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

完善我国警察盘查制度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22 共5806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四、完善我国警察盘查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警察盘查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

  任何一项权力都是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存在的,而且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自身的指导原则,它们是构成权力运行的精神和灵魂。警察盘查权适用的原则贯穿于警察盘查权行使过程之中,能够集中体现盘查权的根本价值和主要矛盾,并反映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依法行政精神,是对盘查权的行使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西方国家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盘查权适用的原则主要是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确立的。而在我国,对盘查权的现行法律规定如上所述非常有限,其行使的原则主要是通过理论加工而形成的。我国盘查权适用原则的不完善,一方面不利于调整和规范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和争议的解决;另一方面给行政机关实施盘查制度中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所以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盘查权适用的原则对于指导实践,以及裁判具体盘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我国警察盘查权在行使上应体现以下几个原则:

  1. 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盘查权作为对公民权益实行干预的一种行政行为,其行使中涉及到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盘查立法中应当体现法律保留原则。而我国现行的《人民警察法》和相关规定中只是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和一些场所进行盘问、检查。而对于盘查具体措施的形态、盘查的启动、盘查的范围、深度等方面缺乏严密的规定。所以现行盘查法律有必要在这些方面加以详细规定,这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

  2. 司法令状原则。

  令状的实质要件是在申请时要有一个具体的事由且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形式要件是指一个合法有效的令状在内容形式上应当具备的条件,特定性是令状形式要件的主要内容。

  35对于警察盘查权来说要求警察在行使盘查权中的路检等需申请的措施,必须明确盘查实施的地点、盘查的理由以及盘查的时限,并经合法程序审批后才能实施。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盘查启动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盘查不受令状的约束,这就导致了警察在实施盘查中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3. 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对当事人行使盘查权时必须有合理的怀疑,而不是凭主观的猜疑,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与违法犯罪事实有联系、知情或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可能。这种证据虽不能过分地要求其具体化,但也不能无章可循、无限制地扩大范围。

  盘查权的合理性原则是现代国家权力运行理性化的要求,其目的就是规范盘查权的实施,以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原则”,是指国家在行使任何权力的过程中,其对公民个人权利所造成的损害与其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36比例原则源自法治国家原则,它是用以制约行政、立法、司法,以此来规制这三种权力的行使,调合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实质上的正义。德国学者经常用以下例子说明这一原则:警察为了驱赶树上的小鸟,假设当时已没有其他的办法而只好用大炮,用大炮虽然也可以达到驱逐小鸟的目的,手段也属必要,但使用大炮的后果可能不堪设想,因而这一做法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37警察盘查权是法律赋予警察一项重要职权,其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警察在实施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较大,而且常常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所以一旦使用不当极易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将比例原则作为行使警察盘查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尤为重要。在警察盘查权行使中,笔者认为比例原则的含义应当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盘查中所采取的方法紧紧围绕盘查的目的,不能违背盘查目的而滥用盘查力,达到以权谋私的违法行为;二是因所使用的方法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要达到的执法追求的效果显失均衡。也就是行使盘查权时要充分考虑到公民对盘查权造成的轻微侵害所能接受的合理容忍度范围;三是在使用多种方法能达到同样的执法效果时,应选择对公民合法权益侵害最少的。也就是说,警察在执行职务处理具体问题时,脑海里始终要有这种意识,即:有多种处理问题的手段和方式,要选择与法律目的最接近且给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

  5. 救济原则。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这是救济原则的实质。警察盘查行为是一种行政临时性强制行为,有侵害公民权益甚至人身自由的可能,相对于其他行政处分行为,设置法律救济保障手段显得更为必要。

  (二)我国警察盘查具体制度的优化。

  1. 立法体例的完备。

  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盘查权的性质,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外理论及立法的经验,采用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正如我国目前检察院、法院各自组织法与刑诉法并行的模式。《人民警察法》是规定警察性质、职权、任务、法律责任等内容的组织法,其中就包含警察被赋予盘查的权力。同时将盘查权纳入《刑事诉讼法》

  予以规范,立法上应当明确拦截、盘问、核实身份、拍身检查、附属检查、路检等盘查措施。通过完善的立法来防止盘查制度运行的随意性,对因盘查所获得的刑事证据纳入司法审查,通过司法审查来确认盘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以此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只有首先从立法上落实法律保留原则和程序法定的原则,才能实现盘查程序的法定化。

  2. 警察盘查权启动标准的完善。

  警察盘查启动是警察通过发现不同寻常的事实,并怀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时候,可以实行拦截、盘问、检查等措施,以此来确定其怀疑或是消除其怀疑的一种权力。

  盘查权启动在各法治国家的相关规定尽管标准或有区别,但是目的都是为了限制规范警察盘查权的行使,杜绝警察滥用或者是因个人喜好随意行使盘查权,以此来保障盘查权的合法行使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遗憾的是,我国目前法律上对警察行使这一权力的启动标准作出的相关规定还不明确,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启动盘查权的回答往往是“根据经验”.因此,为了确保警察充分地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利,必须对启动警察盘查权的条件加以规范设定。借鉴“合理怀疑理论”,所谓“合理怀疑”,就是要求警察只有存在导致合理可疑的迹象时才能实施盘查,目的是对警察盘查权从源头上进行规制,防止盘查权的滥用,通常只要有些轻微的客观正当性即可以构成合理怀疑。但是必须强调的是,警察主现的猜疑或者预感不构成合理怀疑。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分析把握我国盘查权的启动:

  第一,必须存在着一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信息。违法犯罪事实信息是启动盘查基础性因素,是指某种违法犯罪已经发生、可能发生、正在发生或者与将会发生的某些违法犯罪案件相关的信息。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至少有一个与违法犯罪嫌疑相关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足以建立起警察的内心确信,据此可以合理怀疑其有违法犯罪嫌疑。该证据材料不一定达到证据资格。如嫌疑人外衣上的血迹、嫌疑人所携带的与其身份不符的物品;二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之下,则需要通过有客观性的依据来评价和证明某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如嫌疑人见到警察举止反常、神色慌张、有意躲避警察的盘查等。

  第二,违法犯罪的事实信息必须客观存在,即警察不能单凭自己的直觉和本能确定嫌疑对象,也不应当以被盘问人的神情、相貌特征和身份等与违法犯罪无关的东西作为嫌疑根据对其盘查,而是根据被盘问人衣着鞋帽、随身物品等客观存在的信息判断,而这些违法犯罪事实信息在一个普通人认知的范围内应也认为其违法犯罪嫌疑成立。这里的普通人指的是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普通人。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法律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