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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标下中小学音乐教师主导作用强化策略导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7-06 共25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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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导论

  (一)选题的缘由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基础教育上,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我国的基础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的基础教育体系得以建立,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基础教育的改革力度也在逐步加大,有力地推进了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音乐课程作为基础教育的一部分,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我国整个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中,音乐课程连同美术课程、体育课程等成为相对薄弱的环节。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完善我国基础教育音乐课程体系便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时代课题。

  在我国《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指导纲要》的指导思想的指引下,2001年,我国教育部制定并颁布了《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在试行了十年之后,在2011年,我国教育部又制定并颁布了《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修订稿),为我国基础音乐教育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新的国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践行的十多年过程中,客观地讲,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诸多值得反思之处。如音乐新课标突出“以学生为主体”这一理念,而该理念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导致“教师主导作用”弱化现象的产生。

  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该现象,提出我国的中小学音乐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主导作用”是“学生的主体作用”实现的前提和有力保障,因此,“教师的主导作用”应当得到突出和加强。

  (二)问题的提出

  师生关系问题,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老命题,西方对该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尤其在20世纪,教育活动中教师与学生的地位及关系问题是学术界一直在争论的问题,西方教育理论界对此问题的探讨较为深入。20世纪初,关于师生关系的研究在西方教育史上有两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以传统教育的集大成者赫尔巴特为代表的“教师中心论”和以美国实用主义提出者杜威为代表的“学生中心论”.

  20世纪80年代我国教学论在总结以往教育教学理论的基础上,积极吸取了国外的各种教改实验的经验教训,在充分结合了我的教育、教学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一种主流的观点,即在教学过程中,只有在教师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的条件下,学生的主体地位才能得以实现。如果弱化、甚至脱离了教师的主导作用,片面强调学生的主体性的发挥,实质上反而不利于学生主体性的实现。2001年《新课标》实施以来,诸多关于师生关系的理论中,把从社会学角度探讨的师生“平等”等同于在教与学的关系中教师应处于的主导地位,从而弱化了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本应承担起的主导作用。

  本论文认为,在当前我国的中小学音乐教学过程中,应当坚持强化和完善“以教师为主导”的理念。教师和学生之间应当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当然,这里所讲的平等主要指的是人格方面的平等。如果从单纯的“教”与“学”的关系来分析,教师显然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当前应当加强对中小学音乐教学过程中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研究,从而能更好地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以利于教育目标的实现。

  (三)相关研究综述

  国内关于义务教育音乐新课改背景下的中小学音乐教学的研究主要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新的《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的指导下,如何在中小学音乐教学中更新音乐教育理念,调整音乐教育方向,努力达到音乐《新课标》的要求。这部分是研究的主流。

  另一部分是探讨在新的《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施后,给国内的中小学音乐教学带来了哪些问题。这一部分的研究不占主导,论文的数量也相对较少。

  关于义务教育音乐新课改背景下的中小学音乐教育中,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地位的关系问题上,尽管研究者都主张二者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但毕竟还是有侧重点的。主张加强“学生主体作用”的观点占主导地位,而主张“教师主导作用”的观点明显处于劣势。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义务教育音乐新课改背景下,我国部分地方的中小学音乐教学中,出现了教师主导作用被弱化的现象。如果对此现象不及时加以纠正,容易导致在今后的我国中小学音乐教学中教师主导作用被弱化的趋势加剧,这显然是不符合我国音乐新课改的要求的,也是背离我国的中小学音乐教育目标的。已有的研究中,虽然有人提出了相关的问题,但是并没有指出问题的根源。本论文认为,新的《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虽然强调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主张在中小学音乐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但并不是不重视甚至放弃中小学音乐教学中教师的主导作用。之所以出现弱化教师主导作用的现象,主要是由于对新的《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理解上存在偏差及对学生主体性与教师主导地位的关系认识不足而造成的。因此,本论文主张在义务教育新课改的背景下,不仅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同时也应当强调教师主导作用的重要性。

  (四)主要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方面,本文是以文献分析法为主要的研究方法,此外还采用其他的一些方法作为辅助,如:比较分析法、归纳总结法等。

  主要通过图书馆查阅与本论文相关的文献资料,再就是通过网络搜集一些相关的数据及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梳理和总结,尤其关注的是其中关于中小学音乐教学中“教师主导作用”及“学生主体性”,以及《义务教育音乐新课程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内容,参照并借鉴其他的相关的理论和研究成果,来分析在音乐《新课标》背景下中小学音乐教学应如何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以及如何处理好“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性”之间的关系。

  (五)研究的意义、创新点与不足

  本论文主要针对在新的《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施过程中,由于对新《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的误解而导致的中小学音乐教学中教师主导作用被弱化的现象,探讨如何在实施《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的过程中,纠正弱化中小学音乐教师主导作用的错误,通过对教师主导作用的加强和完善,更合理地促进学生主体性的实现。对于引导人们正确地理解新《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以及音乐教育目标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从理论上丰富了我国音乐教育理论。

  本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观点的创新,在实施新《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的背景下,如何加强和完善“教师主导作用”这一观点,是一种创新。其次,在中小学音乐教育中如何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具体对策上,提出一些具有创新意义的对策。

  本论文对所研究问题的探讨深度不够,主要由于本人的理论功底和学术水平尚有待加深和提高,希望能在后续的研究中得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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