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名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一个地区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发展,失地农民的产生成为必然。而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与实质,不在于计较城镇化建设让农民失掉了什么,而在于探究他们应该得到了怎样的补偿及享有的社会保障。总体来讲,农民因城镇化建设失去了土地,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和牺牲,应该通过合理的补偿来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的生计等问题。但是当前失地农民却存在着很多问题,现在分析大名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一)大名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方式单一
(1)补偿标准不合理,征地补偿标准低,存在“同地不同价”的现象。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低,起不到保障作用。据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土地管理法》法定补偿标准上限也存在着不能使失地农民达到原有生活水平的问题(国务院国发[2012]28 号文件),法定下限问题更突出[19].征地补偿制度体现的是一种补偿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一制度是合理的也是适用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来看的话却是不合理的。“征地区片价”征地补偿测算考虑到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它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价格,但又与市场价格相关,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随着大名县城镇化建设,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地方的经济社会较之前有了一定的提高,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提高,对子女教育的投入增加,并且近几年物价逐年在增长,种种因素导致失地农民的生活困难。标准不高的失地补偿款犹如杯水车薪,远不足以让他们在城镇安家置业。虽然这笔补偿金相对于普通农民的收入来说相当可观,但与土地工业化或城镇化运营的收益相比犹如九牛一毛,土地变更使用方式后所获得的超额收益并没有真正的被失地农民所拥有。
二是征地补偿标准存在差异。以公路建设为例,邯大高速征地补偿约为 28000 元/亩,有的同一地块或相邻地块因建设项目不同,补偿标准也大不相同,形成“同地不同价”.
(2)补偿方式单一,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保障问题。大名县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方式绝大多数采用货币补偿形式,体现的是一种生活补助措施而不是安置引导,没有为失地农民提供抵御疾病、失业等风险的保障,更缺乏为失地农民全面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长远考虑。而且货币补偿这种“一脚踢”式的补偿方式给失地农民今后的就业和生活埋下许多隐患。一部分失地农民拿到征地补偿金后对自身的长远保障欠缺考虑,不当的使用补偿金,缺乏投资理念,这些也都影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据调查了解,失地农民拿到征地补偿款后,只有少部分人考虑投资或创业,绝大多数农民将补偿款转为单纯的消费资金。当前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逐渐由体力型转变为知识技能型,而不高的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将不断加大失地农民就业的难度,从而形成新的社会弱势群体[20].
2、保障覆盖面窄且保障水平低
目前大名县政府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制定了一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没有把失业等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内。2010 年,大名县作为试点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的缴费标准有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和 500 元 5 个档次,农民的参保率达到 95%左右。但在保障水平方面,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选择最高档每年缴费 500 元,再加上政府每年补贴的 30 元,缴费满 15 年后,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500+30)×15÷139=57 元,加上每月 55 元的基础养老金,每月也只能领取 112 元的养老金,远远无法满足养老保障的需要。
3、失地农民思想观念落后,社保意识淡薄
农民虽然失去了土地,身份发生了变化,但其生活习惯及思想意识却难以转变,没有充分意识到长远社保的重要性,因此自身诉求不够强烈,偏远的村落这些问题尤为突出。一是有些农民只关注征地补偿款金额的高低,社会保障观念淡薄,在征地过程中,很多农民大都要求增加补偿款的数额,而忽略了自身社会保障的问题。此外,对社会保障要求较低,甚至有部分农民只考虑当下,不考虑未来,今朝有酒今朝醉,没有意识到未来生活将存在的问题。二是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寻求新的生活手段及出路的意识较差,普遍存在“等、靠、要”思想[21].部分失地农民的传统“体面就业”观念严重,还认为“土地是政府征用的,日后就业问题就应由政府负责”这些都导致了就业面变窄,减少了就业机会。
4、失地农民就业稳定性差
在不少征地协调中,开发方或投资方允诺的解决就业问题在缺乏政府监督的情况下成为“空头支票”,经常在开发结束甚至征地结束就以各种理由解除与失地农民的雇佣关系,绝大多数失地农民遭遇“二次失业”.
(二)大名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制度方面、地方政府方面以及农民自身方面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
1、土地征用制度不尽完善
土地征用制度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调整土地权利和权益在国家(政府)、建设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四者之间分配的法律制度[22].虽然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城乡建设并保护了耕地,但对农民的权益保护则远远不够。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征用土地的前提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哪些项目建设用地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却没有被法律明确的界定。“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就为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来扩大征地范围提供了可乘之机。土地的大量收储,失地农民数量增加,权益就会很难被保障。
(2)缺乏配套的监管机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求在整个征地过程中要“先安置后征地”,但是由于缺乏配套的监管机制,没有相关监管部门对整个征地过程的监督,很多地方政府没有做到“先安置后征地”,而农民手中的土地仍然被征了。失地农民因文化程度不高,更无法获得法律的帮助,他们只能接受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给予的剪刀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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