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章 国内外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发展经验及启示
5.1 国外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发展经验及启示
严格意义上的青年自组织则出现于近代工业化以来的西方社会,现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网络媒介的广泛使用,青年自组织分类逐渐明确,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在国外青年自组织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多,他们不仅分支机构数量众多、参与人员广泛、组织结构也比较完善,地位和功能也不断提升。各国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在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国际化的发展,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向更高层次、更宽领域进军,步伐迈向国际化的发展势态也更加明显。
在许多西方国家,公益类青年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有比较宽松的制度环境,其身份、地位一般都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有的国家专门立法保护和鼓励各类青年自组织的发展。"比如,俄罗斯《国家支持青少年社会组织法》规定,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超过3000 名,运行时间不少于 1 年的青年组织,可以被列为国家级社会组织,享有国家专项资助".
国外的公益类青年自组织还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比较容易的获得社会公共资源的扶持。如美国制定了针对各种青年自组织直接减免税务的规定。
另外,在国外,本国或当地政府通过合作和承包等方法以合作伙伴的身份邀请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建设。政府机关将一些合适的相关公共服务项目承包给公益类青年自组织,不做合约以外的任何干涉,保证了公益类青年自组织较高的独立性。从而激励了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及其成员参与社会公共管理,促进了公益类青年自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美国,公益类青年自组织所涉及的社会问题相对比较广泛,在社会管理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权益保障、加强青年与社会的沟通、失业和职业培训、残疾人和移民问题、发展性教育问题、防止滥用药物和吸毒问题等".
国外青年自组织大多管理规范,信息畅通,运作成熟,生命力强。从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青年自组织之一--基督教男青年会 (The Young 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简称 YMCA)的发展情况来看,其各级联盟与会员之间没有隶属领导关系,主要起到一种代表和协调作用,通常也不直接组织活动。各地方性的 YMCA 面向所在社区、独立规划组织其活动和计划。这种管理方式得益于西方社会和管理思想的发展,国外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大多根基深厚,较早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本土化组织机构体系,并能够以此为沟通渠道,密切组织成员之间的联系,从而保障组织凝聚力。还有一点是国外公益类青年自组织能够通过很多中介性的服务机构与政府、社会建立起良好的互动关系,保持信息畅通。"完备的管理细则,民主自由的管理方式,畅通的信息渠道,这些就是为什么国外青年自组织能获得长久生命力,有的甚至历时百年不衰而且不断壮大的秘诀所在".
5.1.1 降低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准入门槛,推行备案制度
首先,对所有自组织开放备案注册平台,鼓励各种自组织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注册,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对所有备案注册的自组织给予合法存在的基本权利;其次,对于影响较大、活动范围较广、涉及公民政治参与或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自组织,实行强制性的审批登记制度,对符合条件审批合格的发放许可证,并赋予其社团法的资格;三是,对于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自组织,在获得政府许可议政的基础上,实行更加严格的公益法人认证,通过公益法人认证的自组织应当享受国家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同时也接受更加严格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5.1.2 借鉴国外经验,健全青年自组织法律法规体系
我们应该在宪法的指导下,完善自组织建立和发展的相应法律法规。笔者认为,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或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规范民间组织的设立、组织和活动,并且要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最好的立法模式是大陆法系传统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两分法,并且辅之以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制度。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框架有不同的模式,如南非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德国的《结社法》,捷克的《公益法人法》等。我国也可以积极效仿制定《结社法》。明确规定自组织登记的方式和程序、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运行的规则、注销的条件与程序等。
5.1.3.拓宽自组织筹资渠道,建立开放的支持体系
建立开放的支持体系,加大工作投入,通过健全政府服务购买机制、设立专项发展基金等,为青年自组织提供资金、场地、项目等方面的扶持,推动它们加强自身建设、开展有益活动,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可以通过建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为难以自身名义接受捐赠的青年自组织代为接受捐赠。此外,鼓励青年自组织走经费自筹道路,主动向市场筹措经费,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允许通过设立会员收费制,从组织内部解决部分经费;二是允许公益性、行业性青年自组织通过承担项目或自行设计项目的方法,向社会相关部门或行业单位争取经费。
5.2 国内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发展经验及启示
从国内来公益类青年自组织总体发展情况来看,发展较好、活力较强、发挥作用较大的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大多有大环境支持,有较为通畅的信息和资源交流渠道,为公益类青年自组织提供了便利的资源共享和交流合作的机会,如青岛是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外向度高,近年来,不断有各国(地区)公益类青年组织访问青岛,美国长滩青年志愿者等境外组织还与青岛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建立了交流关系,青岛市志愿者公益联盟已经与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俄罗斯、香港、台湾、澳门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青年社团组织建立了联系,并进行定期交流互访,通过多次的交流和合作,实现了资源的充分共享,取长补短,进而促进了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及其成员的共同发展。
从广东、上海、杭州等省市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发展情况来看,当地政府较早的关注了青年自组织发展情况,对青年自组织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并对占比较大的公益类青年自组织进行长期联系,发展培养骨干领袖,还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合作机会,让公益类青年自组织有了政府支持和成长空间。
5.2.1 搭建政府和公益类青年自组织的沟通桥梁
要根据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不同困难,主动服务,不断优化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发展环境。加强沟通联络。政府要加强服务,对于那些有意愿加强与政府联系的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可以通过发展其骨干为青联委员、学联会员、志愿者协会理事等方式,加强与其骨干成员的联络。提供各项服务。要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为自组织发展优化环境;要发挥政府的人才优势,为自组织提供智力指导;发挥资源优势,积极为自组织发展创造条件,对于承接政府服务项目的自组织,可以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及时掌握公益类青年自组织的发展情况,有利于把握组织的发展方向,发挥组织成员的热情和能力,凝聚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
1.开展普查,摸清情况。公益类青年自组织的成立带有很强的自发性和随意性,并没有相关部门的登记注册资料,且具有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分散,规模大小不一的特点,有关部门尚无法完全掌握有关情况。针对这一情况,有关部门应该联合起来,调动联合各方力量,多种途径走访调查,摸清情况,建立档案并保持更新,掌握发展现状,研究发展规律。
2.加强与核心成员的联系。每个公益类青年自组织都有少量的核心成员,这些人多为组织的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在组织内部享有较高的声望和很强的号召力,熟悉组织的运作1掌握公益类青年自组织的情况。
5.2.2 缺乏内部管理机制
针对青年自组织骨干横向交流和自我提升的要求,积极主动地通过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峰会、论坛等形式,加强青年自组织之间的横向交流,通过开设骨干交流、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青年自组织领袖训练,帮助青年自组织实现规范化发展,科学化管理,健康化导向。建立服务平台,如建立公益类青年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或公益类青年自组织联合会等。
这样不仅有助于支持青年活动,塑造青年先进文化;更为各自组织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帮助自组织进行宣传,同时更便于团组织进行指导与管理。引导和支持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政府要创造条件,引导、支持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
这样既可以减少政府管理的成本,又可以调动各咱社会力量,形成政府与社会互动的机制,使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更加及时、科学、有效。此外,政府还以帮助自组织做宣传,通过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公益类青年自组织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并且鼓励媒体对其进行宣传、鼓励和倡导。
5.2.3 制定政策法规,填补管理空白
目前我国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正式注册的民间组织,而对于公益类青年自组织这类的"草根"性质的社会组织尚无明确的、具体的政策管理措施。而此类组织也正迫切需要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帮助解决身份尴尬问题。共青团、民政部等政府相关部门在对青年自组织的进行登记、服务、引导时也需要相关法律和政策上的保障。对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青年自组织发展的法律规范,使公益类青年自组织的管理和发展有法可依,有据可凭。
1.出台登记管理条例确定合法身份。包括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在内的各类青年自组织由于自身的特殊性,不适用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要解决它们的合法身份,就需要出台新的登记备案规定,就准入条件、主管单位、管理方式等内容做出规定。
2.制定活动管理规定规范活动内容。政府部门并不过多干涉公益类青年自组织的"自发、自主、自由",而是通过活动管理规定规范公益类青年自组织的活动项目设立、活动场地审批、活动资金申请及使用,保证公益类青年自组织活动的合法有效。
5.2.4 搭建合作平台,建立服务体系
调查显示,57.09%的公益类青年自组织的成员认为自己所在组织的有序、健康发展需要政府给予必要引导和支持,但同时强调希望较大程度保持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引导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发展时,应采取积极宽松的态度,以提供服务为主,避免过多干涉。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提供活动信息。文明办、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可向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发布经核实的项目信息或受助人的信息,由公益类青年自组织自行联系策划或与政府部门合作开展活动。
2.提供资金帮助。对于切实开展公益活动的青年自组织,文明办、共青团、民政等部门应尽可能地给予资金支持,包括直接提供资金,帮助联系企业、基金会资助等。
3.提供培训服务。人社部门可以利用政府的资源优势,向公益类青年自组织成员提供一些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的专业培训和一些法律常识,一方面帮助他们掌握更多的服务技巧,另一方面提升其知识能力,从而达到更好的服务效果。
4.帮助登记注册。对于那些成立时间长、组织成员多、活动频繁实效、社会影响大的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共青团可以主动联系担当其主管部门,帮助它们注册成为合法社团。
5.协助规范管理。共青团可向公益类青年自组织的负责人传授国内外成功的非政府组织的管理经验,帮助公益类青年自组织从组织成员的管理、组织制度的完善、组织活动的策划、组织文化的培育、财务管理的廉洁等方面规范管理,从而有助于公益类青年自组织的长期健康发展。
6.表彰先进。宣传部、共青团、民政等部门应对社会贡献突出的公益类青年自组织和事迹突出的个人成员予以肯定,适时表彰其行为,提高其社会声誉,并吸引更多地青年人参与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崇高事业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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