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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屋质量检验法律制度的重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02 共24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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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我国房屋质量检验法律制度的重构

  5.1我国房屋质量检验法律制度
  
  重构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的重构必须有相应的原则来约束,否则将漫无边际,不成体系。我国房屋质量检验法律制度的重构须坚持安全保障、消费者利益保护和合理性这三个重要原则。5.1.1房屋质量安全保障原则。

  构建房屋质量检验新的法律制度,首先要坚持安全保障原则。因为安全保障是房屋质量检验的价值追求,是房屋质量检验所要实现的终极目标,同时也是房屋质量检验制度不断发展的动力。只有在安全保障的前提下,之前所做的一切检验工作才能有意义,否则,一切将成为空谈。保障了房屋质量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安全保障事关重大。
  
  5.1.2消费者利益保护原则

  构建房屋质量检验新的法律制度,要坚持消费者利益保护原则。消费者是房屋交易活动中的主体,他们付出了巨额的价格,对房屋的质量要求应得到充分满足。从《合同法》角度出发,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在买卖关系中应该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其权利,保障其利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入手,房屋的购买者也是消费者,法律应该充分保障其利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应该让消费者真正参与到房屋质量检验的活动中,而不是默默"守望",对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对其相应补偿。
  
  5.1.3合理性原则

  构建房屋质量检验新的法律制度,要坚持消费者利益保护原则。一个优秀的制度,如果其不适合我国国情,不能为我们所用,那也是不合理,不可取的。重新构建房屋质量检验法律制度,并非对我国原有制度推倒重建,而是要在比较的基础上,吸纳西方发达国家相关制度的优点,去粗取精,最后形成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不是推倒重建,更不是完全照搬,而是合理借鉴。比如,引进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的同时,我们应协调好价格问题,结合我国实情,不能过高,否则必然徒劳一场。
  
  5.2重构我国房屋质量检验法律制度的立法选择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国针对房屋质量检验的法律制度还相对较少,且多散于部门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中,我国的房屋质量检验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时间久、层级低、难以适应我国当前空前发展的房地产市场需要,是这些旧法规的共性问题。随着房屋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房屋质量问题愈演愈烈,房屋检验市场的越发混乱,却不能的到法律的有效规制,此时,对我国房屋质量检验法律制度进行重构,变得十分必要。首先,对于原来法规中有所规定,但时间较长不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制度,我们要果断改良或者推翻重建,使其适应市场需要。其次,对于法律层级较低,规定于部门规章甚至是地方性法规中,但对规范房屋质量检验必不可少的制度,我们要通过修提升该法律层级,让其更富普遍约束力。最后,对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暂未规定,但市场中却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应该果断制定新的法律制度来约束之。房屋质量检验涉及范围广,包括建筑工程、房地产管理、合同关系等多个方面,因此,规范我国现有房屋质量检验法律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5.3我国房屋质量检验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

  5.3.1明确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法律地位。所谓第三方检验即房屋梭工后,由行政部门指定或者业主委托具有较高资质标准,独立、专业的房屋质量检验机构对房屋进行质量检验,相关参建主体积极配合。在房屋质量检验的法律规定中,应将第三方检验规定为必经程序。这就需要政府明确房屋建检验机构的法律地位,鼓励其发展,并严格把关资质审查和评定,在建筑主管部门备案。在质量检验机构的选择方面,由建筑主管部门制定或者由消费者代表在备案名单中选定,这一点可以参考我国仲裁员的产生方式。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避免质检单位与建筑单位的勾结,消除消费者的担忧。
  
  5.3.2修改现行监理制度

  我国《建筑法》确立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委托关系,_而此制度弊端重重。监理单位是由建设单位委托而产生,因而常常受制于建设单位,难以真正发挥其作用,在质量检验中更难做到实事求是。因此我们需要改变监理单位的产生方式,不再由建设单位委托产生,而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委托产生,如此一来便改变了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的依附性,有助于其充分发挥质量监督作用。
  
  5.3.3改抽查验收为分户全检

  我国目前对房屋质量的检验采用抽查验收机制,而且抽查率较低,范围较小,这就为质量问题产生留下隐患。为了杜绝房屋质量问题,本文建议应该实行分户全检制度,分批次有顺序地对每一户房屋进行质量检验,排除死角。这种模式可能会加大质检人员的工作量,但却可以换回消费者对房屋质量的放心。加之第三方检验机构的介入,能有效克服数量过大的困难。
  
  5.3.4加强政府建筑主管部门对房屋质量的监督管理

  我国现行建筑工程梭工验收备案制度中,建筑主管部门对房屋质量的监管是间接的、低效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建设単位组织的房屋质量"五方验收",而只是对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进行现场监督,也不提出结论性意见,因此房屋质量检验的还是由建设单位主导,这就为其偷工减料,忽视质量问题提供了便利。因此建议建筑主管部门应该参与到房屋质量检验中,对工程质量检验的实质问题进行全程监督,并对已检房屋再做抽检,以确保房屋质量。
  
  5.3.5邀请消费者代表参加房屋质量检验。消费者的地位有多重要,前文已做描述。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其有明确规定,因此,在新制定的房屋质量检验法律制度中,我们应该明确规定,质量检验过程中必须要有消费者参加。此外,还应当将具体参加方法和流程写入法律,确保其实施。结合我国当前市场需量大,人口众多的特点,应该把消费者如何参加房屋质量检验过程规定好,落实好。在我国现行的房屋质量检验制度中,没有对消费者的行为明确规定,消费者只能作为看客,而不能够参与其中,最后茫然接受建筑单位分发的各种证书和报告,这种方式并不能让消费者真正放心。为了打消这种担忧,在分户检验的基础之上,以消费者现有的专业知识水平,由专业组织带领和帮助,参加到房屋质量检验中,是真正实现对自己房屋质量检验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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