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专属经济区涉外渔业执法的原则
为确保沿海国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公约》第 73 条赋予沿海国采取必要的执法措施的权利。何为"必要的措施"?《公约》没有解释,仅列举了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等措施,显然《公约》允许沿海国采取的执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四种措施。无论采取何种执法措施,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涉外渔业执法权时应当符合一定的原则。
一、满足执法需要原则
从沿海国采取执法措施的目的分析,沿海国渔业执法的根本目的是行使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的主权权利,因此,沿海国采取的必要措施在程度上至少应当能够维护其主权权利。《公约》列举的四种执法措施是国际上经常使用、为各国所普遍认可的执法措施,也是对渔民和渔船的权益影响较大的执法手段。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理,沿海国当然可以采取类似或程度更轻的其他执法措施,诸如,强制驱离、罚款、扣押渔船、没收渔获物等。
二、比例原则
尽管各国对"必要措施"的理解不完全一致,但是沿海国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却是无疑的,换言之,执法措施的使用应当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手段应当与所追求的目的保持合理、正当、适当、均衡的比例关系。一般认为,比例原则由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又称为"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具体的次要原则构成。
在国际法领域,比例原则更多的是指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即为实现一个目的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时,应选择侵犯最轻和损害最小的方法,由此给相对方造成的利益损害与实现目的所获得的利益相比不能明显不成比例。在专属经济区涉外渔业执法过程中,沿海国在面对多种可以选择的执法措施时,应当运用比例原则衡量其执法手段,使所采用的执法手段在国际法上可以被认为是成比例的。然而,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的文化差异,特别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差异使得"比例"的判断标准通常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沿海国对本国渔船的执法标准将成为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沿海国对外国渔船采取的执法措施明显重于对本国渔船的执法措施,则其行为的必要性将会受到其他国家的质疑和指责。
三、避免使用武力原则
《公约》没有明确规定沿海国在执法过程中能否对被执法船舶使用武力,国际主流观点、一些国家的国内法、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案例都支持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使用武力。对于武力使用的限度,有专家认为,追逐船舶可使用任何必要和合理的武力,即使这将导致船舶不可避免的沉没;另有专家认为,若仅仅是违反港口法规、渔业法规或造成轻微污染事故,则不允许执法船舶使用可能危机人命的武力。
尽管各国(地区)对使用武力的观点不一,但是不得滥用武力是各国(地区)共同认可的准则,特别是针对渔民和渔船的武力使用。以 2013 年 5 月 9 日发生在我国台湾渔船和菲律宾海岸警卫队之间的"广大兴案"为例,台湾渔船"广大兴 28 号"在台湾和菲律宾专属经济区重叠海域遭到菲律宾海岸警卫队 3001号巡逻船开枪射击,造成台湾渔民洪石成死亡。
菲律宾司法部事后承认,菲海岸警卫队在台湾渔船没有对其构成紧急或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连开一百多枪,明显超越执法限度。姑且不论菲方在涉事海域对台湾渔船是否有管辖权,但就菲方滥用武力射击渔船的行为而言,已经违反了被各国(地区)实践及国际司法所确认的比例原则。菲方人员在使用武力时没有考虑渔船所违反的法律和违反的严重程度,欲达到的目的与实现的手段之间不成比例,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船舶损失,违背了《公约》"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不利于维护海洋和平。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渔民和渔船在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这些渔民和渔船的安全一直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关注。近年来,我国渔民和渔船被其他国家武力执法的事件屡有发生,造成我国渔民的死伤和重大财产损失。
为了使我国渔民在海外免受暴力执法,我国在渔业执法方面一直坚持避免使用武力的原则,要求其他国家不得随意对我国渔民适用武力,这是基于我国渔业发展现状的考量,也是维护我国国民利益的需要。相应的,我国对外国人、外国渔船的执法也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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