雅各比的《美国检察官研究》、德国托马斯?魏根特的著作《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参考。
三、研究方法与拟创新之处
通过大量阅读国内外有关司法独立、检察权独立行使、检察官独立、检察制度等方面的著作、论文,加以纵向和横向对比,从中抽象出理论共同点,并进行提升,结合自身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形成一篇既有一定理论深度、理论特点,又有实践价值的关于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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