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专属经济区涉外渔业执法的义务
为确保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得到执行,逮捕、扣留和处罚被视为必要的措施允许沿海国采用。但是,这些执法措施对渔船及船员的影响较大,很容易被沿海国滥用。为此,《公约》特别规定沿海国在逮捕、扣留和处罚渔船及船员过程中应承担三项义务--迅速释放、不得监禁和体罚,以及迅速通知。
我国在专属经济区涉外渔业执法中也需要遵守这些义务。
一、"迅速释放"义务
《公约》第 73 条第 2 款关于"迅速释放"的规定主要是防止沿海国滥用执法权,不合理地扣留船只和人员,导致船舶所有人或者承租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以及船员的人道主义风险。截止目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办理的 22 件案件(包括咨询案)中有 9 件的案由为"迅速释放",另有 1 件涉及迅速释放问题。
《公约》没有规定沿海国如何迅速释放他国渔船及其船员,需要沿海国通过国内法规定合适的程序。然而,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规定"迅速释放"条款,中日、中韩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中的规定也只是复制了《公约》的内容,缺少可操作性。"迅速释放"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决定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二是执行迅速释放。在实践中,沿海国决定"迅速释放"的机关各不相同,有的是向管辖法院申请,有的是由执法机构决定。
我国法院没有将此纳入受案范围,担保标准和释放船舶及其船员的程序都由执法机构自行决定,其中担保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处罚或可能处罚的数额、被扣留船只和货物的价值等因素。
二、"不得监禁和体罚"义务
处罚是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渔业执法最常用、最有效的手段。《公约》第 73条第 3 款要求沿海国的处罚"不得包括监禁(imprisonment),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体罚(corporal punishment)",除非国家之间有相反的协议。与《公约》第73 条中的其他条款相比,本款是对处罚内容的限制,其中的"监禁"和"体罚"均是处罚内容,而不属于执法措施。按照上下文分析,本条款中的"体罚"与"监禁"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因此,此处的"体罚"宜作扩大解释,包括对人的自由和肉体的惩罚。相反,条款中的"监禁"宜作缩小解释,仅指"在监狱或类似监狱中的拘禁",而不是一切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在海上为逮捕或扣留渔船采取的临时性限制措施以及随后扣留在港口期间的合理限制措施均不应被视为监禁。
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设定的七种处罚方式中,"行政拘留"需要将被处罚人关押在有关场所,属于《公约》禁止的"监禁"行为。《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全部涉及到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全都不能适用于对外国人、外国渔船的专属经济区渔业执法。但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拘留"属于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处罚内容,与"逮捕"等措施一样是被《公约》所允许的。
"不得监禁和体罚"条款不仅要求沿海国作出的处罚决定中不得包含监禁或体罚,更重要的是要求沿海国首先在立法中不得对外国渔民和渔船规定这类处罚。我国《渔业法》第 46 条对外国人、外国渔船的处罚主要有两种:一是实施行政处罚,没收渔获物、渔具或者渔船,处以罚款;二是实施刑事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区分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等不同性质的水域制定不同程度的执法措施,在立法上略显粗糙。具体而言,在内水和领海内,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均可采用,不受限制;在专属经济区内,刑事处罚要受到《公约》"不得监禁和体罚"条款的限制。在我国刑法中,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可能构成《刑法》第 340 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应的刑事责任是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外国人、外国渔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非法捕捞构成犯罪,我国只能对其判处罚金,不得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应当看到,"不得监禁和体罚"仅仅针对的是在专属经济区内违反渔业法律和规章的情形,如果渔民或渔船除此之外还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者不缴纳罚金,仍有被监禁或体罚的可能性。
三、"迅速通知"义务
迅速通知船旗国是沿海国逮捕或扣留外国船舶后承担的另一项义务,该规定有利于船旗国及时介入案件,为船舶提供必要的保护,以维护船舶和船旗国的利益。缺少沿海国的"迅速通知",船旗国将难以依据《公约》第 292 条的规定及时启动"迅速释放"程序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方法帮助被逮捕或扣留的渔船及其船员。我国外交部等六部门于 1995 年印发了《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外国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违法捕捞被扣留后的内部通报和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根据共享单车行业押金收退现状反映出的现实问题,结合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深度挖掘、分析我国在共享单车押金监管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期实现降低资金风险、规范企业运行的目的,并预设性地为共享经济背景下的其他共享平台提...
第五章保障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法律制度完善对策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公平对待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为我国民营银行的设立指明了方向。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指出: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是民营银行健康发展的保障...
四、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评价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以《民法通则》为主体,略成体系,亦涵盖了监护的主体、对象、程序等内容,但仍有其不完善性,尤其随着我国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不能适应当下需求,归纳起来,该...
第3章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一般原则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我国在立法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总结了一些立法的原则,其中的一些原则也是我们当前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可以借鉴和适用的。结合当前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我国社区矫正在...
第二章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用人者责任制度的考察第一节《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法律对用人者责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1988年《民通意见》[16]中对用人者责任都是只...
第3章国外婚内侵权制度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3.1普通法系国家婚内侵权制度的发展3.1.1婚内夫妻侵权豁免阶段在普通法系早期的相关理论当中,通常认为当两个人结婚之后,他们在法律上就成为了一个人,也就是说,当两个人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之后,妻子...
第二章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三十多年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始终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和效率性为宗旨,以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推动知识创新与科技进步,回应了国内外竞争日趋激烈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压力。无论从当前幵展的...
中文摘要预付式消费模式作为对合同双方均有裨益的一种消费模式,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便利,给经营者也带来了资金运作上的灵活性和提升了顾客的粘性。但因其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约束措施,引发了大量的纠纷,维权无...
四、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我国婚姻法制中还有很多内容需要不断地完善。针对上文提到的我国婚姻立法的缺陷之处,结合现行《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两个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的内容,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结合外国...
第三章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完善第一节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体的完善一、仲裁委员会摆脱行政牵制相对独立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构的产物,受行政牵制较为明显,因此需要建立独立的仲裁委员会,摆脱行政权的制约。强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