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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警察权益受侵犯的原因(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7 共65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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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3 执法环境不够理想,警民关系尚缺和谐
  
  目前特定时期特殊情况决定了公安民警处在各种矛盾纠纷的交叉点上,很容易成为一些人发泄私愤、表达不满的对象。民警执法环境不理想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不少地方党委、政府认为公安机关有武器、有手段,能震慑压制“捣乱分子”、“刺头”,关键时候能管用,因此经常借用警力处理不属于公安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而公安机关的人事和财政往往来源于当地政府,因此虽不情愿但也没有办法,在这种“进退惟谷”的情况下,最终出动警力,激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据不完全统计,有的派出所一年内,仅处置类似清缴税款、农田水利建设、征地赔偿等“非警务活动”就达 60 余起,占出警总数的 20%还多。

  ⑨这不仅浪费了本来就十分紧张的警力,而且极易造成警民关系的对立,严重影响警民关系,使公安干警正常的警务工作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是舆论媒体的偏颇。近年来,新闻媒体强调“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声音多,而呼吁保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声音少。更有不少新闻媒体为抢看点、聚焦点和凑热点,在宣传报道中过分“勾勒”民警不足,过分夸大民警失误,有的甚至先入为主或编造虚假信息,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引起老百姓对民警的对立情绪,造成执法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5.3.4 民警执法不规范,自身素质亟待提高

  虽然经过近几年“三基工程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扎实开展,公安基层工作有了长足进步,基层警察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有了很大改善,综合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民警执法不规范、自身素质不高的问题依然还大量存在。部分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图方便、走捷径,不开动脑子,不愿意翻书本,总是凭借自己多年的“经验”,生搬硬套,方法简单、不严格规范执法、处置不恰当,这样的执法非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更容易激化矛盾,从而使问题、事件升级,最后将矛盾转移到基层警察自己身上,导致自身受到侵害。

  基层警察执法环境恶化,虽与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学法用法观念不强密切相关,但主因仍在于个别基层警察执法为民思想不牢固,素质不高,滥用公权力,耍特权、抖威风,自身行为失范、执法权威下降,导致警民关系不和谐。近年来,各地接连发生警匪勾结、刑讯逼供、乱收乱罚、不作为乱作为等案件,严重败坏了基层警察形象,破坏了和谐的警民关系。此外,有的民警缺乏敌情观念和应有的警惕性,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不强,平时不注意战术训练,身体素质较差,再加上战术动作运用不当,武器、警械使用不规范,在执法办案或执行抓捕任务时很容易受到伤害。

  5.3.5 教育培训工作滞后,武器装备亟待改善

  在教育培训方面,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教育训练与公安实战相脱节。有相当一部分民警在实战技能方面基本没有接受到应有的训练,很多人从走出警校就几乎没再上过运动场、射击场,即使是那些已经参加过实战培训的民警,由于警种不同、课时有限、培训部门师资力量和训练条件较差、教育训练针对性不强,工作繁忙,单位领导不够重视等原因,也往往流于形式,不能保证他们就掌握了实战技能的内容。在武器装备方面,有的地方交通工具落后,车况不良,“带病车”、报废车仍在大量使用。使用这样的交通工具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执法办案中,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安民警伤亡,这样的惨痛教训我们已经听说了很多。一些基层派出所没有给民警配备或配齐必要的防弹背心、防刺服、防割手套等防护性装备以及催泪瓦斯、电击枪、麻醉枪等非杀伤性武器。有的即使配发也没经过培训,不知如何使用而束之高阁。还有的民警因为担心使用警械时出错误,害怕担责任、惹麻烦,在执法中很少使用手枪、手铐、警棍。更为严重的是,因为公安民警偶尔出现涉枪事(案)件,所以,为杜绝问题出现,几乎所有枪支都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保管,取用、交还还需履行严格的手续,交警、巡警、治安警、派出所民警,在面临一些突发事件时往往措不及防,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山东泰安发生的“1.04”持枪杀人案,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5.4 基层警察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原因

  刚才我们通过列举已经清晰地看到人民警察名誉权遭到侵害的事实已客观、广泛、严重地存在着,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目前的这种局面呢?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5.4.1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刑法》只对严重损害人民警察权益的情况规定了刑罚,而对于大量存在的诬告陷害、侮辱谩骂、恶意诽谤、暴力威胁等行为只在《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有部分规定,且不具体、不完善、处罚力度较轻,可操作性也不强。因此长期以来,民警在名誉权受到侵害后,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相应补偿,对不法分子的惩戒力度不够,对此类行为起不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为不法分子再次实施此类行为埋下了伏笔。基层警察名誉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最终到了不了了之的尴尬境地。

  5.4.2 民警维权机构欠缺

  我国普遍缺乏对公安民警名誉权保障的专门机构,这与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同志不重视是有紧密联系的。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公安机关内部还没有专门的人民警察名誉权保护机构,即使有个别地方公安机关设立了民警权益保护机构,但这样的机构并未引起普遍的重视,并不具有普遍性,有些地方只是挂了个牌子,搬了张桌子,摆了摆样子。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般由督察部门、政工人事部门负责案件、事件的调查和认证工作。近几年,随着中央“八项规定”、整治“四风”和公安部“五条禁令”、“三项规定”等规定、制度的颁行,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将主要工作重心都放在了政治建警、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等方面上,对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等方面则很少提及。加之各部门还同时承担着繁重的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管理的重任,不可能对此类案件投入太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力的保障。同时,公安机关内部基层警察权益保护机制还相对薄弱,并没有把民警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状况纳入执法权益保护的范围内。

  5.4.3 总体执法环境较差

  虽然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法治进程的不断向前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也逐渐学会用法律思维来分析解决问题,但是不可否认,总体来看公民的法制素养仍然不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利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主动性仍然不强,公安民警所面临的执法环境仍然较差。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动辄要求公安机关出面,帮助解决清缴税款、计划生育、农田水利、征地拆迁等棘手问题。这些非警务活动严重影响了和谐的警民关系。另外,我国几千人封建思想影响下的“人治”观念早已深入人民群众心中,一时难以根除,而法治的思想起步较晚,人们长期受“法不责众”、同情弱者心里的影响,一旦遇上民警行为失当等情况时,不是仗义执言,而是凭借主观臆断,一哄而上,对基层警察横加指责,有时加上别有用心的人趁机煽风点火,情况迅速恶化,难以控制,最终酿成苦果。

  5.4.4 舆论导向出现偏差

  当前,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电脑、手机等工具已非常普及,它们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社会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几乎每个人的通讯工具上都有拍照功能,人人都是摄影师、个个皆为评论家。他们随时随地将看见但并证实的场景画面发布到网上,先入为主地发表评论看法,引起大量网民的跟帖关注,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另外,当前媒体、记者之间竞争异常激烈,它们为了寻找卖点、热点,在报道与人民警察相关的情况时,为标新立异、吸引眼球、提高点击率,写出一些离奇古怪,猎奇性的文章,给人们一种刺激的感觉,而将民警的名誉、形象、权威置之一旁。这种只顾自身利益的短视行为,只能使我们的执法环境更加恶劣。

  5.4.5 公安队伍自身出现问题

  不可否认,在公安队伍中,的确存在少数民警自身形象素质较差,处理问题方式简单,言语粗鲁,极易产生与人民群众的矛盾争执。其中更有极个别败类,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例如近期《焦点访谈》栏目曝光的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公安分局民警不作为、乱作为事件,还有河北某地公安交警部门乱罚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事件。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作为国家法律的扞卫者、执行者,在队伍建设中出现这样的问题,势必会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愤慨,一旦双方矛盾出现激化,基层警察名誉权遭受侵害几乎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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