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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法律关系与法律风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5 共52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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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P2P网贷法律关系与法律风险

  2.1 P2P网贷中的法律关系

  P2P网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在当前国内金融压抑的形势下,凭借其低门滥、低成本、高利率以及隐秘性得以在国内迅速扩张,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P2P网贷模式,出现了许多变体。首先,借款主体不再局限于个人消费信贷,还包括一些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即P2B网贷;其次,统一征信体系的缺失使得许多P2P网贷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确保资金安全,大规模开展线下业务。一些网贷平台除了经营传统的线上业务之外,在线下建立销售团队销售理财产品,并有专人进行借款人资信调查,确保借款人信息真实以保证借贷资金的安全,并提供借款催收等服务,例如宜信;7最后,一些P2P网贷平台为了降低借款人违约的风险,最大限度吸引投资者,承诺为投资者提供担保赔付,即在借款者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时,由平台自塾资金进行赔付或者由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赔付,例如陆金所。无论是传统的P2P网贷模式还是结合我国具体金融环境形成的这些新的变形,在P2P网贷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借贷合同关系。借款人要在平台上进行信用贷款,首先要在平台上注册,提交个人身份信息、财物信息,由平台进行信用评估,然后才能发布借款信息,由贷款人进行竞标,竞标情况将决定借款利率,在期限届满前,竞标金额达到借款金额,借款成功,平台出具电子借条。在这一过程中,借款利率受竞标情况的影响,因而,借款人发布的借款信息可以看作为要约邀请,而贷款人参与竞标则视为邀约。竞标期限届满,投标资金满足借款人要求,对竞标成功者的确认应当认定为承诺,由此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二是服务合同关系。在上述P2P网贷过程中,P2P网贷平台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居间人。居间人的基本工作是居中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交易信息或媒介服务并从中收取报酬。9因而,在P2P网贷中,平台的职能是充当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负责为双方提供信息发布平台、进行信用评级,出具电子借条等,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借款人、贷款人与P2P网贷平台之间都为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三是担保、保险合同关系。P2P网贷为无抵押的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担保,这就使得贷款人的资金投入存在极大的风险。P2P网贷平台虽然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并进行信用评估,但在当前国内尚未建立起统一征信体系的大背景下,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审核流于形式化,并不具有多大的现实意义。为此,一些网贷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在与贷款人的合同中约定有选择风险专用金的条款。基于该条款,贷款人可以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由平台先行还款,在此过程中,P2P网贷平台与贷款人之间为担保合同关系。而在国外,为了防范平台自身风险,P2P网贷平台不自己提供担保,而是引入外部的第三方保险公司,为贷款人提供还款保险,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与贷款人之间为保险合同关系。

  2.2 P2P网贷中的法律风险

  2014年10月9日,优易网集资诈骗案在江苏如皋开审,是国内第一例以集资诈骗罪名进行审理的P2P网贷平台案件。因而,该案被称为”网贷第一案“.优易网于2012年8月上线,其主要责任人谬忠应等人以从事P2P网贷名义,在平台上发布虚假借款标,并提供高额的利息作为回报,在极短的时间内吸引到众多投资者,非法集资2200多万元,并将集资款用于投资期货,偿还个人债务等,造成其中1500多万元无法归还。同年12月21日,优易网”跑路“.

  2013年4月,优易网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纷纷落网,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在该案案发前,国内P2P网贷平台倒闭、跑路事件虽偶有发生,却并未引起大家的重视,优易网跑路事件,一方面反映了当前P2P网贷正如火如荼的背景下,参与其中的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十分淡薄,对于P2P网贷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缺少必要的认识,盲目追求高收益,存在很大的非理性成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 P2P网贷行业的监管缺失。虽然P2P网贷在国内蓬勃兴起,但其相关监管机制尚未建立,潜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倒闭或跑路事件,投资者将遭受巨大的损失。这就要求我们对于P2P网贷中的法律风险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既看到其中潜藏的巨大发展潜力,也必须认识到在当前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形下,无论是中介机构,还是贷款人、借款人都可能利用P2P网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2.2.1中介机构(P2P网贷平台)

  一是平台自身的合法性风险。相关立法的滞后,使得P2P网贷平台的合法性长期受到质疑。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网络化的民间借贷中介。‘”由于国内并无专门针对P2P网贷平台的立法,实践中,P2P网贷平台在工商局注册时一般是以投资公司或者从事互联网技术公司的名义。

  这两种类型的公司的经营业务都与现实中P2P网贷平台所从事的信息、信用服务业务存在明显差别,并不能很好地概括P2P网贷公司的性质。缺乏明确的立法上的界定,这就使得P2P网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一致的认可,关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长期被排斥在正统金融监管体制之外,P2P网贷行业监管主体不明,监管机制不健全,市场混乱,隐藏着高风险,最终可能导致整个行业危机。

  二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在平台通过第三方机构开设中间账户的情形下,第三方机构一般只允许平台以自身名义开户,而对账户资金的来源、流转、结算和托管等不承担操作和监管责任,造成中间账户资金的支配权在平台手里。“在监管不足的形势下,平台经营者,例如缓忠应等人,在一定时期内能自由支配平台账户上的滞留资金,挪作他用或者直接跑路,甚至有的平台其建立初衷就是为了骗取资金,平台上的项目都为假项目,这就使得P2P网贷平台面临集资诈骗的风险。而在平台自设账户,作为中间账户的情形下,平台实际上在形式上己经构成了未经审批,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且金额巨大,这样平台就存在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三是自创业务经营合法性的风险。P2P网贷最早出现在欧美国家,这些国家国内都建立起了系统的征信体系,这为早期P2P网贷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也使得传统意义上的P2P网贷平台的业务主要为线上信息、信用中介。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征信体系,这就使得P2P网贷赖以生存的信用评估体制缺少了权威的支撑,阻碍了 P2P网贷行业的进一步扩张。随着P2P网贷在我国的传播,许多P2P网贷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在传统的业务模式之外发展出了新的业务形式,最常见的是P2P网贷平台自塾资金为投资者提供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担保,在这一过程中,P2P网贷平台实际上成为了担保机构。而根据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从事该项业务。P2P网贷平台在未取得批准手续的前提下,大规模为投资者提供还款担保,实际上是触犯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其经营的合法性有待进一步讨论。

  其次,一些P2P网贷平台为了迅速提高平台交易量,制造虚假繁荣,还推出了许多超短期产品,例如秒标、天标、净值标等,这些产品在短期内为平台聚集了大量的资金,误导消费者,加大平台资金风险,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是平台的操作风险。首先,P2P网贷的兴起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从其成立之初,就对网络技术有着一定的要求。当前P2P网贷市场准入门滥较低,在监管不足的情形下,对P2P网贷平台的事前审查主要是形式上的,许多P2P网贷平台工作人员并不具备专业背景,这就使得平台自身存在严重的网络安全风险。其次,国内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征信体系,作为小额信用贷款的重要环节,平台的信用评级体系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财产、收入证明、信用记录等资信材料进行审核,且平台各自的信用评级体系水平良莠不齐,所依据的资信材料也十分容易造假,这都加剧了平台进行信用审核的风险。最后,当前P2P网贷平台上的用户需要进行实名注册,参与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提交包含个人财产、信用记录等的个人资信,可以说在平台上交易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是透明的,而作为承载这些个人数据的网贷平台,其自身的风控体系并不完善,在受到外部攻击时,并不具有多强的战斗力。一旦P2P平台遭遇黑客攻击或管理上出现纸漏,很可能出现大面积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12总之,P2P网贷与互联网技术天然的亲密关系,在推动P2P网贷在全球范围内传播的同时,也对P2P网贷平台的网络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平台必须不断提高互联网技术水平,完善风控机制,才能更好地防范平台自身的各种操作风险。

  2.2.2贷款人

  一是贷款人利用平台洗钱的风险。洗钱,顾名思义就是为了掩饰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釆取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反洗钱法》并无关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特别规定,P2P网贷中的洗钱犯罪仍适用刑法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由于P2P网贷的低门槛以及监管缺失,犯罪分子能轻易地利用网贷平台进行洗钱,而且极具隐蔽性。洗钱分子登录网银服务器只要经过密钥认证后,便可以在几乎匿名的方式下进行转账。':’目前P2P网贷可能引发洗钱风险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P2P网贷平台对于贷款人的审核较为形式化。贷款人是投资者,属于平台需要大力吸收的客户,相对于为了防范借款人违约而进行的严格审核而言,平台对于贷款人的审核更加形式化,一般贷款人只需进行实名注册,即可参与交易,平台并不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核,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在平台上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分批次将违法犯罪所得借贷出去,或者直接自己同时充当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将违法犯罪所得转化为合法的收益,这实际上构成了刑法上的洗钱罪,是我国刑法要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其次,P2P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在实践中,反洗钱监管部门主要通过对市场中一定额度以上的流通资金进行监测,并根据其交易记录来判断其合法性,以打击洗钱犯罪。而通过P2P网贷平台,不法分子极易将大额资金分散借出,降低单笔资金的额度,这就加大了监管难度。同时,P2P网贷平台的虚拟性使得平台上的交易极具隐蔽性,在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的前提下,P2P网贷平台极易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温床。

  二是税务风险。贷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与借款人达成借款协议,通过网上转账支付,完成交易,这一过程虽然摆脱了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的参与,但其行为实质上仍是贷款行为。在我国,贷款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贷款人需要缴纳营业税。其次,对于贷款人通过借贷行为获得的利息还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现实中,贷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获得的收益一般只需扣除平台收缴的服务费用,并未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这就使得贷款人的此种收益面临着税务风险。

  三是超额利息的风险。P2P网贷之所以吸引众多投资者趋之如骛,主要原因还是其相对于传统的存款、理财等投资方式,更加优厚的利息回报。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的网络化,有关其利率问题应该适用该条的规定。从上文中可知,贷款人通过网贷平台贷款给借款人的利息主要受竞标情况的影响,实质上实现了利率的市场化,并未设置利率的上限。以宜信为例,其10万元一年期贷款实际利率达到34. 8%,而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只有7. 05%,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倍上限。”这就使得贷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获得的超额利息面临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实现的风险。

  2.2.3借款人

  一是借款人利用平台洗钱的风险。P2P网贷平台对于借款人的审查虽然严格,但主要是针对其还款能力进行的审查,意在防止发生借款人违约行为。对于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用途、还款计划只进行形式审查,在贷款发放后,资金的具体用途也没有相应的事中监管机制,实际用途与提交的计划是否一致并没有人关心,只要借款人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投资人能收回本金和利息,交易就宣告成功,这就使得借款人能够十分容易地利用网贷平台幵展洗钱活动。

  二是借款人违约风险。这是P2P网贷中的最大风险。虽然在借款协议订立前,P2P网贷平台会对于借款人的各种资信进行严格的审核,但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仍然会发生期限届满,借款人无力清偿的情形,即借款人违约。例如,借款人隐瞒自己的财务状况,利用P2P平台借新还旧。‘5借款人违约将直接损害贷款人的利益,而在平台以自有资金提供担保的情形下,贷款人遭受的损失会转嫁到平台上,加大平台自身的风险,而在有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保险的情况下,则会将P2P网贷的风险传导到其他相关领域,动摇整个金融市场。

  三是借款人利用平台进行集资诈骗的风险。虽然P2P网贷平台都要求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并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但是在国内尚未建立统一征信系统的前提下,这些审查都缺乏足够的凭据,仍然局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借款人能够轻易制造假的身份证件、财产、收入证明,虚构投资项目,利用P2P网贷的低门榄在平台上大肆进行集资诈骗。

  总之,在当前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P2P网贷专门法律缺位,监管体制不健全的形式下,关于P2P网贷的合法性问题,网贷平台自创业务的合法性问题以及贷款人、借款人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洗钱的问题等等都将是P2P网贷运行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这都有赖于进一步立法来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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