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实现的对策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问题困扰着农村的发展,也成为新农村建设需要破解的难题,农村留守儿童背后折射的问题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现代化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趋势没有改变,短期内还将增加,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在一定时期内还将存在,并且该人群数量也将继续扩大,农村留守儿童教管问题,不尽是教育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公共服务问题,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需要社会各方的参与支持。因此, 我们需要从经济发展、政策保障、公共服务、社会参与上入手,形成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协作,彻底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问题。
4.1 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让农民在本地安居就业,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向非留守转化的出路。首先,建立起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模式,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其次,政府应从战略上加大对农村的资金投入、扶持力度,尤其是偏远山区、落后地区,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的方式直接增加对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强度,在宏观规划上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建设新农村的重要目标,通过投入包括人力人才资源等诸多方面的支持,加快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教育环境,逐渐提高农村教育的质量。重视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教育,可以建立农村学校用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专项经费,建立寄宿设施,改善食堂和住宿条件,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管理及物资帮助。尽量做到城乡平等,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环境。再次,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促近当地经济快速跨越,改善投资引资环境,通过招商引资,扶持带动地方经济繁荣稳定增长,推动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确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家门口打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造成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存在根本原因是父母外出务工而不能地留在孩子身边,农村经济发展了,城乡发展统筹,广大农民也就没必要远离家乡外出打工赚钱,在家门就进就业,既能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善生活状态,又能保障家庭结构的完成性,从源头上防止了农村留守儿童的产生和存在,相应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存在问题随之消失。最后,应积极适应形势发展,探索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路子,保证农业稳定的同时,加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培育规模服务业的建设发展,实现区域发展的可持续性。如发展农村本土特色经济,通过发放农业财政补贴的形式,引导农民自主创业,开展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多样的农业经营,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规模化、高端化,也可以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办企业,解决自身发展的同时带动当地农民共同富裕,减少跨地域劳务流动。
4.2 完善公共政策保障体系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是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理应把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实施方案,有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最基本的生活、教育权益,制定一整套行政有效的公共政策保障制度,从长远战略角度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提供公共政策保障注重公共政策的长远性。公共政策的制定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而是要基于现实矛盾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一方面必须要能够解决现存问题,另一方面要实现源头治理,从根本上化解问题,此外还要具有前瞻眼光,防止出现公共政策制定出来就过时,始终跟不上变化的被动局面,这提示我们公共政策的出台应考虑当期、着眼长远,真正制定出一套可持续强的政策体制。当前,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及相配套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人为割裂了城市儿童和农村儿童,让城乡农民、儿童在不同制度体系内享受不同的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资源,使得农民工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甚至还一些随父母进城的子女因上学难、生活难回流到农村成为农村留守儿童。有效保证农民工在城市获得“居住权”,如上海把传统“户籍制”改为“居住地制”,保障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并享受平等教育,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一个核心。具体而言,打破现行城乡体制,改革户籍制度,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必须立足长远,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是引起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政策原因,但是改革这一制度,涉及群体十分广泛,但是拆除制度壁垒,引导农村在城乡间的稳定有序流动,从长远上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待遇不公平包括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势在必行。
保证政策的针对性。公共政策制定必须有明确的目标,这是确保政策实施过程中能够实现目的、达到效果的前提和基础。在制定政策中必须考虑能更有针对性地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要,制定符合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实际的可行方案,保证政策的社会收益最大化。制定政策应当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和现实需求着眼,充分了解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工作经验,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站的工作人员、教师、监护人等与农村留守儿童接触长、联系密切人群,让政策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同时,可以征求研究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问题专家学者的意见,政策制定的过程本身是发现问题存在普遍性,并提出对策的过程,专家学者多从事于公共服务领域专门的学科研究,在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公共政策的制定上,从理论到实践都能进行较为系统全面的把握,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借鉴经验,各地都进了大量的关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方面的研究,形成了许多研究成果,有的是总结现实经验形成理论,有的是在理论支持下开展实证研究,此外国外有关流动儿童或关于儿童方面的经验也可借鉴使用,促进政策趋于成熟,如日本提出的针对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而制定的社区支持政策就很有借鉴意义,即“以社区为依托,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在家庭功能和家庭服务方面各社会组织的作用,而保证儿童发展需要”①。
维护政策的威权性。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具有一定的阶段性,需要实践不断完善,多以文件的形式通过党政群机关单位实施,可以是制度办法,也可以是规章条例,时常冠以试行、暂行等字眼,在操作中往往是具有较强的弹性空间,变通余地较大,进一步增强政策威权性,就要把公共政策上升到法律高度,以立法的形式确保政策的刚性约束。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多部法律涉及到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初步形成了一整套法律体系,但从实施角度看,还存在着操作性不强,适应性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等问题,尤其是在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的少年群体没有明确的规定,这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把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方面的关键内容,“使之成为强有力的法律条文,以切实保护儿童生存、发展的权利,并纳入到社会发展总目标”②。如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了父母及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但在农村留守儿童等各类特殊青少年群体上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操作中只能结合实际情况运用,使法律约束力下降,威权性不够。再如现行《义务教育法》涉及择校问题,以户籍所在地为依据,进行划片就近入学,在现行户籍制度下,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前文所述农民一起带孩子进城务工面临孩子没地上学的难题,其根本原因是只有在户籍所在地才能享受义务教育的种种免费,到城里就读的高额借读费就不是多数农民工能负担了的。为加大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力度,使他们向其他少年儿童一样享有同等的健康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中父母、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打破所有限制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条条框框,强令各方共同负担起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发展好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的权利,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引发的群体问题、社会问题。
确保政策的执行和监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政策在执行中面临的难题困事,好的政策靠执行力,执行好坏靠监督,因此要明确政策执行主体的责任,优化监督环境,确保政策落实。建立社会政策评估体系,及时评估政策执行效果,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发现政策执行中的各类问题,并限时修正,从而基本实现政策的预期。建立问责制度,为避免公共政策执行中的成本浪费,建立政策执行情况的激励机制,其中对执行不力的要实行问责,效果评估可作为问责的主要依据。强化公众政策监督意识,农村留守儿童的绝对数量关系着参与政策监督的公众数量,关于农村留守儿童政策的执行往往能够吸引其家庭成员、社区居民、学校教师的广泛参与,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环境。为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以及社会监督的广泛参与,可完善监督制度,把各种政策执行的全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全面监督,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政策执行中的越轨事件。
4.3 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从公共管理的视角来看,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问题刻不容缓,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更是新时期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迫切要求。随着公共质量水平的逐步提升,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不同层次的需求。
4.3.1 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满足“生活需求”
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人人享有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政府的职能要求其为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基本的、关乎生存发展的公共产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服务能力滞后于社会发展,而且伴随城乡间、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村、在欠发达的地区仍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问题从根本上看是由城市发展不平衡造成了,从直接原因看是公共服务提供不均衡的问题。农村经济的差距。要建立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机制,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农村中特殊群体,理应优先照顾,可以在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分布集中的地方,建立起符合当地情况的教育管理制度,如试办农村留守儿童寄宿学校,在这里可以选派有经验、素质高的专业人士进行管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行为、心理等各方面情况动态跟踪,并及时分析进行一一化解,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教育的需求4.3.2 提供公共安全服务,解决“安全需求”。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解决了低层次的生理需求外,安全需求是紧随其后的高一个层次的需求,这两方面的需求是最基本的需求。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农村留守儿童衣食住行已经得到基本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隐患日益严重,政府在实现教育管理过程中,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十分重要。目前,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应该把加强农村社会治安安全作为重点内容,净化社会环境,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氛围,实现安定有序的新农村和谐环境。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摸清乡镇、社区应当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整体情况,逐步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制度,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教管档案,根据其具有的安全隐患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其中要把存有较大安全隐患的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再者要坚持防治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安全教育、自护教育,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增强安全意识,加强保护监管力度,防止出现意外伤亡事故,另一方面对问题农村留守儿童,要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加强感化,及时制止,防止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4.3.3 建设公共服务场所,解决“社交需求”
在农村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站等适合其特点的教育活动场所,通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吸引农村留守儿童参与进来。在邹城初步建立了以乡村少年宫为主阵地,以留守儿童活动站、蒲公英小屋为纽带,以农村文化大院、农家书屋、青少年书屋为网底的农村留守儿童网格化教育管理模式,尤其是在乡村少年宫、留守儿童活动站建设中,建成了图书室、电脑室、书画室、音乐室等多种功能用房,配备了露天篮球场、乒乓球案等体育器材,除改善农村留守儿童活动条件外,还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集体活动提供了场所。许多社会爱心人士以“爱心姐姐(哥哥)”、“代理妈妈”等志愿者的方式来到这里开展服务,通过思想交流、学业辅导、物质帮扶等方式,与农村留守儿童做游戏、打电话、起到了良好的社交效果。另外城乡学校间开展了结对活动,城乡学生间开展了城乡少年手拉手活动,与农村留守儿童一对一结对子,在学习成长中多了伙伴,增长了见识。
4.3.4 拓宽公共服务思路,满足“更高层次上的需求”
公共服务不仅包括制度政策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事业发展上,还表现在公众在获取良好公共服务中受到尊重的心理体验,以及参与经济政治生活而实现了自我价值。从农村留守儿童看,完善的公共服务在满足了最基础的生理需求以及较低层次的需求外,必然要向着提供更高层次的公共服务转变,即尊重方面的需求和自我实现方面的需求。获得尊重感受是心理上的需求,实现自我是精神上的升华,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属于较高层次的需求,在实现中并没有十分清晰的界限。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心理辅导,让其获得社会认可的尊重感,可以组织有心理教育专业知识的爱心人士,深入农村留守儿童聚集区域,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辅导,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承受力,在社区、学校开展正对家庭成员、教师、公众的心理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的理性化,避免在关爱关心农村留守儿童活动把他们特殊化、标上问题儿童的标签,也就是在研究上应当把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类特殊群体,但在现实工作中应避免把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特殊人群被人为的从少年儿童中割裂出来,让他们缺乏被尊重感。加大优秀农村留守儿童典型的树立和宣传力度,让他们成为农村留守儿童的榜样,成为身边孩子学习的标杆,实现农村留守儿童自身价值。
4.4 提高社会化程度,创新社会治理方式
公共服务社会化是政府把其承担一部分政府服务职能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按照制度让渡给非政府组织和第三部门,这有利于调动社会的力量的广泛参与,通过自治组织、民营企业代为向社会、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其费用可以由政府投资购买服务,也可以有社会组织捐赠。在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问题上,可以发动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媒体等各种宣传方式引导人们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关注与帮助,为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①。
营建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环境。现阶段,社会层面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问题缺乏关注,对此,应当充分发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手机平台等大众传媒作用,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入手,开展宣传,引起社会的重视,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在社区、村居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监控体系,纳入新农村经济建设、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内容,在农村留守儿童身边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
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专项行动,可以在群团组织主导下,动员辖区内积极因素,如开展青年志愿者助力行动、爱心妈妈春蕾关爱活动等等,让公众有机会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主动关心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在县域层面,受地域所限,电视仍然是公众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民生热点焦点的主要宣传阵地,可以充分利用电视宣传的作用,集中宣传时间制作几期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节目,或是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制作教育知识类的专题片,邀请当地知名人士和政府负责人进行讨论,引起社会的共鸣,凝聚社会共识。同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及时宣扬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先进事迹先模人物,曝光那些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恶劣行为,达到弘扬正气的效果。
动员非政府组织参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中。参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本质是参与到基本公共服务中来。首先要发挥群团组织的主导作用,我国群团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属从关系决定了其地位的特殊性,这也要求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必须发挥引领作用,成为社会组织中的领路人,把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作为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去抓、去管。其次,要大力发展立志于服务农村留守儿童非政府社会组织,鼓励集体、个人积极创建,在一地可以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程,以项目的方式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关爱帮扶活动,前期政府部门要做好顶层设计、投入少量启动资金,后续开展完全交由成立的社会组织自行运作,如在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多较为集中的乡镇等区域,可以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托管中心,采取灵活的运营模式,收费与接收捐赠结合,社区管理与志愿服务结合,把公共问题交由社会自身解决。建立社会组织间的联动机制,地域间、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同,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具体问题也不同,但在县域层面,可以建立各种类型的小组或组织群进行解决,如有开展帮扶的,有开展心理疏导的,有开展安全教育的等等,从县到乡镇再到村居,都存在着政府(村委会)、群团机关、学校等正式组织,也存在着各类非政府组织和大量的非正式组织(草根组织),政府组织可以积极“介入地区发展模式、社会行动模式,转变农村居民的思想观念,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网络的构建提供比较良好健康的环境和基础条件”。
4.5 完善多位一体的教管模式,增强教育合力
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问题看,接触最直接,关系最密切的家庭、学校、社区等主体需要在政府部门领导下,为农村留守儿童打造一个健康向上、和谐幸福生活舞台,分工合作,协同配合。
4.5.1 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部门或政府委托的群团组织为核心,农村留守儿童所在学校教师为主体,广泛吸收那些关心农村留守儿童成长并具备一定素质的监护人和志愿者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与部署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为本地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这种领导体制不同于官僚机构设置,他是以自觉自愿的原则组建起来的,不具备强制力,因此,领导小组在区域规划上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最为有利,在同一乡镇中,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外部环境较为一致,加入领导小组的成员之间较为熟悉,方便工作开展。如在邹城市镇街,成立了以镇关工委、团委、妇联为组织者、各基层教办、学校校长、老师和青年志愿者为成员的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增进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中相互交流,互通有无,尤其是发挥出了学校少先队、共青团等青少年自组织的管理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5.2 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
首先,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应当为孩子提供必须生活学习条件,这本身作为一种对孩子关心的表现,会影响孩子的心理感受。对农村留守儿童来说,最好是父母一方外出,一方在家教育陪伴孩子,这有利于孩子与家长的交流,保证家庭教育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也有利于学校与家长的沟通交流,共同开展对留守子女的教育管理。而对父母双方都外出务工的家庭而言,应该特别注意亲子教育。平日多沟通,定期常见面,父母与孩子时常沟通,是解决留守儿童亲情缺失最有效的方法,对农村留守儿童这种交流中还应注意,绝不能只谈学习成绩,而忽视了情感沟通,绝不能寄钱寄物过分溺爱,而忽略了给孩子一种昂扬向上的精神力量,另外,父母可以在假期带留守子女到自己务工的城市生活几天,不仅能够直接面对面交流,还让孩子感受城市,接受新鲜事物。与其监护人、所在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全面掌握孩子在家的详细情况,配合学校、监护人做好对留守子女的教育管理。
其次,家庭观念应当适应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家庭教育对农村留守儿童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十分关键,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孩子影响都是潜移默化的,父母要充分认识到教育的重要作用,摒弃读书无用的狭隘观念,克服急功近利的金钱驱使,鼓励农村留守儿童树立远大理想,支持其接受高等教育,并通过努力学习,拼搏奋斗去实现,严防农村留守儿童伴生学习不如去打工的错误想法。对家庭教育缺失严重的农村留守儿童来说,父母还应该注重教育方式和方法,随时了解孩子的基本情况,有针对的进行教导,教育中要以肯定的语言为主,减少粗暴的批评,让孩子真正感受父母的亲情,再者,监护人教育监督管理必须到位。农村留守儿童之所以出现就是由与无法与父母一起生活,这种现实存在决定了农村留守儿童只能有监护人管理,除了单亲监护者,其他监护人都无法直接代替父母的亲情关怀,这样,监护人能否真正担负起教育孩子的责任,其自身的思想和能力必须达标,起到最基本的监护作用。在监护人的选择上,应首先考虑文化素质高、责任心强、感情距离近或相互关系融洽的祖辈、亲戚等,既让农村留守儿童接受起来比较容易,又能保证监护到位,同时父母方面,应给予监护人充分的信任和自由,让监护人放手管理自己的孩子,并维护监护人的权威,在监护中对孩子的教育管理有效,避免监护人对孩子的过分溺爱或放任自流。对监护人来说,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当作自己的孩子关心爱护、严格管理,做好与孩子的沟通,让孩子从心里接受监护人,肯听监督人的管教,另外监护人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应常与孩子父母、老师沟通,在对孩子的教育管理中形成多方共识。
4.5.3 发挥学校教育管理优势力量
学校是孩子系统接受教育的场所,学校在教育管理农村留守儿童方便担负着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先天优势,学校应当成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各方力量中的核心。
多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一方面应当摸清学校农村留守的数量和基本情况,采取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的方式,详细记录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信息、性格爱好以及父母外出务工情况,监护人情况,以便开展有效的动态管理。另一方面组织结对帮扶行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缺少交流、心理障碍等问题,组织有爱心的教职员工与留守儿童结成对子,在农村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之间开展手拉手互帮互助活动,引导所有孩子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构建学校的监护体系。学校应当自觉承担起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可以建立起学校、家长、监护人三方联系机制,通过开通亲情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各方与农村留守儿童间的交流创造条件,让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园中体会真情与温暖。建立心理咨询机构,关键是要有相关的专业教师开展此类工作,受教师人员配备体制影响,可采取培训现有师资或外请心理专家爱心“坐诊”等方式,对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特殊儿童群体进行心理疏导、排解压力,帮助解决心理问题。还可以增加特色课程,如开设安全教育、法制教育课堂,加强自护教育、安全知识和法制知识教育,让农村留守儿童自强、自立,作为家庭亲自教育缺失的补偿。此外,学校可以充分利用传统假期,外出务工农民回乡高峰期,召开农村留守儿童家长会,与家长充分沟通,实现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良好对接、互动,在此期间,可以联合人社部门共同开展对农村留守儿童家长的教育子女知识专题培训,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庭教育观,用正确的方式方法促进留守子女得到全面发展。
推行以德育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工程。农村留守儿童规模数量呈增长趋势,作为素质教育实施对象,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与其他儿童有明显的不同,这要求各个学校在开展素质教育工作中,要以培养其健康人格为重点,把德育摆在突出位置,扩宽教育职能,融入现实生活。在素质教育过程中,施教主体要走进农村留守儿童中间,与他们做朋友,培育良好的德育环境,如可以开展简单的素质拓展项目,磨练孩子的意志力,锻炼学生的品格行为,增强对困难对挫折的应对能力。可以充分利用当地教育资源,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开展休学游,深入历史古迹、博物馆、革命教育基地、爱国教育基地等教育实践阵地,了解历史,了解家乡,学习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让农村留守学生在社会大课堂中亲临体验,增长见识,学会感恩。在邹城,由少工委组织开展了孔孟文化修学活动,到全国青少年教育基地——孟府习儒馆等地,通过实地教育的形式,让农村留守儿童感悟儒家经典,在修学中发现真善美,发现生命的意义,培养其健全的人格,通过调查反馈,留守儿童都比较感兴趣,学校、家庭比较接受。
4.6 调动农村留守儿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问题,不能忽视了其自身的关键作用,在生活中农村留守儿童,如能确立远大理想,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敢于面对挫折困难的勇气,就有利于形成健康向上的积极心态,反之则只能靠学校、社会等外界对其实施干预。另一方面,要创造条件,让农村留守儿童参加各种实践,发掘自己的优势,平时增强农村留守儿童与同龄人交流的机会,消除孤独无助感,多给农村留守儿童在集体活动中表现自我展示自我的机会,增强归属感。在有些时候,农村留守儿童并非只能作为被同情、被救助、被关照的对象,在开展的针对其他弱势少年儿童群体或特殊儿童群体的活动中,如针对单亲家庭的孩子,流浪儿童等等,也可以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参与到关爱行动中,在这种帮与被帮的角色转换中,学会感恩,得到自我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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