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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及其反映的问题(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30 共35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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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李昌奎案及其反映的问题

  (一) 案情概述

  被告人李昌奎,男,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 年 5 月 14 日李昌奎的哥哥李昌国因事与第一被害人王某家发生纠纷,曾经与第一被害人家结怨的被告人李昌奎闻讯后从外地赶回,并于 2009 年 5 月 16 日下午在第一被害人家属门口与第一被害人发生争执,在争斗过程中,被告人将第一被害人掐晕并实施强奸。在发现第一被害人醒来欲呼救时又用锄头将其敲打致死,之后又将第一被害人年仅三岁的弟弟即第二被害人摔死在铁门门口。在此之后,被告人因担心两人未死,又用绳子将两被害人颈部勒紧并逃离现场。后经过法医鉴定,两被害人死因均为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4 天后即 2009 年 5 月 20 日,迫于警方压力,被告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案一审云南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最终判决撤销第一项中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的改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各界人士纷纷质疑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之后,云南高院副院长在面对质疑时解释为主要是基于慎用死刑的理念,并称该案在十年后将成为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这种解释非但没有获得舆论的理解,反而进一步激化了舆情,更有人因此而质疑其中是否存在司法腐败的问题。后云南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李昌奎案再审。2011 年 8 月 22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 案件反映的问题

  云南高院二审改判被告人李昌奎死缓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舆论纷纷质疑二审改判的结果及依据,并进而将矛头指向二审法院,质疑云南高院是否存在司法腐败、权力滥用等问题。虽然这些质疑随着再审改判及被告人李昌奎被执行死刑而逐渐烟消云散,但该案所反映出的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却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首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李昌奎案之所以出现错误的二审判决结果,其关键在于二审法官及法官集体拥有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他们有权对于法律的适用、案件的事实、推理的过程做出自由裁量。但是,却正是由于他们的自由裁量,导致了错误的判决结果。那么,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否必要?其有无存在的价值?

  其次,如果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其合理的边界在哪里,其具备正当性的条件又是什么?根据云南高院副院长的解释,李昌奎案二审改判依据的逻辑是这样的:国家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李昌奎案属于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并且最高法的系列文件精神要求对于农村因邻里纠纷等问题引起的杀人案件应慎重适用死刑,李昌奎案中被告人杀人行为的原因属于上述类型,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条件。因此,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应当得到从宽、慎杀的处理,故将死刑改判为死缓。我们可以看出,在整个逻辑链条中,二审法官对多个法律概念及条文规定做出了解释,对多个事实做出了判断,并基于这些解释和判断得出了最终的改判结果。但是,根据笔者的观点、再审的结果以及社会大众的常识,这些解释和判断中出现了多处错误,正是这些错误导致了裁判结果的错误。对此,我们不禁要问,法官究竟是否有权做出这些解释和判断,即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法范围究竟在哪里?另外,针对外界对二审判决结果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滥用等问题的质疑,云南高院副院长的答复中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该判决结果是由审判委员会投票通过,符合程序规定,因此不存在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等问题。而我们则不禁要追问,是否程序上的合法就可以否定结果的不合理?

  再次,除李昌奎案之外,近些年还出现了很多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比如许霆案、药家鑫案等,在此期间出现了很多对法官自由裁量结果的质疑之声。

  那么,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在运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有哪些?导致这一问题的成因又是什么?这应该是我们研究对策的基础。

  最后,我们应该如何规制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以期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之上,我们应该着重分析究竟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改善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行状况,从而避免更多李昌奎案的出现。

  笔者将在下面的章节中对上述问题逐一做出阐述,对我国当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行现状进行反思,探究其背后的原因,以期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合理的规制,使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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