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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刑罚处置问题解决构想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8-05-02 共28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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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污染环境罪刑罚设置问题
 
  
  一、刑罚较轻且种类单一
  
  (一)法定刑较轻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由法官根据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措施。?刑事责任的严重与否在刑罚上体现的最为明显。修改之后的污染环境罪,法定刑依然是“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严重后果的最高刑罚仅为7年。这与本罪所侵犯的法益大不相符,如此轻微的法定刑对刑法打击犯罪的震慑作用显得力不从心。污染环境形成的损害与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的损失不分伯仲,对于投放危险物质定罪的损害极其严重处无期或死刑的刑罚相比,本罪处于劣势地位,不利于惩治污染犯罪。另外,如果法定刑最高只有七年,那根据我国追诉时限的规定时间仅为十年,笔者在上文中多次强调环境污染的危害结果的滞后性和复杂性,也许十年时间导致的危害结果还没有显现,等到结果出现时再去追究却也无能为力。比较本罪与其他关于污染环境的罪名相比,法定刑相对较低。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和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污染环境罪无论是基本刑法还是加重结果都比这两个的法定刑轻。社会为危害性更大,更易发生的行为却适用较低的刑罚,这是立法不公。与罪责刑适应原则脱离更滋生r污染环境的火苗。综上,较低的法定刑对于污染环境而言,不利于惩治与预防,不利于威慑与治理,建议提高本罪的法定刑。
  
  (二)刑罚种类单一
  
  自由刑和财产刑是我国对污染环境罪的两种处罚方式,形式较为单一只有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有限的刑罚手段打击犯罪的力度同样有限。在国外除了传统的行为方式,还有创新的资格刑、劳动改造、犯罪宣传等。刑罚和非刑罚措施没有合理衔接,单一的刑罚措施丧失灵敏性,没有良好的法制宣传渠道,大多数人认识不到所犯过错的严重性,达不到刑法的震慑效果。我国自由刑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对单位仅仅判处罚金。而现实中各种钢铁厂,煤炭产业才是排污的大户,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枉顾环境利益,肆无忌惮,对领导人的决断行为判处自由刑,单位判处罚金,撼动不了污染企业的经济基础,不能更好地进行环境保护。所以说设置资格刑,剥夺行为人继续施行该行动的资格是制止污染的一种方法。
  
  二、罚金刑不完备
  
  作为对污染环境的治理与弥补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罚金刑。我国污染环境罪采用无限制金额的罚金刑,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难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司法者自由裁量的权利,表面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尊重,不同法官对不同的案件产生不同的想法,在处理力度上就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有损法律权威。另外,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变通措施,不能够有效的执行刑罚,损害司法公信力。
  
  第四节污染环境罪刑罚处置问题解决构想
  
  一、提高法定刑和设立多元化处罚机制
  
  (一)提高法定刑
  
  法定刑要与社会危害程度一致与所犯罪行相呼应。七年的最高法定刑与污染环境罪的恶劣程度不匹配要给予适当修改。在上文中笔者提到污染环境罪应该区分故意与过失两种形态。在法定刑的设置上也要做出区别,参考其他危害环境的刑罚处置措施,笔者认为:首先区别故意与过失,对故意犯本罪的,基本刑为5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严重污染环境的,处5到10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造成重大后果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过失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多元化处罚方式
  
  国外多元化的处罚方式对我国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借鉴。惩罚不是终极目标,目标是让全体公民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从而自觉地保护环境。法定刑与罚金刑不能根本上遏制犯罪,建立灵活的刑罚配套设施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完善非刑罚措施。参考《刑法》第37条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的若干规定,依据民法的责令补救、恢复原状,参照行政法的限制治理、责令停产停业,仿效国外的社区服务,出资资助环境保护计划等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公开训诫也是非常好的方式,让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曝光在大众之下,既对犯罪分子起到了教育作用,又对打算犯罪的人起到了警告作用,最为关键的是对保护环境起到宣传和教育作用。其次,增设资格刑。我国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设立职业禁止制度,因违犯职业规范要求的义务而实施错误行为判处刑罚,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可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对于个人,不让他在从事相关的污染环境的工作,断绝了非法利益的来源,使得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必须要权衡利弊,深入思量对自身今后利益的羁绊,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对于单位的领导人员,剥夺从事与环境有关工作的机会,丧失领导的威信力,同行的其他领域也禁止其工作,对其他相关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单位主体,没收从事污染环境行业的许可证,限令整理,更有严重者终生禁止从事该行业,让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二、完善罚金刑
  
  经济利益是导致环境犯罪的最关键因素,在污染环境罪中钱财是违法者实行犯罪行为的理由之一。为了从根本上杜绝环境犯罪完善严格的罚金刑是迫在眉睫的为了发挥罚金刑的最大效用,以下建议措施可以被采纳。
  
  第一,确定罚金数额,取消无限额罚金制。借鉴德国采取日罚金制度的规定,具体根据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和经济状况决定处罚金额。还可以参照我国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设定,根据造成的严重后果的不同分成三个档次,基本刑采用较低的档次,严重后果的加大一个档次,形成极其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可以采取没收财产的方式。笔者认为在污染环境罪中要更多的适用罚金刑,罚金适用于治理和恢复被污染的环境,单纯的自由刑最大的作用就是震慑犯罪分子,对已经遭受损害的环境于事无补。明确数额能够加强实物处理上的可操作性,避免法官私底下的贪污和包庇行为。同时罚金的数量一定要大,否则完善罚金刑的构想就会失效,增加犯罪分子继续作案的可能。
  
  第二,完善执行模式,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在执行罚金的过程中效率低下,不少人无故拖延,企图用没钱的借口拒绝缴纳。对此可以效仿国外采用罚金刑易科制度。对具备缴纳能力而拒绝缴纳的处以严格的法定刑,对没有能力确实无力缴纳的采用非刑罚的方式,如强制劳动,当治理环境的义工,做保护环境重要性的讲座等等。针对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体现了司法的公正,真正实现刑法环境保护最后屏障的作用。
  
  本章小结
  
  本章是该篇论文的最后一章,探讨了我国污染环境罪的不足和完善措施。笔者从罪名体系、构成要件和刑罚设置三个方面分析。指出罪名体系章节设置不合理,操作性欠缺,处罚范围有限,提出的解决意见为根据污染环境罪侵害的法益单独成章,细化罪名。第二部分是对个别构成要件的欠缺之处着手分析,提出改良观点。客体再一次重申复杂客体的理论,客观方面重点阐述缺少危险犯和因果关系的规定,强调增加危险犯的必要性和确立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益处。主观方面故意与过失之争,强调本罪实际上为主观应该为故意犯罪,同时增加对过失行为犯此罪的处罚规定。第三部分是刑罚设置不完备的问题。指出自由刑和罚金刑设置的弊端,提出的构想为提高法定刑的刑期,创建多元化的刑罚体系,加大罚金刑处罚力度。实际上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正在一步步的改进,趋于合理之中,笔者相信不久之后我国配套合理的设施会逐渐完善,困扰我国已久的环境污染问题及环境治理难题都会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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