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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并仲裁制度的立法构建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09 共39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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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与国际经济交流和合作的加强,国际商业贸易在交易模式、交易结构以及交易类型等方面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格局,同一交易中牵涉到的商事主体愈来愈多,尤其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融资、建筑、船舶、海事、国际保险、再保险业务等商事领域。然而,传统的仲裁理论与仲裁实践是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主,其在解决多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表现出来的效率低下、不公正裁决等弊端显而易见。现今一项商事交易涉及到众多利益关联方是非常常见的,传统的仲裁理论所探讨的“双方单合同交易”形式逐渐被突破。因而问题便产生了,在发生争议需要进行仲裁时,相应地将要调整涉及到的关联方也即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传统的“分别仲裁”模式当中,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根据彼此间的协议约定各自组成仲裁庭,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程序相互独立,不存在合并程序的可能,且仲裁裁决仅在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生效。这种传统方式相对于合并仲裁模式而言,存在着仲裁程序重复和时间拖延的弊端,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争议解决的费用成本,还可能产生相互对立的裁决结果,这与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的初衷相背离。因此,法律工作者开始探索一种“一揽子”的争议解决方法,模仿诉讼中的“诉的合并”的方式,在关联当事人的共同参与下开展仲裁程序,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由此便引发了对合并仲裁问题的探讨。
  
  目前我国的仲裁制度还没有关于合并仲裁的立法规定,仅在部分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有相关规定并有实践案例,但也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程序运作规则,没有完善的体系。而国外的很多国家及仲裁机构已经在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中开始了立法探索和制度尝试,并推动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在此背景下,笔者就合并仲裁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对域外的立法和仲裁规则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并结合我国合并仲裁的现状,提出了我国仲裁制度中关于合并仲裁制度的构建建议。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如 Rona G. Shamoon 和 Irene M.Ten Cate 在其着作中详细列举了很多合并仲裁的案件,只是这是在美国仲裁法的大前提下的未经当事人一致意愿的各类合并仲裁实践。Bernard Hanotiau 在他研究的多方多合同争议与集团仲裁问题的着作中,着重介绍了很多争议解决方式和各种经典案例,合并仲裁也是其研究的其中之一,不过合并仲裁只是多方当事人争议的解决路径之一。
  
  ThomasJ. Stipanowich 的研究重点是强制合并仲裁问题,其观点均支持强制合并仲裁,将相关联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合并审理,可以有效的避免矛盾裁决的产生和程序的反复,更经济快捷的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从而实现实质正义和仲裁的高效价值。
  
  现今,在仲裁制度较成熟的国家纷纷尝试对合并仲裁问题展开立法探索和内容规定,使得多方当事人争议在仲裁的框架内提供救济并得以有效解决,尽管合并仲裁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理论争议和制度缺陷,从如今的国际合并仲裁现状来看,合并仲裁显然已经是主流的趋势及主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路径。
  
  荷兰在强制合并仲裁方面是一个典型的代表,荷兰全力支持强制合并,只要两个仲裁案件之间存在关联,并有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就可以由地方法院院长启动程序的合并。正是由于荷兰的仲裁法全力支持强制合并,其国内的仲裁机构在仲裁法的指引下同时也作出强制合并的具体程序规定,从而在荷兰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由仲裁法到仲裁规则、由法院到仲裁机构的体系。美国的强制合并仲裁模式与荷兰的强制合并仲裁相类似,但美国对合并仲裁制定了更严格的要求和标准,并且更合理的限制了法院的强制合并权力,承认有条件的合并仲裁。新西兰仲裁法赋予仲裁庭合并仲裁的权力,并实行分段救济程序:仲裁立法将仲裁程序合并的决定权首先赋予了仲裁庭,当事人先向仲裁庭申请,只有在仲裁庭拒绝或未能作出合并的决定时,再向高等法院申请,向仲裁庭申请是一个前置程序,高等法院是最终救济保障。相反的,强制合并仲裁在英国是不被允许的,仲裁庭合并仲裁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不是法律规定也不是法院授权,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英国仲裁立法上是不可逾越的大原则,所以英国仅支持当事人合意合并仲裁。从当今的合并仲裁的主流国家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合意合并仲裁都能得到认可,甚至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尝试强制合并的做法,不过会相应的作出限制性的条件。
  
  国内学者邓杰在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的着作中涉及到该制度对合并仲裁问题的相关规定;学者杨良宜在其着作中详细介绍了世界上不同的国家的合并仲裁实践情况;学者池漫郊则在多方多合同仲裁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中将合并仲裁问题作为多方多合同争议的一种路径选择来介绍,并作为仲裁条款拓展的后续问题后续问题进行了重点阐述;学者石育斌在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比较研究的着作中,合并仲裁是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比较研究对象,并对还合并仲裁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理论介绍。学者韩建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介绍了合并仲裁的一般理论和实践案例。
  
  我国的《仲裁法》是一部专门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是我国现行仲裁法律体系的核心。然而,《仲裁法》的内容规定中并没有关于合并仲裁的法律条文,其他相关的各立法文件中也没有关于合并仲裁的介绍和规定。但欣慰的是,一些国内仲裁机构已经在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中就合并仲裁问题作出了规定。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九条详细规定了合并仲裁的四个条件,并增加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决定主体。《上海自由贸易区仲裁规则》第 36 条规定:“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此外,《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也作出了相同规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关于合并仲裁的规定在第 36 条:“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由同一仲裁庭进行审理。”
  
  纵观国内外研究成果,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在理论构建方面,大部分学者都只是简单了介绍了合并仲裁的一般理论,进行概念分析和比较研究,较少了关注合并仲裁制度的最初确立过程和发展情况。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多数研究都谈到了制度构建的几个方面:如提起申请的主体、适用法律的问题、适用条件、决定主体等,但大部分研究没能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全面的论述;而且基本上都忽视了合并仲裁的后续问题,在合并仲裁决定作出之后,还应当继续关注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作出、以及合并仲裁的裁决在《纽约公约》下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从全文的具体结构来看,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介绍了合并仲裁制度的背景,随着多方多合同交易复杂化,传统的仲裁理论与仲裁实践是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主,其在解决多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表现出来的效率低下、不公正裁决等弊端显而易见。为了适应国际商事交易的形势和顺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现实需要,多方当事人仲裁制度有了产生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合并仲裁的确立与发展,合并仲裁的争议解决对象就是多方当事人纠纷,多方当事人争议具体分类为:多方单合同争议、连锁争议、伞状争议、三角争议,正是由于有这么复杂的多方争议,合并仲裁应运而生。合并仲裁的理论质疑以及合并仲裁在立法与实践中的广泛接受与采纳。
  
  第三部分:探讨了合并仲裁的法理基础-困境和出路,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必要性分析。合并仲裁有一定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传统的仲裁理论中,合并仲裁有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可能违背仲裁的私密性、适用合并仲裁之后作出的裁决还有可能遭受《纽约公约》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危险。对此,笔者逐一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第四部分:详细介绍域外典型国家仲裁立法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关于合并仲裁的规定及典型案例分析,通过比较分析,为我国合并仲裁立法与实践提供借鉴意义,进而为我国合并仲裁法律体系的建立提出建议与立法设计。
  
  第五部分:分析并总结我国关于合并仲裁的立法与实践现状。我国仲裁法中关于合并仲裁的规定为空白,而我国很多仲裁机构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中都积极尝试适用合并仲裁,但具体的程序规定仍然不完整。结合国际上典型的做法及我国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了我国合并仲裁制度构建的具体程序设计。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一、文献资料法。阅读大量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书籍,查阅国内外的相关论文、期刊、文献,对域外的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进行了一定的归纳和分析, 并在对合并仲裁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仲裁制度中合并仲裁制度的构筑。二、案例研究法。本文运用了理论规则分析与实践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域外及国内相关规定与实践现状进行了剖析,从而提出构建我国合并仲裁制度的具体设想。三、比较研究法。通过对域外部分国家的立法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比较和分析,挖掘其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相应的对策,最终总结经验以供于我国合并仲裁立法与实践的借鉴意义,为我国的合并仲裁甚至多方仲裁法律体系的构建提出具体实用的建议与立法设计。
  
  1.4 创新与不足
  

  文章的创新之处:一、笔者对合并仲裁制度的最初确立过程和发展情况进行了介绍。二、对多方当事人争议的类型,笔者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的总结与分类。三、笔者在本文第三章对合并仲裁制度的困境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有别于传统仲裁理论的意见和应对策略。四、本文中很多仲裁规则是新修订实施的,笔者引用新规定并对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了研究分析。五、在合并仲裁的制度构建和程序设计方面,笔者提出了很多自己的不同于以往学者的意见。
  
  文章的不足之处:一、在外文资料收集及仲裁实践典型案例方面不够全面。二、由于笔者理论水平不足、实践经验不够丰富及能力有限,对该制度的理论分析及程序设计方面不够深入透彻,论文深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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