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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的刑事对策(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90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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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基层公安机关的民警技术能力和侦查技术水平、技术侦查设备的配备等处于较低水平,在处理电信诈骗案件时,基本处于无法侦查的状态。因此在当前的状态下,应该将电信诈骗案件的打击管辖和立案管辖区别开来。

  所以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立案方面,我个人认为立案应有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受害人长期居住地的基层公安机关立案,而立案之后的查处应交由国家一级的公安机关来做,基层公安机关受案后及时将信息通过全国的电信诈骗犯罪信息平台传递给国家一级的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不再经过省市一级的审批,直接传递案件信息到国家一级的侦查部门,对于打击电信诈骗是非常有利的,国家一级的公安机关可以调动相当大的资源,解决省际之间的障碍,解决跨境侦査的障碍,这是其他级公安机关无法比拟的优势,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方面,可以在公安部设立常设机构,对电信诈骗犯罪造成长期打击的态势。打击电信诈骗犯罪,首要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两头,第一头是电子信息的源头,第二头是被骗资金的流向,而完善案件的流转还要重视两头,第一头就是基层的受案和快速反应反馈,第二头就是国家一级的案件接受和打击处理,两头分工配合将电信诈骗犯罪不但可以腰斩在萌芽阶段,即使其发了芽,也能将其连根拔起。

  5.1.4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建立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现状、发展势头决定了其短期增长、长期存在的事实,因此公安机关须构建完善的电信诈骗犯罪打防管控体系予以遏制、根治。

  由基层一级受理,及时通过内部网络上传至国家一级,国家一级具有协调指挥等各种资源,通过电信,金融融合平台与全国各地联系,追踪,冻结。

  当前,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还未形成系统性、有效的流程,在宣传防范、侦查破案等各方面还存在漏洞和不足,在侦查方面侦查机关与银行在账户快速查询尚未建立协作,侦查机关与电信等企业的通信快速调取协作也未建立,涉案资金不能迅速冻结并追回,受害人损失常常难以及时挽回。

  境外犯罪团伙对境内的电信用户实施电信诈骗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要将互联网上的语音话务“落地”接入境内的通讯运营线路。这个接入服务是由国内的通讯运营公司完成,这一便利条件也是通讯运营的监管漏洞,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犯罪的手段。

  在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分子花钱用他人的账号批量产生银行账号和银行卡或者从其他渠道买入几百个账号。这些银行账户是专门用来接收犯罪嫌疑人所骗钱款的,通过银行层层转账,在全国各地的ATM机上提现。使用多个账户,每个账户只用一次就不再使用,导致警方跟踪、追查、取证比较困难。

  查清诈骗资金的流向,明确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这是抓获犯罪分子的有效手段,需要金融部门的积极配合。必须要与金融部门建立快速的联合行动机制,公安机关与金融部门一起协作行动,发案后能够迅速提供资金流向给公安机关以便于公安机关进行追查,从而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且能够在第一时间利用存取款的时间差截留资金,挽回受害人损失。

  首先,金融部门要在营业场所设置警示牌,警示牌的设置要醒目,这是长期的且要随着诈骗犯罪手段的更新换代而不断更新内容,而且要在ATM机上做语音提示,对在柜台办理业务的客户,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安全提示,以此降低诈骗得逞率。其次,公安机关应协调银行部门,双方系统在人员信息方面能够共享,打击使用假身份证开户的现状,人员信息能够联网核查。第三,银行部门如果在工作中发现异地小额即开即转可疑赃户的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提供给公安机关有价值的线索。第四,通讯部门对诈骗短信、诈骗邮件等是可以进行过滤监控的,在技术方面完全可以实现,并积极与公安机关做好信息共享。

  在电信诈骗案件始发阶段,除去受害人反应时间的因素,犯罪分子赃款转移和公安机关冻结账户的时间赛跑是追赃能否有效进行的关键。现实情况中,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立案、查询、冻结手续需报批,占用大量时间。而银行方面往往以开户地不在本地无法进行异地操作为由拒绝查询、冻结。实际上,银行方面都是有权限的,其自身存在一套跨省市查询、异地冻结的程序,只是限于行规,不愿操作。深度协作机制的建立需银行业打破常规,为公安机关开辟一条绿色通道。银行业应与公安机关建立联系,联动反应,提供先行冻结、深度查询等业务。

  电信诈骗犯罪已经职业化和专业化,为了更加有效地对付这一类的犯罪,必须建设一支专业化程度很高的队伍,这支队伍要由专业人才组成,只有以专业化应对职业化,高度专业化对付专业化,才能在打防中处于主动,而且在级别方面,这支队伍其一装备要先进,在装备技术方面落后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是打击不了诈骗犯罪的。其二的级别要高,在级别上较低,如果这样的队伍设在省市一级,因为电信诈骗的跨区域性,跨国性,级别不够,协调性不高,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落地侦查上非常被动,在获取当地警方的合作也很有限,其眼界的局限性较大,设在国家一级就不一样了,所考虑的不仅仅是全国范围内的合作,而且包括国际上的合作,而且所调配的技术资源也是省市一级无法相比的。其三要吸收各种人才加入到队伍,电信诈骗犯罪已经形成产业链,不仅仅只是电信诈骗,而是与很多其他犯罪交叉融合,上游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开设休眠的银行账户等,中游为电信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下游为洗钱犯罪等,电信诈骗犯罪只是犯罪的一种,而随着电子化的快速普及,犯罪条件的进一步改善,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的犯罪方式也将大量涌现,信息化犯罪的打击并不能只靠公安一家,而应该与多部门联合打击,未来的犯罪将是高智商的电子化犯罪,这是时代发展的趋势。

  5. 1.5构建电信诈骗的防控平台

  电信诈骗屡屡得手,得益于两个条件,其一是行骗的方式多种多样,且为非接触式,采用了大规模的面向不特定的人群使用欺骗手段,行骗成功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

  (一)智商因素,社会人群的自然划分,每一个人的智商不同,在社会中所处地位不同,在面对诈骗电话、短信的态度也不同,有很多人在接到类似的电话是留个心眼,会让自己免于被骗。

  (二)情商因素,犯罪分子采用连环套路式的心理战术,一步一步引诱他人陷入陷拼中,社会中部分人群的情商防线比较低,在骗子的诱导下,很容易被骗
  
  (三)社会经验不足,很多人面对公检法司等部门的电话,不了解其在办理案件中的责任分工,盲目相信在电话中可以办案,扣押财物等,这属于社会经验,比如大家熟知的影视明星汤唯被骗,汤唯被骗细节:“汤唯当天接到‘公安’电话,直指她的存款有问题,如果想避免刑责,必须将钱存入‘警方’的户头,她丝毫没有起疑,等到事后才发现被骗。”

  (四)原罪感,一部分人对自己所获得的财富有原罪感,觉得来路不正,或者这些财富本来就见不得光,在接到骗子冒充公检法司等部门的电话感到害怕,对骗子的要求言听计从。

  (五)好奇心,有些人对接到这种电话很好奇,心想我按电话说的试试看看会如何,好奇害死猫,结果被骗,悔之晚矣。

  (六)偶然因素,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如果在正常的个人商务往来中,正在准备汇款,而接到诈骗电话或短信,错误的相信骗子而造成损失,具有偶然性,或者朋友正在问你借钱,而你恰好收到诈骗短信,这都会被骗而造成损失。

  其二是骗子的取钱途径,只要有钱款从被害人账户转入骗子账户,也就表示钱款已经被骗,无法追回了,骗子的取钱途径无非三种,第一种是被害人网上银行转账给骗子,第二种是在骗子的操作下柜台或者自动柜员机上转账,第三种是在电话或网络中骗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骗子自己复制银行卡,将其中的钱取走。

  针对电信诈骗犯罪这两个条件,急需建立电信诈骗的防控平台,这个平台的两个主要功能,其一就是预防宣传,还有银行,电信,网站管理者三方的宣传提示,其二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这种异常的转账交易扼杀在萌芽中,能够在第一时间将资金流冻结,能够达到预防不被骗,假使被人骗而财物不受损的效果。

  在预警方面司法机关应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将电信诈骗预警信息提示和常见的电信诈骗手法,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充分地向公众进行宣传,进行预警,向全社会通报电信诈骗的新方法、新手段。在网站、银行、电信公司和其他与电信诈骗犯罪有关的场所,通过各种形式进行防骗警示,提高民众识别电信诈骗的能力。

  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原有的犯罪模式己经被时代穿衣带帽,更换了原来的面貌,但其本质是不变的。在电子信息时代,为了打击电子化的新犯罪,必然要采取与原来的侦查方式不一样的手段,突出的表现在以情报信息为主导的警务改革和发展。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必须要借助这一先进的情报信息理念,以此建立平台,实现电信诈骗案件情报信息的采集、评估、分析、传递、共享、使用等,探寻电信诈骗案情形势的规律特点和动态形势,切实提高电信诈骗案件信息资源的广泛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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