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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环境治理法律体系建设研究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1-05 共43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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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城乡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一般认为,环境问题的根源是由于负外部性成本等问题而导致的“市场的失灵”,因此需要政府的管理和介入。但是,实践表明,仅凭政府“管制-命令”式的手段不仅难以解决日益严重和多样化的环境问题,同时也为政府和纳税人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还增加了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甚至催生了监管俘获、权力寻租等不良行为,出现了“政府的失灵”.在此背景下,受“治理理论”的影响,基于社会力量、多主体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环境社会治理理念,逐渐为学界和环境保护实务界所接受和重视。近年来,我国党和政府也在不同场合强调要实现治理方式的现代化转型,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由政府包揽向政府主导、社会共同治理公共事务的转变。
  
  环境社会治理,是由包括政府、公众和社会组织在内的广泛社会主体,在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的基础上,依靠协商、合作等方式,依法对公共环境事务进行的规范和管理。它是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基本原则和理念的升华。在环境治理的多种主体中,社区作为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和组织形式,同时也是我国法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备巨大的潜力,在适当的制度条件作用下,能够有效地参与环境治理。因此,本文认为,提倡社区环境治理,是转变环境治理方式,加强环境公众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所提出的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理论意义主要在于填补了法学界,特别是环境法学界在社区环境治理这一领域理论研究的空白。在以往有关环境公众参与的研究和实践中,社区一直是被有意无意忽视的角色。然而,社区环境治理在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上已有不少着述论及。在法学领域缺少系统性的、有分量的回应,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于社区环境治理而言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规范因素的缺失。本文系统地论述了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法律基础、主体和客体,以及其理论正当性和现实需求,从而架起了法学与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之间在社区环境治理研究上的桥梁。而本文的实践意义则在于系统地提出了构建我国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的具体进路:包括构建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的基本模式、指导原则,以及从参与共治的五个主体的角色出发,分别提出具体的制度建设策略,同时还探讨了社区环境治理入法的可能路径。这为实践中建设我国的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指出了方向。
  
  二、研究现状
  
  在环境法领域,对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较少。尽管可以看出许多学者也认识到了社区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角色和能力,也进行过一些相应的研究,但具体到社区环境治理的理论内涵和正当性基础是什么,构建社区环境治理的模式和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又该如何具体构建等问题,都付之阙如。通过笔者的文献检索和阅读,一些环境法学研究者分别从城市社区环境治理或农村社区环境治理的角度去研究该问题,难能可贵,但普遍研究水平都不足以支撑起这一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理论深度不足、制度研究的系统性不足、制度建议的规范性和可行性不足等问题。一些宪法或行政法学研究者对社区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城市社区治理和农村社区治理。而一些民法学者则从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形成的业主自治的角度对社区治理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些探讨对社区环境治理的研究有借鉴意义,但毕竟不是从环境法视角出发,使得普遍缺少社区环境治理这一社区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没有认识到社区治理与环境公众参与之间的联系。
  
  而将社区治理与环境治理相联系的,主要是一些经济学家、社会学者和环境政策研究者。这些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有着重要的价值,特别如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Ostrom)的公共池塘自主治理理论、社会学家陶传进博士进行的“环境治理:以社区为基础”的研究、环境政策专家王华博士进行的社区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圆桌会议的研究及实践等。但由于他们各自的专业背景所限,其研究方法和所得结论并非严格依循法学范式,因此提出的制度建议难免存在泛化、政策化和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但严格地说,这并非他们的问题,而恰恰是由于法学在这个问题上的研究缺位使他们不得不“代法学立言”.
  
  三、主要研究内容
  
  本文包含引言和结论在内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相关概念范畴的界定。本文首先从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开始层层深入,力图揭示出社区环境治理的完整内涵。首先是社区的概念。作为本文的核心概念之一,社区又分别有其社会学上的概念和现行法中的概念之分。在对社区的社会学概念和法学概念分别梳理阐释后,本文则又将社区概念进一步升华,将在现行法中二元分立的城乡社区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统一概念。其次是治理理论的概念。治理同样是本文的核心概念。治理意味着多主体共同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目标是达成善治。通过治理的概念,可以进一步理解环境治理和社区治理。他们分别是治理在环境领域和社区建设领域的具体实践。而这两个领域的结合部分,就是社区环境治理。
  
  接下来,本文对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的概念、法律基础、主体、客体进行了阐释,完成了对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的内涵界定。
  
  第二,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的理论证成。所谓证成,是指说明、论证其成立理由的过程。法律思维讲求遵循“理由优于结论”的原则,因此说理、证成活动对于法律制度的生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这一章中,分别从正当性分析和现实需求分析两个角度,对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进行了证成。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在本文的理解下,体现为符合法价值的取向。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至少体现了四种法的价值,即法的自由价值、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随后本文具体阐述了社区环境治理是如何体现这四种价值取向的。现实需求,强调的是制度的必要性,所回答的是我国为何需要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的问题。社区环境治理的现实需求主要基于我国以下的现实问题:首先,我国城乡人居环境问题严峻,影响到了公民的权益;其次,传统单一的政府管制模式难以应对,出现“政府失灵”;再次,我国环境公众参与现状不佳,甚至导致一些地方出现环境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最后,我国在政策文件中提出了社区环境治理的思路,但法律制度建设落后、供给不足,使得社区环境治理难以落地。
  
  第三,构建我国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和指导原则。纵观发达国家成功的社区治理经验,社区治理法律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社区自治型、政府主导型和政府与社区结合型。这三种模式代表的国家分别是美国、新加坡和日本。通过对这三个国家所代表的三种典型模式的介绍和比较分析,总结得出我国应当选择政府与社区结合的模式。同时,构建我国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原则,二是社区自主原则,三是政府引导原则,四是公众参与原则,五是硬法与软法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构建我国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的具体策略。治理的基本特征是多主体参与共治,因此在这一部分,本文从社区环境治理的五个主体:即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和企业的角度出发,通过这五个主体在社区环境治理中应当树立的不同角色定位,分别提出了建议:政府作为支持者,应当为社区环境治理提供制度、财政和人力智力支持;社区自治组织作为社区环境治理的核心角色,不仅应当完善自身组织建设,还要建立一系列相应的制度;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环境治理的最主要行动主体,既享有权利,也要在其中承担义务;社会组织的在社区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是促成“小社区”与“大社会”的内外联动。
  
  为此,要加强社区内外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培育,同时促成双方的联动机制;最后,企业要通过向社区公开环境信息和参与社区治理等方式,切实向社区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在策略建议的最后,本文涉及了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包括社区环境治理入法的法律位阶、法律类型,以及具体可能的法律文件等。
  
  四、研究方法
  
  在研究本文所涉及的主题时,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的研究方法,以下详述之。
  
  (一)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是各项研究的基础。尽管本文在着手研究时,遇到了在环境法学,甚至法学领域与社区环境治理直接相关的研究文献较少这一困难,但本文在开展研究时,通过搜集大量以社区和社区治理为主题的有关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着作入手,获得对社区和社区治理相关领域和相关理论的理解。随着研究的深入,通过对环境法、行政法和社会法领域相关文献的研究,分别从完善居民自治、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公民环境权益保障等角度,将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同法学语境相对接。通过对上述学科文献的筛选、比较、提炼等综合分析研究,总结出本文的研究内容。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文的文献研究过程中,严格保持了参考文献的质量,均选取了国内外研究水平较高的成果,有助于提高文献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和严谨性。
  
  (二)比较研究法
  
  在本文语境下的比较研究法,有两层含义。一是外国制度与我国制度在比较法意义上的比较研究。西方国家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的经验比我国更为丰富,因此对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行借鉴和总结,有助于我国社区环境治理的研究。另一层是指不同学科之间的比较研究。本文的主题涉及大量的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的研究,本文通过学科范式间的比较与转换,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转化运用到环境法学上来。
  
  五、主要创新
  
  本文的创新之处,首要地体现在研究范畴的创新上。本文从城乡统筹的“大社区”概念出发,研究社区环境治理法律问题,打破了以往有关社区治理或社区环境治理的研究中多注重城市社区,忽略农村社区建设的思维定式和误区。通过将城乡社区纳入整体的社区范畴,有利于提出完整的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而不致被城乡二元化所割裂。同时这种研究范畴也符合我国逐步打破城乡二元对立结构,城乡建设一体化和统筹的思路。
  
  其次是体现在研究视角上的创新。本文所提出的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不属于传统部门法内部制度构建的范畴,而是跨越了环境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多个部门,涉及了政府、社区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企业等多个主体,体现出在多主体治理的思路下,不同制度间协调整合的特征。
  
  再次是研究内容上的创新。本文在法学领域第一次系统性地提出和研究了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第一次厘定了其概念、法律基础、主体、客体,首次对这一制度的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基础进行了探索,同时首次提出了构建我国社区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的基本模式、指导原则和主要的构建策略以及立法建议,具有内容上的创新性。
  
  最后是研究基础理论的创新。传统的法学研究,往往仅以法律文本,如规范性文件、判例,以及法学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是一种内部化的视角。而本文则充分借鉴了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基础。但同时,本文又注重将上述理论与法学范式相对接与融合。因此,本文既保证了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方向,又实现了研究基础理论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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