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P2P网络借贷风险的监管对策
6.1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与监管主体
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目前重中之重是要出合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是信息时代金融体系的有益和必要补充,构建P2P法规体系,制定P2P行业管理规范,明确P2P的准入标准,并对网络借贷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业务指标等予以规定,对于符合信贷行业发展的网贷业务模式应该积极鼓励,对于风险无法防控的模式应予以限制,使HP网络平台不仅可以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增强盈利能力,还可以享受国家给予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另外应将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加以区分,从法律层面防止银行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从而承担被转嫁的风险。
在设立过程中,贷款平台自身需要根据自己的定位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等。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业务中担保性质方面的安排需要在其中重点闸述。笔者认为关于担保业务的法律安排不宜做一刀切的规定,更不能任由贷款平合釆用足额信用担保的方式,而是要在降低贷款人风险与控制贷款平台风险之间谋求平衡。各P2P贷款平台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注册资本等具体情况,选择是否提供担保保障条款,以及如何设计具体的担保条款方案,可以是控制在借款额一定比例内并限于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可覆盖范围的保障金模式,或者与违约率挂钩并设有预警机制的浮动模式等等,但都应通过专门监管部门的审批并受到曰常监管。
二、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由于P2P平台模式的复杂性及跨区域性,其监管应由单线监管向多线监管的方向发展,可由央行和银监会为主要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金融办、工商、政法、税务、公安、通信、网盟部门共同热作。联合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资料库,实现信息共享,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总体运作。
首先,P2P网络贷款平台应当被作为准金融机构来实施监管,设立P2P网络贷款平台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准入。除了单纯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信息服务的公司类型外,应由各地的央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监管,此外,指定工商、税务、公安的经侦和网监部门协同管理。并且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
其次,在准入条件的具体设置上,首先要确定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业务范围。对于目前存有的,对借款提供担保性质保障的服务,贷款平台自身参与到借贷关系中的业务模式,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新型业务或模式,立法者都应当保持谨慎但开放的态度,在成熟可行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考虑业务差异设置有差异性的准入条件。
目前,由央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正在加紧制定一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有望于年内推出,因此2015年也可能是监管办法出台之后P2P行业重新洗牌的一年。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分工方面,职责分工将进一步明确,初步确定为: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众筹由证监会监管,夹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2014年4月22日,银监会官员表示,P2P不能逾越四个边界: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合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6.2规范HP网络贷款的日常运营
P2P网络贷款平台监管法律体系中,日常运营的规范和监管是基础和根本。只有法律对其有一个正确、系统的规范指引,加之贷款平台的自律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才能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健康发展,保障借贷关系中各方主体的切实利益,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稳定。
在公司治理方面,P2P网络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特别要注意风险的防范。
P2P网络贷款平台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了解本公司从事的P2P网络借贷业务的风险、流程及相关规定的条件;其中,从事不限于居间借贷业务的贷款平台公司的股东还需要具备持续出资能力。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履行股东(大)会的相应职责等等,此外,还应当积极支持P2P网络贷款平台公司可持续审慎经营、稳定健康发展。P2P网络贷款平台公司的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从事除居间业务之外的担保业务、参与借贷关系业务等的公司董事任职应当由相关监管部门审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董事义务、履行董事会的相应职责,此外,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提示、控制和处置公司总体风险和主要风险;倡导P2P网络贷款平台公司形成健康的企业文化、良好的道德氛围、诚实信用的价值准则和审慎经营的风险意识。P2P网络贷款平台公司的监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监事义务、履行监事会(监事)的相应职责。P2P网络贷款平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外,还应当包括风控负责人以及合规负责人,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同时公司高级管理层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的安全稳健运行。其中,风控负责人与合规负责人应当获得注册会计师、律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资格。风控负责人管理公司信用凤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合规负责人应当研究审查公司的合规政策,审查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在内部控制方面,P2P网络贷款公司应当以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借贷服务为核心业务,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P2P网络贷款公司应当按照自身核准的业务范围、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制定和完善全面、系统、成文的业务政策和相关管理制度。对''参与借贷业务",严格其内部控制,参考银行业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首先,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身份和信用审核机制,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对贷款条件、操作流程、审批手续等作出明确的规范。其次,应规范设置债权转让的比例,严控P2P网络贷款系统风险。再次,应健全债权转让的协议,并且严格管理资金,对于用户因转账而产生的在途资金应存入委托监管的银行的无息监控账户中,由银行对同络信贷平台的转账账户"专户专款专用"的情况进行监控,按时出具托管报告,向监管部门提交。最后,贷款平合要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工作,监控贷款人的资金使用、还款等情况,并对违约的款项进行专门的管理。
6. 3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是网贷公司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将投资人的资金放入其中实现正常业务的资金流动,即使网贷公司先行垫付资金也要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管。作为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控制网贷公司使用账户内的资金,网贷公司只能看到资金来去明细而不能调用资金,从根本上杜绝了网贷公司挪用资金和跑路现象。
为了避免P2P网贷公司随意挪用借贷过程中沉淀在中间账户上的资金,必须促使平台的运营资金与所服务的出资人、借款人的资金完全分离。目前,监管部门可考虑在P2P网贷行业推行清结算分离制度该制度是指用户将在P2P网贷平合上进行电子债权交易的资金账户托管在第三方支付公司,交易过程中P2P网贷平台负责债权交易信息的匹配和交易生成并进行资金清算,用户资金结算则由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清结算系统完成这样,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现清算与结算分离,信息流与资金流分离,从而保证平台在任何时候都无法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接触客户资金,充分保障了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及平台服务的独立性和经营的合规性,有效地避免了P2P网贷平台随意卷款跑路,介入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也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社会融资统计和监测分析。
6.4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相对国外较为成熟的P2P网络贷款平台,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十分薄弱的一点就是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全面。笔者在国外的贷款平台官方网站上可以找到大量关于该贷款平台的信息。例如,Prosper网站上,其不仅对借贷业务双方需要履行的操作流程做出了详细的描述,此外,还可以轻松查到该公司历年来的年报情况,信息十分全面,可以让投资人全面了解该公司从成立至今的基本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制度等等。但是,国内网站基本上只有简单的借贷操作流程介绍,对贷款平台自身以及经营模式、经营业绩、风险管理等等方面的描述少之又少。
例如,宜信作为一家国内影响较大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其网站上的信息十分有限,那些较受关注的理财产品只有简单的说明,对投资金额、期限、信用等级等等都没有具体的罗列和介绍;另外,对公司的经营模式没有详细的阐述,也缺乏经营情况、经营业绩等信息的披露。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将P2P网络贷款平台纳入到正规监管中,因此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经营情况信息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对于一个准金融行业来说,这实际上是非常危险的。笔者十分认同有些学者说的,"当P2P运营商集合公众资金进行投资时,如果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P2P运营商就可能通过内幕操作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出借人的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国家应当构建完善的P2P网络贷款平台信息披露规范,揭去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神秘面纱,将其纳入公众和监管者的视野中。
具体而言,P2P网络贷款平台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向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披露信息,并鼓励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信息。在具体内容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概况,主要为公司简介,经营计划,经营范围与模式,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合作的资金转账平合、金融机构等。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主要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股东(大)会重要决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构成及工作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三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管理情况。四业务情况,包括借贷数额、违约比例、担保业务中的代偿情况、参与借贷业务中的放大倍数等方面。此外,还要披露年末资金构成及年度资金运用明细,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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