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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提存法律制度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6 共41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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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提存的法律效力

  提存的种类不同,其效力也有所不同。现根据不同的种类,对提存的效力加以论述。

  一、清偿提存之效力

  清偿提存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和提存机关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也就必然在债务人与提存机关、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关于提存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各国学理以及立法上的观点不尽相同。我国民法通说认为,提存应当具有合法原因,即提存应当合法有效,否则不产生提存的法律效力,所以应当认为债务自提存时消灭。但提存原因消灭或者提存原因存在错误,应认为提存原因事实已消灭或不成立,提存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提存人对于提存物得主张返还之权利,因此债务自不消灭。6我国《合同法》第 91 条将提存规定为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提存公证规则》第 17 条也明确规定:“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因此,可以认为,我国采取的是“债务消灭说”.7值得注意的是,提存后提存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当提存标的物转移到提存机关占有后,在清偿提存的情况下,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应当转移给债权人。因为提存标的物的提存是因为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的交付行为,此时,若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还属债权人时,根据风险伴随所有权转移的原则,这无异于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若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提存机关,则提存机关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人,也无形中加重了己方的责任,不利于提存工作的开展。故在清偿提存中,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债权人,相应的在提存期间的孳息也应当归属于债权人,只是孳息收取权由提存机关享有。

  (二)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在提存条件成就后,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物交付给提存机关。此时的提存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接受提存标的物,并妥善保管提存物。提存机关上一系列的提存行为并非基于其于债务人的意思自治,而是法律直接赋予的义务。这是与保管关系的不同之处。其次,债务人不负有向提存机关缴纳保管费用的义务,而是由债权人缴纳保管费,这是提存与保管的另一个不同之处。

  (三)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提存后,债权人作为提存权利人即独立的享有提存权利,包括领取提存标的物,领取提存孳息等权利。提存机关应当出于提存权利人的利益,妥善的保管提存标的物。但是债权人既然怠于接受提存标的物,那么债权人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应对?我国《合同法》第 104 条第 2 款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即为:“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这样,便可以有效的督促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并可以较好地处理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后,债权人还应当向提存机关缴纳提存费用。

  二、担保提存之效力

  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担保提存中,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提存,来达到保障债权人的债务的目的。待条件成熟时,提存机关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者退还提存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障债务履行以及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一)担保财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担保提存均不产生担保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的效力,不论是第三人担保提存,还是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提存。提存后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提存人。这是与清偿提存的巨大区别。在担保提存,鉴于担保的性质,担保提存并不导致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任何变化。即便在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时,如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缺乏债务届至后达成的折价协议,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仍不能直接归担保权人所有。在存有折价协议的情形下,虽可以发生提存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效力,但其原因为担保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意而非担保提存。

  (二)孳息归属于担保人

  担保提存后,担保标的物的孳息仍然归属于提存人所有,这是由担保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决定的。但由于担保标的物已由提存机关占有,所以提存机关拥有孳息的收取权,从而发生孳息所有权和收取权的分离的情形。

  孳息的归属与其收取发生分离,在担保中比较常见,如《物权法》第 235 条第1 款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再如,该法第 213 条第 1款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孳息收取权虽归属于提存机关,但孽息收取的费用,应首先从孳息中支付。

  (三)担保提存之财产可否由担保权人支配并不确定

  担保提存仅是在担保财产产生妨害之虞时,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担保财产提存后债权人并不能立即主张折价、拍卖或变卖。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关键是看债务人是否履行到期债务。若债务人能够完全履行债务的,债权人的担保权即告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行主张对担保提存标的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

  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可主张对担保提存标的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对清偿债债务人债务,不足部分,债务人再另行给付,并且该不足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效力。多出部分,由提存人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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