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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概念与基本模式(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7 共62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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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将宗教组织涉及公益的活动依法纳入社会管理层面,又保证了宗教团结对组织内部事务、宗教信仰、宗教仪规的自我管理权,宗教组织的代表同样享有普通公民的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我国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是在社会主义的制度背景下,针对中国宗教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特点,经过长期摸索与实践而固化下来的一套管理形式,涵盖着基本政策、管理体系、管理依据等几个方面。

  基本政策: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确立了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具体内容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即: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基本方针的确立使宗教摆脱了西方国家与境内外宗教势力的操纵与渗透,实现了自主发展。确保了每个公民都有自主选择是否信仰宗教、信仰哪种宗教的权利,并且大胆鼓励宗教代表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挖掘宗教教义中积极、向上、和善的因素,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同时也赋予了国家有关机关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的权力与职责。

  管理架构:我国专门的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是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和政府宗教事务管理机关,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开展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统战部门担负有对当地宗教事务进行指导与宏观管理的职责,负责对宗教事务有关方针、政策的把握,负责联系宗教代表人物,统筹协调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宗教团体、场所建设、宗教活动开展、非法宗教活动的清理打击、对境内外宗教渗透的抵御工作。政府宗教事务管理机关在国家与省一级是独立的宗教事务管理局,市县一级多设有民族宗教事务局,专门负责宗教事务管理的具体事务,例如宗教团体、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的登记备案、大型跨地域宗教活动的审批、教职人员的培训、寺观教堂、宗教造像的批准兴建,非法宗教活动的清理等等。统战部门与民宗局在宗教事务管理的分工上有所不同,前者是宏观政策性指导,后者是具体事务的管理;前者代表党委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不是行政主体,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后者属于政府序列,具备行政执法权,可以依法对宗教事务行使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在两者之外,由于宗教事务涉及多个领域,如宗教院校涉及教育部门、宗教团体登记涉及民政部门、宗教出版物涉及文化广电部门、大型宗教活动涉及公安、城市管理等机关,为了方便管理,很多地方在统战部、民宗局两个固定的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之外,还建立了由统战部门签头,民宗局、公安、国安、文化广电、民政、教育局、海关、城市管理局等多个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从而凝聚多部门的合力,共同有效处理宗教事务。综合以上,可以将目前的宗教事务管理架构概括为一部、一局、一会议制度。另外,乡(镇)、村一级的宗教事务管理往往拘囿于人员、经费、编制等原因,多由统战委员与村委、村支部等基层组织人员承担。

  管理依据:目前,关于宗教事务管理的依据主要分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四个层面。宪法层面,1982 年《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法律层面上,《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刑法》、《选举法》等法律中都有专门的法条对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予以细化,使其更加全面、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宗教事务的具体管理依据则依赖于宗教事务的专门法规与规章。2004 年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在宗教立法上迈出的一大步,它结束了我国宗教管理无具体操作性法规的历史,对宗教团体、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宗教财产、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较为系统完善的规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上,国家宗教事务局先后出台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在条例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山东省也在 2011年颁布了《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立足山东省情作了宗教方面的具体规定,使各级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3 宗教事务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1)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具有强大的凝聚力与号召力,其影响力不仅仅局限于信教群众的思想范畴,更是通过系统明晰的宗教教义、丰富多元的宗教活动、组织完备的宗教团体与社会各个层面进行互动,与经济、文化、社会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说,宗教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与精神生活,宗教事务已经成为社会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与完善宗教事务的管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行使公共管理权限的重要内容。当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与我国社会转型的深入推进,单一层级式的社会结构日趋瓦解,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群体更加多元,对社会管理方式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事实上,现代社会治理的一大特色就是“小政府、大社会”,当代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也是向服务性政府转变。作为社会管理子系统的宗教事务管理如果继续延用传统的命令式与约束型的管理模式,不仅容易增加行政成本与行政负担,也不易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只有引入“社会”这一元素,在现有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上向社会化、法治化、人性化的管理模式转变,进一步发挥宗教团体与信教群众的自我完善与自我调整功能,才能建立更加系统高效的管理方式与管理体制,达到更加优化的管理效果。

  (2)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从人类发展历史来看,宗教是影响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的重要要素,对国家主权、领土统一和社会和谐有序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放眼全球,冷战的结束为全球范围内的“宗教复苏”提供了空间,传统宗教在现代科技手段与传播方式的推动下不断发展,放大传播。然而,宗教的发展过程中也伴随着许多不和谐的声音,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欧亚大陆爆发了一系列“宗教革命”,橙色革命、苏联解体、阿拉伯之春、巴以冲突、叙利亚危机,这些带有深刻宗教色彩的政治事件深刻影响了世界地缘政治,改变了世界格局。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以宗教作为无形工具加紧对我国“西化”、“分化”,推出了“松土工程”、“金字塔”工程图谋推翻我国现有政权。另一方面,受宗教极端主义影响,极少数宗教极端分子篡改宗教教义,以所谓圣战的旗号制造恐怖事件、从事分裂活动。宗教问题解决的好不好,宗教事务管理是否科学有效成为事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问题。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更好的处理宗教事务以及宗教与社会、民族、经济、文化等层面的关系,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3)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深入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宗教事务管理的好,宗教健康发展则能发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宗教事务管理的不好,宗教无序发展则容易产生混乱、极端等不良影响。完善宗教事务管理就是要扬长避短,深入挖掘宗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弘扬正能量。宗教教义各有不同,但也有一些共同点:倡导友爱、和睦、勤奋、互助,这与现代社会倡导的公民品质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时宗教具有道德教化与心灵慰藉功能,信教群众从业经商往往更具有诚信,能够以诚为本,具有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而当遭遇激烈的竞争甚至失利时,宗教主张的宽容、慈善、平和、互助能够帮助其更加理性平和的看待得失,从而舒缓精神危机,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数据还表明,有一定经济势力的信教群众更加热衷于公益性事业,认为扶贫济困是自身应尽的社会责任,这能够帮助政府分担压力,也能推动社会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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