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章 诉讼时效问题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 3 条规定,诉讼时效是依申请的诉权,如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是我国有关诉讼时效的现行有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作用是为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对于诉讼时效究竟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当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有相当数量的案件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因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立法上的不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源于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应从土地承包合同来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债法调整,合同具有相对性,并无对世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财产权,如果不因时效而消灭,则容许许多年不行使的权利继续存在,有害于交易的安全。故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适用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其属于一种用益物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他物权。
物权具有支配性,利益的直接实现性和排他性的特征,仅凭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因此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从相关司法解释和学理通说来看,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则不适用。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其理由有三:一是,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它和物权一样,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物上请求权亦不适用。否则物权将失去救济的途径;二是,由于物权请求权一般适用于侵害具有一定持续性的行为,而这些侵害行为往往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因此,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具有困难;三是,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由于取得时效可以适用,仍然能发挥防止权利行使迟延,推动财产交易和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第二种观点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也是近时期法院判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笔者基本上同意第二种观点。但是认为,也不能一概而论,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基础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关行为认定时,仍应适用诉讼时效。理由一,土地承包合同的一些行为,应属于《合同法》调整,合同的特性决定应适用诉讼时效。理由二,正如王利明先生所谈的理由三所述,土地承包合同适用诉讼时效,可以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
第 9 章 证据审查及举证责任分配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一点也不为过。由于存在像前文所述,现实中大量存在着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权证填写不规范,发放不均衡、承包土地权属清晰程度不一,档案管理的不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程度不同,更加使证据审查成为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关键。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在同一起案件中,村委会分别为双方当事人出具了内容相反的证明,或者证明措辞模糊;同一个证人为双方当事人出具了不同的证言,并且不出庭作证;没有分地原始地亩帐,或者记载不全,仅写了分地人口,没有分地的具体人;有的村委会没有发放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的则发放了;有土地承包合同的,由于时隔多年合同登记面积也和实际耕种面积不一致;对于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同样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有的部门不配合法院,不让查看和复制所保存的证据材料;有的证人不愿意作证,或者给原、被告出具内容完全不同的证据,有的愿意说出实情,但嫌惹人,既不愿出庭,也不愿在书面笔录上签字等等问题。由于上述原因,法院往往难以对案件事实作出认证。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法官非常困惑。如果法院机械地根据证据规则作出裁判,存在误判甚至激化矛盾的可能。否则,没法审理。判决出来了,败诉方当事人上诉,还是给了法官面子。如果上访,那法官就什么事情也别干了。整日陷于为接访,为上级写汇报材料之中,被弄得是焦头烂额。所以,针对这些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出台有关土地承包的证据审查、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则。为此,笔者提出自己的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1、法官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工作,释明法律,摆清利害,争取调解结案。
2、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存在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矛盾比较深,举证困难的特点,法院应当给当事人留有充足举证期间。有必要的,还应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
3、对于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着重审查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的,以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村委会的台帐记载为主要依据。
4、既没有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将举证责任课以作为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发包方。因为土地承包是其职责,其最应当清楚当时分地的情况,也应当保存相关材料,如其提供不出,责令其调查,以其提供的调查材料作为定案依据。
5、规范村委会出具证明。村委会出具有关土地承包的证明,不能仅仅证明结果,而且应当附带出具原始地亩帐、调查材料等。
6、因土地界限发生争议,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地原始台帐记载的土地界限与现状不符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有关部门处理,由有关部门划清土地边界,确定相关权属,法院此时可以据此对案件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只有待有关部门确定争议土地明确的界限后,法院才能认定侵权事实是否存在。
摘要人的权利具有普遍性,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我们每一个人均被法律平等的赋予相同权利,因此,就性的自由权利而言,它不仅是女性的重要的人身权利,同样它也是男性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5.3几个须特别强调的问题在实际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电信诈骗犯罪的能够如此猖獗,有银行业、电信行业、互联网行业的规范性较差有着很大的关系,并且我国对这些行业的监管是不到位的,监管力度不够,因此规范电信诈骗案件发生的相关行业,是电信营运商...
进入21世纪,随着世界形势的变化、多元文化的融合,社会的变迁、观念的转化,婚姻家庭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家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长、离婚率不断攀升、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问题不断突显,使得探索家事审判改革变得尤为重要。...
摘要随着广东省深化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流动人口涌向各城市,为广东省经济发展输送了大量劳动力,同时也扩大了市场,为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大量素质参差不齐、盲目无序的流动人口涌入城...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家庭为背景的刑事犯罪日渐突出,家庭成员之间因纠纷发生刑事案件屡见不鲜。法治进步语境下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为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充分发挥与实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未成年儿童、老人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的...
3严格非法证据排除3.1非法证据排除现实困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2012年被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纳入我国法律体系,随后的两髙司法解释也就具体实施程序做了进一步解释。2013年中央政法机关纷纷出台文件要求加强非法证据排除,杜绝刑讯逼供。有学者称非法...
第二章G市民事检察建议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一、G市各区检察院适用民事检察建议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G市各区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建议在适用过程中呈现如下问题:(一)整体民事检察建议书的制发数量少,且各单位制发数量不平衡...
三、限制出境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据现行制度,有权部门对限制出境的对象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与边防检查部门视情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由于权利主体不明确、缺乏操作规范,实践中对公民自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侵害。(一)...
四、我国电子证据取证立法的完善构想通过前文分析,可知发现我国电子取证立法仍存在很多不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一)明确界定取证对象范围在信息化、网络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个人或单位的电子信息不再局限于某台单独的计算机或者服务器内,大多...
第四节社区矫正机构配合衔接问题2012年7月,上海市专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