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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英国、巴西污染环境罪立法及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8-05-02 共34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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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美国污染环境罪立法及借鉴
  
  经过洛杉矶光学污染、多诺拉烟雾事件、1977年美国腊夫运河事件等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使美国意识到到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要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价值。20世纪8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和修改了主要的环境立法包括:《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清洁空气法》等,系统全面的规定了环境刑法条款。根据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及联邦政府分权原则,美国的环境立法同样分为三部分。美国的环境刑法体现非人本主义立法思想,注重对环境要素本身的保护。
  
  第一节污染环境罪罪名的缺陷及改进
  
  一、危险犯与过失犯罪
  
  美国环境刑法有实害犯和危险犯的规定。实害犯,是指行为人因对污染物的处理行为而造成环境实际损伤的行为。危险犯又分成两类:第一类犯罪行为是把违反行政性规定作为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例如没有取得执照而进行非法作业或者对许可文件故意隐瞒信息作虚假描述的,污染物的排放不构成此类犯罪成立的要件。第二类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排放污染物,因而对环境构成现实的损害威胁的行为。?只需证明未经许可实行了排放行为,而不需要公诉机关证明排放会对人身或财产造成实际的损害。美国环境刑法处罚过失犯罪。对过失向下水道系统引入有毒物质,或应知道是有毒物质导致人身伤亡的,应处以每违法日2500到25000不等的美金,或监禁一年以下或并罚。对于累犯也进行了每日50000以下美元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或并罚的规定。为了用最严苛的法律保护环境,美国法律将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环境刑法。《废料法》明确,只要行为人有导致任何废料倾倒进江海或港口的行为,不顾主观上有无过错,均构成犯罪。严格责任使美国法院起诉环境犯罪上容易获得成功,在社会层面突出了刑法的威慑作用,同时保证环境保护署治理行为的的作用力。美国除了有严厉的最高15年的自由刑和罚金刑的规定,还有一个别出心裁的规定。被告人需要在不同的行业组织做3次关于环境危害的报告,这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宣传环境法律规定是一种简单有效切实可行的措施。
  
  二、专门机构形式的订立
  
  美国对危险犯有详细的规定,不需要危害结果的发生只需要出现危险状态就足够成立犯罪,对于惩治结果犯的我国值得借鉴;对于罚金刑美国不断地丰富,细化和完善,对罚金的尺度也有同样的规定,我国在刑罚的处置方面要借鉴国外严厉的多元化的处罚方式,弥补污染环境罪存在的不足。美国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署调查污染环境事件,大部分案件由环保署移送,保证了美国污染环境罪定罪的数量,而中国仅靠检察院或行政部门调查,环境犯罪原因结果都极其复杂,调査难度很大导致定罪率很低,我国不妨单独设置环境保护调查机构来提高执法效率。严格责任虽然具有弊端,但却降低了法律调查成本,强化人们守法意识,保证了刑法震慑效果。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提高环境刑法实施效率,发挥保护环境的功能,对解决我国环境面临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节英国污染环境罪立法及借鉴
  
  作为因工业革命推动社^变革的代表国家,英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实力毋庸置疑,然而高速发展的结果却带来了环境污染的惨痛代价。提到我国的雾霾有人会用它与当年的伦敦烟雾事件作比较,当时的伦敦上空被恐怖的烟雾所笼罩,据统计,大约三个月的时间内超过一万人相继丢掉性命。这次沉重的事件之后,英国政府开始了 “铁腕治雾”的行动。公布了《空气清洁法案》、《污染控制法》、《气候变化法》等一系列法案。
  
  一、严格责任与有效辩护
  
  英国虽然是不成文法系国家,但同样拥有完善的治理体系。英国环境的刑事立法规定只要环境要素受到危害,即使人的生命健康没有遭到损害也成立犯罪。英国拥有法人犯罪的规定。法人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并能证明是由经理等决策人授意的、过失导致的,法人与相关责任人员分别承担刑事责任。要求公司负刑事责任有两种路径,一种是严格责任中以公司名义实施的,公司要承担责任。二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公司要求或在公司控制之下实施的,公司应当被裁定有罪。①英国有严格责任的规定,但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若被告可以证明污染是由第三人引起的或污染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的,可免除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规定减少了英国环境污染的犯罪率。有效辩护原则是英国环境刑法的一大亮点。如果行为人因紧急情况而运输废弃物或者不知道也没有理由怀疑其运输的是废弃物的,或者已经采取措施辨而别未被认定为禁止物的,成立有效辩护。彰显了法律实用主义立场。
  
  二、不断更新的刑事法律
  
  英国对于污染环境问题法律出台的及时性是我们应该学习的。我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应该及时制定,对于新出现的环境问题及专家学者广泛讨论无法认定,给司法机关制定处罚增加麻烦的,应尽快制定法律法规及适当的司法解释,例如对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主观罪过故意或是过失的认定;对于一些滞后法规应更正,避免对环境保护工作引起限制。在处罚上采取多种手段,确保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在处罚力度上,加大经济惩罚力度,对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予以深究,不容懈怠。
  
  第五节巴西污染环境罪立法及借鉴
  
  与我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巴西创造过经济奇迹,但同时也经历着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了改变现状,巴西采取了与时代同步的环境政策,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刑法体系。虽然巴西的环境治理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但是巴西环境治理的经验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中国环境治理、实现和谐发展具备充分的借鉴作用。
  
  一、巴西环境犯罪法设立
  
  巴西环境犯罪利用刑事制裁的方式保护环境,适用单行刑法。它所保护的法益是生态法益,不以人类的生命财产健康为中心。《巴西环境犯罪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分为传统的犯罪主体自然人,法人和独特的犯罪主体具有监管职责的人,譬如理事会的理事,法人机构的经理,代理人等。刑罚适用的依据。有三种1.基于违法原因和违法行为而确定的对公众健康和环境所造成的损害的事实;2.违法者过去对环境犯罪法的遵守情况,这体现了累犯与初犯不同的处罚原则,展示了刑罚的科学性;3.在罚金时要考虑违法者的财务状况。$这体现了刑罚的灵活性。在刑罚方面,限制权利刑是巴西刑罚内容的精华。限制权利的刑罚包括下列几项:社区服务、暂时中止权利和家庭拘禁的制裁。对每一项限制权利刑规定的十分详细。如简单的社区服务包括出资资助环境计划以及从事恢复性工作在环境污染的地区等。限制权利刑单独适用或附加适用。
  
  二、提高污染环境罪地位
  
  单方面讲,巴西的限制权力刑是我国接下来污染环境罪刑罚改革可以吸收的亮点。更深层次来说,巴西将破坏环境罪与“种族歧视罪”放在相同高度,加以严厉惩罚,收到良好的效果。在中国,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污染环境之人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我们应该学习巴西的立法高度和执法力度。中巴合作共同改善环境,取长补短,提高环境治理能力是可行的。本章小结法理上说法律移植是处在相同时代的国家直接的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它的基本内涵是:在区分、认可、改良、综合的基础上,吸取、采纳、适用外国的优秀法律制度,使它为本国法所用,成为本国法律制度体系的一部分。对于各国有关环境制度的法律是我们必然要借鉴的。首先,从经验来说德、日、英、美等国,他们遭受环境污染的时间比我们要早,经历过的污染事件比现在的严重的多,他们已经走在了对抗环境污染的前沿,其次环境保护无论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一性,面临着相同的挑战,各国的环境立法相互借鉴融合是必要的。学习国外的优秀的污染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度,总结下来主要有1.我国污染环境罪没有危险犯的相关规定,世界各国都已经明确了危险犯的概念,在实害结果发生前,对使环境处于为现状的嫌疑人进行处置,可以预防犯罪。2.区分故意,过失的犯罪主观形态,对主观方面立法上严格区分,可以避免司法人员处罚无依据的现象。3.引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提高刑法的威慑作用。4.提高法定刑。我国的对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规定的较轻,国外规定的非常严厉,较低的法定刑会减弱打击犯罪的力度,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打击力度,提高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定刑。5.多元化的罚金刑。国外将罚金刑设定为主刑并且对罚金刑的数额进行了限制。还通过社区矫正等方式进行处罚,丰富了处罚方式。而我国罚金单独使用的少或者附加适用但罚金极低,也没有明确具体的金额标准,这使得对大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威慑力不大,不少企业依旧我行我素,肆无忌惮,司法实践上也难以操作,只能适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滋生腐败。要想解决司法实践的问题,就要实行多元化的罚金制度,弥补我国污染环境罪的不足。改善环境之路任重道远,必须要有详细科学的法律制度,在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下,开展法律工作,学习国外经验。力求开拓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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