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研究背景
2016新年刚过去一段时间,河北省公安厅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在会议上公布了上一年度内该省侦破的10起典型的环境污染案件。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保定蠡县重大污染环境致人死亡案。这起案件发生的原由是保定蠡县的犯罪分子与经营停车场的李某忠互相勾结,利用停车场的下水道非法倾倒工业废液,停车场附近的一饭店经营者李某却因在饭店厨房内吸入过多从下水道排出的有害气体而被熏到致死。而这有害气体的来源正是李某忠倾倒入下水道的工业废液产生的,李某忠也因此获刑。通过该案件清楚地揭示环境问题是与我们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正在一步步的侵害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因此雾霾、垃圾围城、污水排放等等环境问题必须尽快得以恢复。同时,我们更应该注意到“污染环境罪”仅2016年就涉及1396份判决书。保护环境刻不容缓要求我们包括每个公民、社会团体、政府一起到参与环境保护这个大命题当中来。环境问题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主席在中共中央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刑法作为法益保护的最后屏障,承担着惩治与预防犯罪的重任。@我国环境问题非常突出,而我国关于环境刑法的探索却仍然处于萌芽时期,处理机制也不完全。环境犯罪方式不停呈现新的状况,原有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有所增长。为了能富有成效地对抗环境犯罪,必须全面、深刻、科学地认识环境犯罪,因此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必须着眼于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吸取环境保护发达国家的教训,借鉴其经验,对污染环境犯罪展开细致研究。从现有的司法实践角度上分析环境刑法的不足,目的在于提出合理建议逐步完善我国环境立法。
二、论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
伴随经济的迅猛增长,环境犯罪面临多样化趋向,污染范围波及之广涉及到每个人的心身健康,环境问题的治理关系到造福孙子后代践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规划以及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的修正,入罪标准降低,该罪的适用范围变大。然而该法律实行几年来,雾霾现象频发,水污染愈发严重,激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就此看来该罪仍有极大的改变提升空间。本文通过对污染环境罪的研究,准确地界定环境犯罪,指出该罪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实行明确的责任制度,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合理的严厉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以期减少环境犯罪的发生,保护生态家园,建设美丽祖国。
(二)研究意义
污染环境罪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在整个环境罪名体系中地位极重。《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体现了环境刑事立法的新面貌,转变了环境刑事立法的治理理念,彰显了惩罚环境犯罪和保障环境权利的目的。但就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学者们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方式等问题仍有较大争议,这也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本文对环境污染罪进行研究,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谈起,提出若要更好的保护环境必须要刑法参与其中;其次,详细分析该罪的构成要件,量刑幅度等,指出其不合理之处,目的在于追本溯源找出关键;最后,对构成要件存在缺陷及不合理之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使得该罪在实践中更好发挥作用,希望尽可能减少或杜绝环境犯罪,对保护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到促进推动作用。由此,阐述该罪并展开详细的研究探讨,在实践和理论层面具备深刻意义。
三、文献综述
(一)国内文献综述
我国环境刑事立法起步较晚。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才逐步健全,直到1997年才制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将其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当中,并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列在该节的首要位置。此后又在2011年将重污染环境事故罪取消,重新规定为污染环境罪。新的罪名把“向土地、水体、大气”的表述除去,直接定义为“违反国家规定”,这次重新定义扩大了该罪空间范围,使法条表述更为简洁。同时用“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扩大化的调控范围代替“造成严重污染环境事故,致使公司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一限制性规定。纵观现行的污染环境罪,我国学者的研究还是颇为丰富的。涌现出大量的书刊,期刊和论文。其中,周峨春、孙鹏义着有《环境犯罪立法研究》一书,该书谈及环境犯罪在所有破坏环境的行为中最具有破坏性。由于我国刑法理论发展的系统化缺失,针对保护环境的任务刑法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功能,遏制和预防环境犯罪。从绿色文明的角度出发,剖析环境犯罪立法遇到的窘境,提出要构建环境刑法基础理论须从环境利益展开研究,确定是否为环境犯罪以环境受摧毁程度为准,依靠保护环境利益改善立法欠缺。
蒋兰香着有《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研究》一书,该书对刑法、环境法、诉讼法的交叉领域进行跨学科研究,以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该类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的基本问题、证据所达程度、举证任务承担、证明方法进行了开拓性探讨,旨在帮助司法机关解决司法实务中的证明难题。《环境犯罪研究》由李希慧、董文辉等人编着,该书分为上下两篇,该书深刻剖析环境犯罪的基本构成和相关理论争议,提出了对涉及环境犯罪立法原则和形势策略,对不同行为的刑事责任以及环境犯罪理论上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较为丰富的讨论,实践与理论相结合。考虑我国刑法及最新修正案意见,对不同学者有关环境犯罪的概念、特征等不同的见解和与此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仔细地研究,对作者认为的欠缺之处阐述了新的改善意见。在下篇中环境犯罪的不同罪名单独细致的进行了分析,逐个指出其中的缺憾提出合理建议。
《环境犯罪基本问题研究》由刘斌斌、李清宇两人编着。该书从两个方面开展,一是讨论环境犯罪及有关的根本性议题,二是探讨国家刑法领域的主要环境犯罪制定时的缺陷简析及完善建议。作者特意将与环境犯罪的优势及联系的现实和理论的重点和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和解释,如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国内外环境犯罪构成差异、刑事责任、国际环境犯罪等问题,.同时依照当前我国刑事法律的若干准则,对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犯罪污染类型单独分析,并就立法欠缺需要修正之处提出深层次的建议。赵秉志主编的《环境犯罪及其立法完善研究》指出环境犯罪的刑法惩罚措施是治理环境的最后屏障和手段,若想依靠法律治理环境取得实效就离不开良好的刑事立法。环境刑法立法自身并不是零碎的、杂乱无章的组织体系,波及到不同方面的问题,必须加以研究和解决。该书从比较法的角度比较了我国与国外环境犯罪概念,立法模式、理念和法益的不同,把我国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与国外相区分,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实,汲取国外惩治环境犯罪的有益成效,透彻钻研我国立法中的环境刑法,对我国环境法治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的犯罪构成、刑罚适用、法定刑配置提出完善建议。
在期刊方面,曾粤兴,周兆进所写《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研究》,提出本罪应设立危险犯并对可行性进行分析,为本罪危险犯的成立标准提供切实的依据。侯艳芳所写《我国环境刑法中严格责任适用新论》,提出见解我国环境刑法的归责原则是选择过错归责原则还是引入严格责任仍需谨慎思考,归责原则的适用限度也应理性分析。结合我国环境犯罪形态方式的认定特性,我国环境犯罪中污染环境犯罪应采用严格责任。田川颐所写《环境污染罪的法律责任探析》一文,提出刑罚的配置不能切实发挥预防和保护环境的作用,指明环境污染罪法律责任的完成,要求建立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格局。 有关污染环境罪的研究,很多学者已经走到前沿,其他优秀的着作还等着我们去学习和钻研。目前,我国环境犯罪的思索日益丰富,这对我们解决日渐严重的环境问题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二)国外研究状况面对环境污染这一触目‘惊心的严重现状,环境保护这一话题正遭受世界的瞩目。因为国外工业化进程的持续加快,并且已经深受环境污染破坏的影响,使得各国不断地探索保护环境的新方式。在刑法保护环境的研究层面,大陆法系的日本、德国较为成功。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也有独到的见解值得我们学习。
日本从曾经大规模的灾难事件“四大公害”事件到现在的日本福岛地震发生严重的核泄漏事件,都对日本的环境安全影响巨大,这也让日本民众深知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日本环境刑法采用的是复合立法模式,在其特别刑法、刑法典和附属刑法中都有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①除了1967年颁布的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和《公害对策基本法》之外,还有《大气污染防止法》和《水质污染防止法》这样的专门法律。如今的日本在继续出台新的环境保护法律的同时又不断的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修改,这显示日本对环境犯罪在立法上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②日本将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环境保护的法益。在解释环境刑法的因果关系中,日本理论界发展出“疫学的因果关系”理论。⑧日本在《公害犯罪处罚法》的第2及第3条规定了故意过失两种危险犯,日本环境犯罪的规定对我国有学习价值。
德国的环境立法是一个从环境附属到刑法制裁为主的立法形式。《联邦刑法典》在1980进行的第18次修改中专章增设了“危害环境罪”,危害环境成为真正的刑事犯罪。《德国刑法典》一书由我国法学家冯军翻译。在《德国刑法典》的第巧条明确规定,“本罪只处罚故意行为,但明文规定处罚过失行为的除外”.
虽然强调规定处罚过失的,过失行为才能认定犯罪,但是这也就表明德国的污染环境罪在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行为。现在,德国的环境保护体系是全世界最丰富、最系统的,联邦、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有aooa部之多。①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美国以判例法为主,美国环境刑法对环境犯罪属于附属刑事立法。美国制定修改了《清洁水法》、《空气清洁法》等法律,加强了对环境犯罪的控制。在犯罪主体方面,美国的犯罪主体确立了法人的地位,还涉及到白领管理者。由于污染事件的频发,美国环境犯罪的刑罚,是世界上较重的,在自由刑和罚金方面。美国法院采用严格的刑事责任,包括公共福利犯罪原则和有限责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原则,这个制度降低了司法成本,能够保障刑法震慑的效果。②上世纪中期伦敦烟雾事件使全球陷入惊恐之中,英国人逐渐认识到制订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立法的重要性。英国的环境刑法并不占据主要地位。英国环境立法的特点是减少立法数量,零散的规定被综合性内容广泛的立法取代。英国环境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有危险犯的相关规定,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英国法院认为无需故意,并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承认法人的犯罪主体地位。此外,严格责任原则也是英国保护环境法益的具体体现。
四、文章结构和研究方法
本篇文章分为三个层面进行阐述,分别是绪论、正文和结论。正文第一部分属于概述,主要论述污染环境罪相关概念,从环境和环境犯罪的界定特点写起,引入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具体规定和特点,提出保护环境,刑法是重中之重的参与要素。
第二部分针对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逐一进行解析,对各个构成要件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梳理,提出笔者观点。客体的复杂客体说,主体的法人和国家的争议,客观方面引见危险行为的特点和阐述危险结果的争议。在因果关系方面,提出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必要性。主观方面故意说与过失学说的争论。为进一步完善污染环境罪的具体规定做铺垫。
第三部分是对国外优秀的经验进行分析研究。分别讨论了德国、日本、美国、英国、巴西,不同法系,不同发达程度的国家,针对环境犯罪采取的不同举措,指出我国应学习借鉴的益处。
最后一部分提出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欠缺并指出需修正之处。从罪名体系、构成要件、法定刑方面比较,提出完善的建议,希望对国家环境问题的改善尽微薄之力。
研究方法:第一,文献研究法。根据论文研究内容,阅读大量文献,对所浏览内容编辑汇总,以了解各种学说观点,明确本罪具体规定和存在问题。从而加深对污染环境罪内容的了解,为讨论本罪打下基础。
第二,比较分析法。分析污染环境罪修改前后的变化,探讨本罪修改后的优势,提出仍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现在的环境政策与国外环境政策的区别,加深巩固刑法体例上污染环境罪必要改良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