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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5-05 共21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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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本文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为主要内容的,结合了笔者的司法实践以及工作中的一些思考,希望能够为司法实务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对于当前司法实践中涉嫌本罪的案件有几点建议:

  一、如果该行为没有直接针对他人人身权利,也并未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但确须进行规制的行为,可以考虑适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相关罪名。

  二、如果是已经使市场经济秩序或者他人人身权利受到了侵害的行为,虽然可能涉嫌侵害公共安全,但对公共安全侵害并不明显的,可视具体情节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或是按照《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来进行处罚。比如因在小区楼顶私设无防护装置的太阳能板而误伤他人的情况,可视情节按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进行处蜀;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不明显但已明显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应当适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比如盗窃公路上的警示设备,可能造成交通工具损毁或导致人员伤亡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最后,在司法实践当中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争议较多,也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但由于笔者理论水平有限,经验也有所欠缺,本文对该罪的分析或许还不够准确,衷心的希望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1]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案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参见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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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徐瑜:《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2012年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论文
  
  二、外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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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Vgl. Claus Roxin,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3. Auf1.,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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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See Husak,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Totowa: Rowman & Little field, 1987.
  [5]Randy Barnett,Bad Trip: Drug Prohibition and the Weakness of Public Policy,Yale Law Journal, vol. 103, 1994.
 
  致谢
  
  论文写作到此,意味着我的在职研究生生涯近乎划上句点。虽然在校时间不长,但重温了校园生活、聆听了老师们教诲、感受到了同学们的关心和集体温暖,恍惚间有种时间倒流的感觉。当然,能够师从蒋新苗教授是我的荣幸,他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渊博的知识使我受益匪浅。特别是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从论文的选题、提纲的修订到最后的定稿,蒋新苗老师全程悉心指导,为本文的写作付出了很多的心血,非常感谢他的教导和关怀,在此特别感谢。另外,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一些同学和同事给我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和有益的启发,我的家人特别是我的爱人也给了很多的支持和理解,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该罪的分析或许还不够准确,衷心的希望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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