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公共管理硕士论文 >

基层警察权益受侵犯的原因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7 共6539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第五章 基层警察权益受侵犯的原因

  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其所受到的侵害,不仅是激烈、尖锐的,而且是广泛、复杂的。人民警察权益受到侵犯,甚至可以说是难以避免的。只有找到原因,我们下步制定的对策措施才能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我们来分别冷静地分析一下原因:
  
  5.1 产生基层警察心理健康问题的原因

  基层警察作为正义的代表,同邪恶、黑暗较量,是一个高风险、高压力的职业,具有高应急、高对抗、高危险性的特点。在面对凶杀、强奸、抢劫、盗窃、诈骗、贩毒等案件时,他们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精神高度集中,以妥善应对形形色色、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在面对社会影响恶劣但久侦不破的疑难案件时,他们压力巨大,茶饭不思、寝食难安。

  在面对战友受伤牺牲时,他们的内心被惭愧和痛苦困扰,压抑、自责。在 8 小时工作之外,基层警察也需要时刻处于待命状态,不敢有丝毫松懈,因为一旦发生情况他们必须第一时间开展工作。在面对不明真相的群众无端指责冲撞的时候,基层警察只能顾全大局、考虑影响、忍气吞声。高负荷、高强度、高度紧张的工作状况,让他们的心理压力无法得到及时的排解。他们出于保密或者害怕亲人、朋友担心而无法向他们倾诉,在群众面前他们要装出无所不能的光辉形象。重压之下,他们或沉溺于酗酒,或借助于药物,长此以往必将造成严重的心理疾病,由此引发更为严重的不利后果:一是对自身做出的极端行为:如厌世、绝望、自虐、自残、自杀等。二是对他人的攻击行为或变态反应:如迁怒于人,暴力伤害、刑讯逼供、开枪伤人、抢摔婴儿等等。

  5.2 基层警察休息权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劳动法》以及公安部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中,对民警休息权益保障问题也做了有关规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基层警察休息权益的保障性规定并未得到真正落实。究其原因,既有各级领导认识不到位、抓落实不坚决、用警不科学的问题,也有任务繁重警力不足、配置结构不合理、职责定位模糊、民警整体素质不高的因素。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5.2.1 公安工作任务日渐繁重、警力严重不足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国内、国际两个战场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经济社会生活领域“四个多样化”的特征日益凸显,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层出不穷,各种社会问题错综复杂,各类矛盾纠纷相互交织,极端暴力恐怖事件频繁发生,公安机关保卫国家政权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任务日趋繁重。与此同时,各级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存在的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在短期内又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改善,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公安民警只能长期超负荷工作,以牺牲自己的休息权益来换取社会的安宁。“公安部公安民警健康管理机制课题研究”项目负责人詹伟称,2005 年,我国刑事和治安案件之和达 1094.4 万件,以全国在编总警力 180 万来计算,内地基层警察的平均受案压力达到 6.4 件/人,远高于港台地区。北京警方数据显示,全市 5 万警力,警民比例约万分之十二,而世界上许多国家警力达到万分之三十五,甚至是万分之四十,我国与它们的差距非常悬殊。

  5.2.2 公安机关配置结构不合理、内部运作效率低下

  经过“下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三基工程强力推进,基层公安机关民警数量有了很大提高,基层业务工作也有了很大加强,但是公安机关在配置结构、运行模式、勤务制度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严重的机关化倾向,分工过于细化,警种结构不尽合理,职能错位交叉,运行效率低下。有利益时一哄而上,互不相让;没好处时无人问津,推诿扯皮。

  警力分布失衡,机关管理部门太多,基层一线警力太少,不同部门、警种之间相对封闭、各自为战;警务指挥体系层级过多,勤务模式简单粗放,搞人海战术,但工作效率非常低下。从管理体制上看,公安机关属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主要以纵向递进的模式实行直接管理和微观管理,造成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缺乏掌控,约束力度不够,基层公安机关难以及时根据本地治安情势合理摆布警力配置格局,难以应对各地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带来的复杂局势。

  5.2.3 公安机关职责定位模糊,工作量很大而效果不佳

  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在《人民警察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经常被各类名目繁多的非警务活动所困扰。这些非警务活动既有党委、政府以各种名义临时安排的,也有不少是公安机关自身揽受的。例如,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为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相继推出一系列利民便民措施和各种走访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积极意义值得称道,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在推出利民便民举措时,过分看重提高群众满意度,想方设法满足群众提出的各种要求,对自身履诺能力估计不足,导致行为和承诺大大超越自身职责任务之外,只能以投入大量警力的方式以兑现诺言,从而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据统计,目前在全国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的电话中,属非警务报警的已占到六七成,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徒增了许多工作量,牺牲了民警的休息时间,却未收到预想的社会效果。

  5.2.4 警力增加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民警整体素质不高

  目前警力的增减,既无法律上的依据,又无制度上的保障,加之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无论是在编制还是在财力上,都得由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利用各种方法渠道,多方面“奔走”协调。某省公安厅调研组对某市公安民警计算机文字录入速度的抽样调查,平均录入速度为 23.7 字/分钟,最慢的只有 3.6 字/分钟。计算机文字录入在现在的公安工作中是一个非常基本的技能,几乎一切办公、办案都需要这个技能。这些抽样调查的数据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基层民警素质和能力的现状。有的民警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不懂得如何依靠和发动群众做好群防群治;有的对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准备不足,对付智能犯罪、新型犯罪的办法不多,难以适应犯罪手段升级的形势;有的对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理念认识不足,信息化作战水平不高,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有些基层警察只有通过加班加点的方式来“勤能补拙”了。

  5.3 基层警察生命健康权屡遭侵害的原因

  面对受伤或者倒下的勇士,我们在为他们感到骄傲自豪的同时,也无比痛心难过。当我们用冷静、理性的目光来审视这一个个惨痛的案例时,我们不难发现,基层警察生命健康权遭受损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5.3.1 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各种因素荡涤冲击

  目前我国正处于“非常”时期,一方面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精神物质文化生活不断丰富。另一方面,一些体制性、机制性的问题尚亟待解决,国家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生活的迫切需求还不相适应,在格外关注自身利益、社会浮躁不安,拜金思想横行,犯罪显着增长、官员堕落腐化的现实情况下,部分群众心理严重失衡扭曲,一切行为都是围绕利益展开,一旦自身利益被触及或受损便本能的对执法者百般阻挠、暴力抗拒。从执法主体看,有些民警经不住商品经济负面影响的冲击,把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奢靡之风带到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办人情案、办关系案、办金钱案,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逐渐滋生和加重司法腐败,导致人民群众极度不满,民愤极大,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损害了国家法律和政府部门的尊严,最终直接影响到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行为。

  5.3.2 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惩罚力度明显不够

  尽管《刑法》、《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民警执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有关规定,但总的来说过于笼统,过于原则,很不具体、很不完善,处罚也偏轻,而且可操作性不强。民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援助和相应的补偿,对侵害人不能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对其他有倾向的人员起不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对社会公众起不到充分的教育示范作用,反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立法中只对严重侵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而对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围攻、辱骂、殴打、推拉撕扯、诬告陷害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或事件,没有专门的规定,对不法分子缺乏有力的打击力度和处罚依据。刑法中没有像有些西方国家一样单独设立“袭警罪”,对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人缺乏足够威慑力。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公共管理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