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我国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前文对我国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特点及危害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也根据近年来查办的在我们身边发生的案件,举了一些例子,我们对此类犯罪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一年有近四分之一的职务犯罪是发生在涉农惠农领域呢?
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看事情要全面的观点,我认为,原因既有宏观方面的,也有微观方面的;既有主体的局限性,也有客观环境的制约。下面,试结合公共选择理论和权力制约理论,结合具体案例,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我国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4.1 法律和体制不完善
记得曾有位老师说过,一切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法律的问题。他还说,在文明程度高的国家,刑法的触角无处不在。我想,这包括两层意思,用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是最简洁,也是最有效的;同样,对于查处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来讲,法律是准绳,可以提供工作规范,也是向不法行为宣战的强有力后盾。现在对于我国的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及其预防工作来讲,这两方面恰恰都是缺失的,不健全的。
再说体制问题,我们都知道体制和机制的区别。根据我的理解,它们的区别,通俗一点讲,体制就是组织管理的制度,而机制是运行的方式。一个是宏观层面的,一个是微观层面的。从宏观上看,我国的而权力制约与监督体制还不是很完善。
4.1.1 我国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缺乏法律保障
建设法治中国,是当前最热的词语之一。诚然,这是中央的重大决策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也在侧面反映了法律在很多领域的缺失,比如涉农惠农领域。如前所述,这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
一是对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包括,没有明确界定村干部是否属于职务犯罪的主体,也没有对村干部所作的哪些工作是“从事公务”做出详细而具体的解释。这对于判断罪与非罪,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如此一来,一些人员,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法律不完善,对这些人员就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也无法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约束。
二是在我国,既没有对反腐败立法,也没有一部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缺乏法律的保障。虽然有种说法叫“惩治是最好的预防”,但惩治职务犯罪真的不是目的,这么多受党教育培养多年的干部最终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这绝不是我们想看到的。因此,预防职务犯罪,把关口前移,就是在挽救干部,在挽回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损失,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确是这样。但现状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遭遇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职务犯罪预防无法形成统一正规的体系。再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主导性力量,但是其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却长期得不到法律的明确认可,只能通过宪法、有关文件、条例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寻找“蛛丝马迹”和“意义延伸”的依据,后来江苏[1]、湖南等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职责、主体、范围进行了规定,但国家层面的立法始终没有出台。
这些都造成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任重道远。那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对其的预防工作开展的更少,这也是此类犯罪高发的原因之一。
4.1.2 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还不完善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前文已经做了阐释,在此不再赘述。职务犯罪的本质还是在于公共权力的异化,公共权力为何异化,究其原因,从宏观看,还是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有的是因为权力太过于集中。当前,凡是资金密集、审批权集中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职务犯罪往往都易发多发,这反映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权力配置失衡,权力配置不合理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比如涉农资金的发放权还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
有的是因为监督流于形式。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虽有一些法律制度有关于群众监督的零散规定,但是没有完善的体制,民主监督无法充分落实。还有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也是由于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大多时候都流于形式。比如村里的财政大权由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别人不敢提意见,使得相互监督的作用形同虚设。比如财政部门对惠农资金的发放有审核的责任,审计部门有事后定期、不定期审计的职责,但这些一般得不到落实。
4.2 惠农政策运行机制不完善
事情的发生都有其必然性,首先要从自身找原因。既然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如此猖獗,那么是不是惠农政策运行的相关机制就有问题呢?答案是肯定的。再严密的机制,也有疏漏的地方;再规范的流程,执行起来也有走样的时候。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大多都聚焦在一个“钱”字上,无论是拆迁补偿款、各项惠农补贴还是低保金,都是犯罪分子紧盯的项目。无论是测量、申报、核对、公示还是发放,都是他们费尽心机想要插足的环节。当前,各类涉农资金的发放,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程序问题。
4.2.1 操作流程不够规范
目前各种涉农惠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主要的依据是各级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而这些政策,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成熟规范的管理体制,也没有细化操作规范,实际工作中随意性很大,给一些弄虚作假、借机钻空子的人创造了条件。比如,即便是实行了凭本人身份证领取补贴的制度后,但信用社依旧存在不严格按流程办事,不进行严格审查,对某些单位集中收取村民身份证、“一本通”代领款的行为视而不见,滋生了职务犯罪的土壤。
4.2.2 发放程序比较复杂
每一次发放补贴,按照规定,工作程序都要按部就班的依次走完,包括申报、公示、核对等环节,可能每一次对格式、内容的要求都不一样,村民的情况也不一样,所以基层干部工作量相当大。甚至条件差的村,报送的表格还是纸质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要逐一录成电子表格,工作琐碎、费时费力,很容易出现厌烦情绪,对申报、审核工作敷衍了事,致使弄虚作假者蒙混过关。
4.2.3 制度规定不合理
一些职能部门角色定位不准,受利益驱动,易出现权力寻租。以农机补贴为例,制度规定由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机械的厂家签订补贴协议,凭农户与厂家的购买合同对厂家进行补贴。个别农机主管部门钻了签合同的空子,打着“农机推广”的幌子,命令式的让大家购买指定品牌的农机产品,个别生产商甚至出现了只造“合同”不造“机械”就能获得补贴的现象。
4.2.4 管理部门不统一
我国的惠农资金项目有几十项之多,其主管部门纷繁复杂,如小麦直补由农业局负责,家电下乡由财政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还田补贴由农机局负责,畜牧良种补贴由畜牧局负责等,有时同一惠农资金还对应着两个主管部门。致使惠农资金点多面广,管理分散,各环节极易被村干部钻空子,在测量、上报环节共同作案,或者与乡镇审核人员或区县农口管理人员形成利益链条共同作案。
4.3 犯罪主体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依照这个原理,分析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犯罪主体的因素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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