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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现状及成因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2-25 共17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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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 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现状及成因

  在企业建立并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适应市场化、国际化和法治化经营环境,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推进法治企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从无到有,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支近 20 万人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为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推进依法经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企业系统已有 2560 家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订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规定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原则、目标和流程等,是企业开展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依据。

  但对比欧美国家的法律风险防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深入推进、企业"请进来、走出去"的现象日益增多,我国企业依法维权和争取合法权益的能力明显不足。纠其原因,这其中既有历史观念的影响,也有对法治理念的忽视。

  2.1 我国社会中整体缺少现代商事法治传统

  欧美国家的市场经济形成早、相对比较成熟,其商事实践及法治的出现和发展远早于我国。6 世纪,罗马《国法大全》的制定标志的罗马法发展到了发达阶段,其中对私法领域的物权和债权都做了规定。19 世纪,《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法律相继制定,规定了一系列现代商事领域的法律规则,如财产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约和法人制度等。现在的欧美大多数大公司、跨国公司中,全面开展了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主要高层管理人员之一,在企业文件中往往没有总法律顾问的签字,总经理或董事长是不予签字认可的。与之相比,我国的改革开至今不过三十余年,市场经济制度有待完善。另一方面,我国几千年来处于封建制度下的小农经济状态,重农轻工轻商,法律规定偏重刑罚、维护皇权,商事法律规定在律书中很少见。20 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才开始现代商事法治的研究和实践。虽然目前商事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但在思想层面,显然难以在短时间内摆脱旧的经济束缚、培育出现代商事法治观念,需要长时间的实践和发展来培育现代商事法治观念。

  2.2 多头管理和职责定位不明确

  回顾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程,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规章上曾出现过国务院法制局、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人事部、中组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九家单位的印章,由此可见法律顾问管理上的多变。加之法律工作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长期以来,企业把法律顾问当作是一般员工管理,过分强调企业法律顾问的内部人属性,弱化其法律属性,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内部职员既没有特殊身份,也没有法定调查、阅卷权利,大多数企业在已建立内部法律顾问的情况下,还聘请律师来做本公司的法律顾问。这些法律顾问在往往在关键的时候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于企业法律顾问来说,不能够以更加有意义的方式参与和管理诉讼,从专业的角度来说不具有刺激性,对有经验的企业法律顾问来说毫无吸引力。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一直存在的人才瓶颈根源。

  2.3 企业法律顾问被动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虽然同为法律专业人员,但对企业而言,有本质的区别。律师受企业聘请提供合同审查、解决法律纠纷等被动式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受聘于企业雇用,本身就是企业的一员。企业法律顾问除了可以提供社会律师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以外,由于其身份关系,还可以主动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而及时防范和化解。另外,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参与和处理企业不愿为外人所知的法律事务,如某些谈判、商业秘密保护或合同管理等。但企业往往把法律顾问看成是被动提供法律服务的"守门员"或者"救火员",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很难发挥。

  2.4 企业不重视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很少考虑到"减少损失就是创造效益".毋庸置疑,加强生产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经济效益,这种效益是有形效益。与之相对的是隐形效益,减少损失创造的是隐形效益。损失是企业因某种风险事件的发生导致资产减少。如果发生的法律风险事件可以导致企业损失,甚至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但由于长期以来重生产管理轻风险的影响,企业往往忽略隐形效益,尤其是企业发展好的时候更是"一俊遮百丑".

  一旦企业出现重大法律风险事件,法律顾问便会被推到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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