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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7 共52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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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 “经济人”特征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经济人”假设,人都是自利的,政治领域也不例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都在不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体到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犯罪主体一般存在主观故意性,他们在发现自己手中有权力时,首先考虑的不是怎样用这权力为群众谋取利益,即公共利益,而是想方设法将公共资金据为己有,或者倚仗自己手中的权力,进行钱权交易,为自己谋利。

  公共选择理论还将政治的本质归结于利益的交易。由此分析,如果说贪污惠农资金、收受贿赂的行为也是一种交易,那这种违法犯罪的成本并不高。首先道德成本不高,这部分人并不觉得心理上有什么负担和不安,他们觉得“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况且都是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再就是犯罪主体几乎不用付出什么资金,只要在程序上弄虚作假,就很容易将惠农资金留作己用。再就是有些人存有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是“小贪”,不会被判刑,根本意识不到还会有惩罚的成本。因此当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的时候,这些基层干部和村干部,就会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而去以身试法。

  4.3.2 政治素质差,缺乏法治精神

  政治素质不高、缺乏法治精神是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

  是什么导致了他们政治素质不高呢,这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他们原本就是农民或者村干部,本身学历就不高,也很少参加学习培训,更不会主动去深造,导致政治觉悟不高,缺乏政治素养。另一种情况是针对那些通过各种正规渠道,如招考、转业、招聘等方式,进入干部队伍的人,他们一开始也是老实正派,积极向上的,但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糟粕思想的腐蚀严重,放弃了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加上处在关键岗位,被私利所驱动,理想信念动摇。

  至于法治精神,这是当代中国所有人普遍缺少的,现在党和国家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时要求各级干部要用法治思维管理国家事务,是现实的需要,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客观要求。之所以会有这么多人涉及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是由于他们不敬畏法律,不懂法,认为权高于法,钱也高于法,只要有权有钱,一切都好办。有了权就可以随意骗取、截留国家的涉农惠农资金;只要给送了钱,就可以对经手的账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可以把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承包给熟人。

  4.4 村民与各职能部门角色的弱化

  事物的发展变化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忽视外因的作用。涉农惠农领域牵扯的人员和范围很广,某些基层工作人员不可能“一手遮天”,在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过程中,村民和涉农相关部门也是参与者,那他们又发挥了什么作用呢?从当前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看,他们的角色都弱化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4.4.1 村民缺乏维权意识

  当前,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不可否认,还有一些封建思想的残余。举个简单的例子,为什么当前穿越小说和电视剧如此流行呢?为什么这些小说和电视剧无一例外的都是穿越回古代呢?可不可以说很多人潜意识里,还是有封建社会的那种特权、皇权思想,认为权力集中在某个人身上,拥有绝对的权威,是一件很合理的事。

  同样,在农村,县区、乡镇(街道)的干部,村民都认为是“大官”,村支书、村主任,村民都认为是封建家长似的人物,他们对于村里的各项事务拥有不可辨驳的决定权,哪怕他们做的是错的,哪怕他们损害了大家的利益,村民也不很少站出来提反对意见。他们缺少这样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维权,向谁举报。村民维权意识和维权行为的缺乏,使这些基层干部毫无顾忌、变本加厉。

  4.4.2 各职能机关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在涉农惠农政策的落实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才能保证各环节衔接流畅,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农民群众的利益。但是现在的情况是,事前的预防工作不到位,事中的管理监管不到位,事后的查处力度不大。

  1.基层基础预防工作比较薄弱

  当前,对于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还是比较薄弱的,一是由于这类犯罪大多发生在最基层,即广大农村,而纪委和检察机关等部门在农村没有相应的机构,职能很少延伸到职务犯罪预防的“最后一公里”.二是虽然有一些预防措施,比如对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点排查、对村“两委”干部开展廉政讲座等,但是针对性不强,也不具体,如果想达到真正的预防效果,还需要对症下药,真正根据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高发环节,进行系统的预防。

  其实,如果能够做好预防工作,对于规范惠农资金的管理大有好处,比如山东省广饶县一检察室在协助查办两起涉农惠农职务犯罪案件后,发现了村级财务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于是向县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后来,县政府在 12 个乡镇开展了“村级财务管理整顿月”活动,促使各村规范财务管理,为日后惠农资金的发放打下良好的基础。

  2.各职能部门分工不够明确

  按照规定,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该担负起惠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却存在责任互相推诿,沟通机制不畅,落实不到位的现象。监管部门往往只管立项要钱,不讲建设和效益;财政部门只管项目拨款,不问项目实际支出和效果。上级相关部门将任务层层分派后,往往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定点进行检查督导;而乡镇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直接管理和监督主体,一般管理松散,部分乡镇政府把任务分派给村委会全权负责后,只注重了时间进度,而忽略了有效监管,导致监督职能弱化。

  这都为不法分子骗取、截留国家补贴大开方便之门。

  3.查处不力,惩罚失当

  一是受执法机关发现犯罪的能力等主客观因素所限,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没有受到应有制裁,而且实践中对职务犯罪案件处刑过宽,适用缓刑比例过高,有的甚至判免刑,职务犯罪行为因“低成本,高收益”而日益活跃。二是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一部分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犯罪是归公安机关管辖的,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太多,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难以成为打击重点,比如 2012 年以来,济南市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村干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 9 案 17 人,仅占检察机关立查此类人员犯罪的 20%.三是有些无法认定犯罪的违法违纪案件移送纪检部门后,涉案款项虽被责令追缴,但相关人员并未受到责任追究,难以达到惩戒和预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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