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公共管理硕士论文 >

我国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危害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7 共6268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第 3 章 我国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危害

  随着 2015 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下发,中央已经连续 12 年一号文件聚焦“三农”,可见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重视。但是,伴随着各项利农惠农政策的实施,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也日趋严重。那么,到底严重到了什么地步?这些案件都是什么人以什么方式实施的呢?有什么特点和危害?这些都需要通过近年来查办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以便更深入地了解。

  3.1 近年来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能,因此,要想分析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就不得不关注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这是最权威的数据发布,体现了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领域、人数上的变化。

  近年来,检察机关十分注重发挥检察职能,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是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几乎每年的工作报告中都会提及查办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情况。但是,这正说明,当前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呈多发态势,已然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公信力,打击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刻不容缓。

  我们先来看宏观的数字,2014 年 3 月 10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指出:“2013 年,全国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 37551 件 51306 人,在农业补贴、农田水利建设等涉农领域查办职务犯罪 12748 人[1].”【1】

  
  如图 3-1 所示,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查办人数,几乎占了全部职务犯罪人数的四分之一,这个比例不能不说令人震撼。

  接下来,看山东省。众所周知,山东省是农业大省,根据现在能查到的近年来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每年都会严厉打击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但根据工作实际,侧重点有所不同。2008 年,主要关注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查办了 637人。[1]2009 年,“查办贪污、挪用惠农资金和征地补偿款的职务犯罪 503 人”[2].2010 年,组织开展了专项行动,对贪污、挪用惠农资金的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共计 392 人,追回涉案款 3743 万元。[3]2011 年,着力服务新农村建设,将新农合、农村保险等领域纳入集中查办的视野,并一如既往关注惠农资金的落实,共查办此类职务犯罪 845 件,3867 万元资金被追回,重回农民群众的口袋。[4]2008 至 2012 五年间,“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挪用惠农资金的职务犯罪 3458 人”.[5]由此可见,2008 年至 2012 年五年,山东省平均每年都有五六百人因为涉农职务犯罪而被查办。

  到了近两年,涉农职务犯罪的人数居高不下,2013 年,集中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884 人,涉及到侵吞、截留征地补偿款、新农合资金、农机和小麦补贴等方面,追回惠农资金 1.6 亿元。[6]2014 年,查办 814 人,追回惠农资金 2.7 亿元。[7]

  这些数字有些触目惊心,近两年涉农惠农领域每年都有 800 多人职务犯罪,涉案金额也达到了一两亿这样的“天文数字”,惠农资金大量流进个人的腰包,损害的可不止是群众的利益,小官大贪不容忽视。

  最后,看一下济南市 2010 至 2012 年查办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情况,做一下微观的分析。根据掌握的资料和数据[8],2010 至 2012 年,济南市检察机关共立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 85 件 109 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 92 人,占总人数的 84.4%;渎职侵权犯罪 17 人,占 15.6%.如图 3-2 所示,贪污贿赂犯罪占绝大多数比例。【2】

  
  涉农犯罪资金主要分布在 21 项资金,涉案总金额达 2946.75 万元。其中,涉及小麦等农作物补贴 35 人、良种补贴 6 人、征地补偿款 18 人、村小学建设资金 2 人、拆迁补助10 人、土地整理 2 人、农机购置补贴 3 人、农田水利建设 5 人、沼气池建设 3 人、配方肥料推广 2 人、产业扶贫资金 3 人、现代农业项目资金 1 人、新农合资金 5 人、民政优抚 3人、青苗和树木补贴 3 人、万村千乡市场建设工程扶持资金 1 人、家电下乡补贴 3 人、村级场所建设补贴 1 人、农村能源建设基金 1 人、畜种补助 2 人、挪用村干部工资 1 人。可以看出,犯罪罪名和环节主要集中在对惠农资金的贪污上。

  3.2 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当前,国家着力推进农村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与之相伴的是,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人数不断上升,涉及越来越多的环节,结合近年来山东省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此类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3.2.1 犯罪主体多元化

  “人”永远是一个核心的要素。近年来,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呈多元化趋势,不再是村“两委”“一把手”独占的局面,而是涉及了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

  这些人中,一部分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县(区)农业、财政、土管、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乡镇农技站、畜牧站、民政所、计生办、财政所、新农合办、管理区等涉农资金管理部门的人员。比如平阴县孔村镇原农办、农技站主任胡某某等人,共同贪污沼气池补贴款 12 万余元。胡某某还利用农业技术推广的职务之便,收受化工有限公司付给的推广配方肥料提成款 16 万余元;利用收取良种款的职务之便,挪用收取各村的玉米良种款 12 万元存入企业赚取高额利息,进行营利活动。[1]

  一部分是村(居)“两委”成员、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村书记、村主任、村会计等人员。他们虽然属于权力的末端,但却掌握着惠农资金、村级事务的具体管理权,而且这部分人员普遍学历比较低。比如烟台市检察院近年来查办的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的“两委”成员,无一人达到大学以上学历。[2]

  3.2.2 惠农补贴是高发领域

  资金就是利益,有资金的地方就有利益的争夺。当前,国家对“三农”的资金投入日益增多,各级各部门实施的惠农补贴名目众多,使得一些人的目光紧紧盯着惠农资金这块“香饽饽”,征地拆迁补偿、国家种粮补贴、农机补贴、沼气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以及退耕还林、河道清淤、道路修建、环境治理、义务教育债务化解、计生社会抚养金征缴、农村低保及优抚救助资金发放等,大凡有资金投入的地方,都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地存在涉农职务犯罪。有的基层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把参与惠农资金发放看作利益共享的机会,将侵占、挪用国家惠农资金作为解决个人、集体福利及单位经费开支的有效途径;有的甚至把侵占的惠农资金作为打点疏通关系,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的手段,导致虚报冒领,私设小金库,或者违规操作,借机“生财”的现象时有发生。

  3.2.3 贪利性犯罪突出

  总体看,在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中,贪利性犯罪比较多,一般占大多数。比如在2010-2012 年济南市查办的 109 人中,贪利性犯罪共 92 人,占 84.4%,渎职侵权犯罪 17人,占 15.6%.但渎职侵权犯罪也不可忽视,如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民政所原所长王某,滥用职权,套取“五保”供养资金和优抚金共计 30 万元。

  当前,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正由简单犯罪向复杂犯罪、由单一的贪污犯罪向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发展,罪名交织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蓬莱市大辛店农业科技服务站原副站长迟某,伪造农机深松耕地作业合同、虚报深松耕地亩数,违规发放深松整地补贴,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余万元;同时他还利用向农户推广农机具、分配手扶拖拉机补贴指标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蓬莱市农机经销商的好处。
  
  3.2.4 群体性、持续性特征明显

  1.群体性

  随着人员分工越来越细、责任越来越明确,单个人实施职务犯罪难度较大,因此,他们为形成“利益共同体”,便相互勾结实施集体犯罪,因而经常查处一个,带出一串,查处一案,带出一片。

  有的是村基层组织人员共同犯罪、结伙作案,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铁三角”共同贪污被查处。如查处的莱芜市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段盘龙村腐败窝案,就是在对该村党支部书记段某查处过程中,又发现了该村文书陈某、治安主任陈某、妇女主任吴某与段某共同贪污占地补偿款和支农惠农资金的犯罪事实以及文书陈某挪用公款 30 万元的犯罪事实。

  有的是管理惠农资金的国家机关干部与村干部共同犯罪,案件往往出现一名公职人员伙同涉及管理、经手惠农资金村基层组织人员共同贪污或收受贿赂,上下级串通作案。如德州乐陵市云红街道办事处匡家村贪污窝案 3 件 5 人,就是检察干警调查证实 2012 年 7月,在忠义社区征用匡家村土地过程中,支部书记匡某等人借他人之名虚报征地补偿款50400 元后,又了解到 315 省道征地补偿没有走匡家村账目,而是在办事处财政所记账,并且办事处纪检书记兼管区书记负责经手兑付 315 省道征地补偿款,于是牵出了街道纪检书记兼管区书记张某和会计任某的犯罪事实。他们在 315 省道拓宽征地补偿过程中,互相勾结,合伙贪污、受贿,涉案金额达 30 多万元。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公共管理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