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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扣船范围的界定研究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2-02 共410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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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海运业在整个国际贸易当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国际贸易中 80%以上的货物运输都是通过海运来完成的。
  
  随之而来的,是围绕着船舶而发生的海事诉讼的数量也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在海事诉讼中,法院往往需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相关的船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两大法系在船舶扣押制度的设计上存在显着差异,英美法系长期以来坚持对物诉讼理论来扣押船舶,而大陆法系则将船舶扣押视为一项财产保全措施。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一套国际统一化的法律制度。而两大法系在船舶扣押制度上的这种差异与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是格格不入的,因此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为了消除这种差异并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国际社会在统一船舶扣押制度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
  
  1952 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九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了《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Rules Relating to the Arrest of Sea-going Ships),即 1952 年《扣船公约》。该公约对于统一两大法系在船舶扣押问题上的分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各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分歧并不能在一个国际公约中就能够完全消弭,因此该公约对于船舶扣押中的某些问题,或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较为模糊,以致于其统一两大法系船舶扣押制度的宏伟目标并没能实现。
  
  1999 年,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外交大会上,国际社会在总结 1952 年《扣船公约》经验成败的基础上,就统一两大法系船舶扣押制度问题进行了又一次尝试,通过了《船舶扣押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Arrest of Ships),即 1999 年《扣船公约》。该公约虽然对许多 1952 年《扣船公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之处进行了补充规定,然而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诸如完成开航准备的船舶是否可扣的问题、关联船的认定问题,该公约并没有能够在 1952 年《扣船公约》的基础上有更进一步的作为,而是将这些问题留给了扣船地国家的国内法来解决。
  
  可以这样说,1952 年《扣船公约》和 1999 年《扣船公约》在统一两大法系船舶扣押制度,尤其是扣船范围方面的成效并不是十分理想。在扣船范围方面,1952 年《扣船公约》所规定的当事船制度和姊妹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两大法系在扣船范围问题上的分歧。然而,随着单船公司和方便旗船的大量出现,1952 年《扣船公约》所规定的姊妹船制度受到了巨大冲击,而 1999 年《扣船公约》并没有能够对这种冲击及时作出回应,而是裹足不前甚至有些倒退性地将有关问题留给了扣船地国家的国内法来解决。这种情况也使扣船范围问题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将仍然会是船舶扣押制度中分歧较大的领域,也是法院在扣船实践中较难把握的问题。所以,对船舶扣押制度中的扣船范围问题进行相关研究仍很有必要。
  
  (二)问题的提出
  
  基于上述实践和理论背景,本文认为,对船舶扣押制度中的扣船范围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厘清扣船范围的内涵及其外延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于该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必将有助于在立法上为扣船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在扣船实践中为法院提供理论参考。
  
  本文的研究将围绕以下几个基本问题展开:(1)通过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和融资租赁等形式取得运营权的船舶作为当事船时能否被扣押?(2)认定姊妹船时是采用“所有”标准还是“控制”标准?(3)国有船舶和完成开航准备的船舶能否被扣押?
  
  (三)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
  
  抑或是中国大陆承继了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之故,有些“重实体而轻程序”,所以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大陆学者在海商法领域的研究多集中于货运、保险、船舶碰撞等实体法领域,对船舶扣押这种程序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就扣船范围这一领域来看,目前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确实为数不多。国内学者较为详细地论述该领域的着作包括:
  
  (1) 广州大学向明华教授撰写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船舶扣押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向明华教授在该书中主张,船舶扣押制度的目的是为海事请求取得担保,而不是为了拍卖船舶或者通过扣船而取得管辖权,所以可以规定较为宽松的扣船条件。在扣船范围问题上,向明华教授认为,除了当事船和姊妹船之外,还应扩大至联营船,以规制单船公司规避姊妹船扣押的行为。
  
  向明华教授本人曾从事海事审判十余年,因此对于海事法院在扣船实践中所遇到的难题深有体会,因此其所主张的观点可以说反映了海事法院审判的现实需要。然而本文认为,在当下的中国规定关联船制度还不是很合适。尽管关联船制度能够使法官在面临单船公司和方便旗船的扣押时能够较为轻松地去决定是否扣押此类船舶。然而,考虑到关联船制度所采用的“控制标准”的不确定性,可能会使法官的权力大为扩大。因此可能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中国的法官不再是韦伯所说的“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官”,1而会转变为英美法系下能够造法的法官了。对于法官角色的这种转换,本文认为中国还没有做好准备。
  
  (2) 中国政法大学张丽英教授的《船舶扣押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在该书中,张丽英教授认为,扣船范围仅包括当事船和姊妹船两类,而不包括关联船。张丽英教授还在该书中对于南非的关联船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并就如何应对关联船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对策。论文方面,与研究船舶扣押制度中的扣船范围相关的论文主要包括:(1)倪学伟的《船舶扣押中的若干法律与实务问题浅析》,该文认为扣船范围包括当事船和姊妹船两种。在扣押姊妹船时,该文还认为对船舶抵押权负有责任的原船舶所有人的姊妹船也可以扣押,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规定的因抵押权而申请扣船只能扣押当事船的规定提出了质疑;对于因船舶优先权而申请扣船的,也可以扣押当事船的姊妹船,但是扣押姊妹船的,不享有受偿上的优先性。
  
  (2)向明华的《论船舶扣押基本特征》,该文主张,扣船范围应包括当事船、姊妹船和关联船三种。在该文的作者看来,关联船是一种更广义的姊妹船。
  
  此外还包括(3)吕方园、戴瑜:《中国船舶扣押存在问题及其解决》,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 1 期。(4) 向明华:《船舶扣押对象的法律制度比较》,载《岭南学刊》2009 年第 4 期。(5) 何凌均、虞振威:《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与美国 Rule B Attachment 制度之比较》,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 年第 4 期。(6)高源:《浅议船舶扣押制度中可扣押的船舶范围》,载《中国水运》2007 年第 6 期。(7)张湘兰、向明华:《中国船舶扣押制度 50 年回眸与展望》,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06 年第 2 期。
  
  然而,在这些为数不多的着述中,大都是对海事请求保全制度或者船舶扣押制度作整体性的研究,而附带对船舶扣押制度中的扣船范围作简单之评述,大多较为笼统地认为可以扣押的船舶包括当事船和姊妹船两类,并没有就这一领域进行较为深入和透彻的研究和探讨。因此,国内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仍有待提高。
  
  2、国外研究现状
  
  就国外对扣船范围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而言,着作方面主要包括:(1)Francesco Berlingieri, Berlingieri on arrest of ships, Informa, 2006. (2)Smith andpaul, Ship Arrest Handbook, Informa Professional, 2001. ( 3 ) Hans-ChristianAlbrecht and Roger Heward, Maritime law handbook ,Kluwer law andtaxationPublishers,1987.(4)Christopher Hill, Arrest of ships, Lloyd's of London Press,1985.
  
  论文方面主要包括:(1)Martin Davies, “WrongfulArrest of Ships: ATime forChange”-A Reply to Sir Bernard Eder, TULANE MARITIME LAWJOURNAL,VOL.38, 2013.(2) Peter Glover, Sister Ship Arrest And The ApplicationOf The Doctrine Of Attachment In Australia: A Jurisdictional Comparative Analysis InThe Wake Of The 1952 Arrest Convention,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MaritimeJournal, Vol. 22, 2008.(3)Md. Rizwanul Islam, TheArrest of Ship Conventions 1952and 1999: Disappointment for Maritime Claimants,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Commerce,Vol.38, No.1, 2007.(4)Jimmy Ng and Sik Kwan Tai, The DifferentApproaches To Recent Developments In Chinese and US Ship Arrest Laws, Electronic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9(3), 2005.(5)Hilton Staniland and JS Mclennan,TheArrest OfAn Associated Ship, The South African Law Journal, Vol.102, 1985.从这些资料的研究来看,国外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也和国内一样,更多的是去探讨整个船舶扣押制度问题,附带对扣船的范围进行相关论述,也鲜有单就扣船范围问题进行专门探讨的。
  
  (四)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来展开相关问题的研究:(1)文献研究。通过图书馆馆藏图书及期刊与网络数据库资源搜集国内外有关扣船范围问题研究的文献,在梳理这些文献的基础上,厘清与本文研究对象相关的概念及主要观点,并进一步理清本文研究的思路和理论框架。(2)比较研究。通过比较两个扣船公约、国内外立法关于扣船范围问题的规定,对其进行利弊分析比较,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界定扣船范围。
  
  (五)结构安排
  
  本文的研究紧密围绕“船舶扣押制度中的扣船范围”这一基本主题而展开,集中笔墨探讨了“当事船的外延”、“姊妹船的认定标准”、“国有船舶是否可以扣押”以及“完成开航准备的船舶是否可以扣押”这几个最为核心的子问题。
  
  在文章结构上,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在引言部分,笔者论述了本文研究的背景、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方法及论文的结构安排等内容;在第二部分笔者对本文研究过程中涉及到的“船舶扣押”、“当事船”、“姊妹船”、“关联船”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在第三部分笔者阐述了扣船理论的发展及其对扣船范围的影响;在第四部分,笔者对扣船公约的缔约国与非缔约国在扣船范围问题上的国内法规定进行了阐述;在第五部分,笔者对中国国内法有关扣船范围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相关梳理与评价;在第六部分,笔者在总结国际公约和主要航运国家国内法有关扣船范围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扣船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提出了自己对该问题的看法与观点;第七部分为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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