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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的法理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2-22 共58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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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然灾害的发生能够左右法律效力自然灾害的出现,破坏了社会秩序,使法律发挥作用的基础遭到破坏,而法律则不能在原来的有序的基础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自然灾害使法律这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在社会关系的秩序的突然的混乱中失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效力和功能受到制约。而为了保证发生自然灾害的区域的社会秩序不致失控,政府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往往要适用紧急状态下的法律或法令,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以控制局面。这就产生了紧急状态法暂时取代了普通状态法或者两者并存,共同发挥作用局面。而一旦没有紧急状态法可以实施,那么,就会出现普通状态法的法律效力上大打折扣的尴尬状态。有时也存在,某些已经颁布的即将生效的法律法规,在发生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不得不事实上推迟或暂停发生效力的情况。

  3、自然灾害的发生影响法律心理自然灾害未发生时,人们的法律心理是与社会秩序相适应的,是稳定的,是知法守法的心理模式。一旦自然灾害发生,在摧毁生命、财物的同时也对社会的法律心理造成了重创。自然灾害影响法律心理,究其根本是因为人们的法律心理源自于人们对法律的价值判断。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的法律不能发挥其本来的作用时,至少是在遭受自然灾害的区域形成了真空状态时,应对控制其在人们的心理上不能形成真空状态。

  4、自然灾害的发生决定立法评价从理论上看,几乎每次自然灾害产生的后果,都表现为法律关系超巨量的变更、消灭或终止、产生。在法律上,把自然灾害仅仅视为不可抗力免责的立法传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就立法而言,立法者对自然灾害的基本态度是承认,对自然灾害的带来的后果是认可和承受。而,立法评价的第一步,实际上是决定对自然灾害的后果采取无责认可还是有责认可的原则,并且认可之后依据该原则来决定和判断损失的归属与承担问题。这种立法者的态度可以通过立法变成法律规范,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法律适用中成为现实。立法者对自然灾害的另一个基本态度是运用法律,把消极被动的承认灾害后果与积极主动的防治和减轻自然灾害的损失的义务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当自然灾害的危害后果无可回避的时候,立法者除了承认这种后果,也建立起立法者以法律武器与自然灾害抗争的勇气和信心。
  
  1.3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律的概念

  1.3.1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律基本概念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是指对灾害预测、灾害预防、灾害抗救和灾后恢复等方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进行调整的规范和制度的总称。①灾害应急管理法就是在对有关灾害应急管理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规。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应当是有组织的人类的社会活动,进行组织工作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和政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律对有关自然灾害的治理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形成自然灾害应急法律关系,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律关系是指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一般的说,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关系的主体主要有国家、自然灾害治理的专门机构及其公职人员、一般的个人和组织、遭受自然灾害的组织和个人等类型。

  1.3.2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律的一般原则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律的制定,从基本原则上看,主要是防灾、救灾和减灾,也就是通过人们采取对策的行为,达到防灾、救灾和减灾的目的。因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律的原则是其法律功能的抽象,也是其可操作性的反映。就目前有限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来看,其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的基本原则是积极预防原则、效能原则、法治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这也是灾害立法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1、积极预防原则。现代各个国家自然灾害立法发展的一个特点就是采取越来越多的措施积极的进行自然灾害的管理。这种更加积极的趋势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取越来越多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措施;二是公共财政用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投入越来越多。

  2、效能原则。现代国家不仅仅要积极的进行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治理工作,而且要通过各种措施,在自然灾害发生前进行预测、预警以便进行有准备的防范,而且应当积极提高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方面的能力,保障自然灾害防治的效果。概括来说,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律主要通过以下措施实现:建立跨部门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组织,确保统一的指挥和协调;保证各方面信息的传递的及时和准确;对自然灾害的反映应当快速;实施紧急状态制度。
  
  3、法治原则。首先在形式上,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各种措施,国家、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都应当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定下来,形成具有一定结构和体系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使得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其次,在内容上,现代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立法还体现了法治的价值要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立法要求确立问责制,要求充分保障人权和要求重要信息披露。

  4、国际合作原则。在现代社会中自然灾害的发生和危害具有全球性,各国之间也广泛的存在各种合作机制。由于这两个因素的影响,现代社会的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中具有越来越显着的全球化的趋势。如何进行国际合作和援助是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立法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这一原则在各国的与自然灾害管理有关的立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体现。

  1.3.3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律的分类

  从现代各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律的立法实践来看,自然灾害应急法律已经发展成一个内容丰富的体系,这个体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组成部分。

  1、按照自然灾害的发生的阶段和内容的不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律可以分为自然灾害预测类法律、自然灾害预防类法律、自然灾害救助类法律、灾后重建类法律。

  2、按照所涉及的自然灾害的类型不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类法律可以分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基本法律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单行法。

  3、在我国的也有的学术文献将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律分为六种类型,分别为:灾害应急管理基本法、灾害应急管理单行法、灾害应急管理技术法规、其他部门法有关灾害应急管理的规定、地方性的灾害应急管理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国际减灾的条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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