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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务工人员劳资纠纷频发原因及特征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6-06 共51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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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新城镇化下进城务工人员劳资纠纷问题探究 
【第一章】进城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策略研究引言 
【第二章】城镇化进程中进城务工人群劳资纠纷困境 
【第三章】城市务工人员劳资纠纷频发原因及特征 
【第四章】现行城市农民工劳资纠纷破解机制的不足 
【第五章】构建城市务工人员劳资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结语/参考文献】新时期进城打工人员劳资纠纷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新型城镇化中进城务工人员劳资纠纷频发原因及特征。
  
  (一)新型城镇化中进城务工人员劳资纠纷频发的原因。
  
  随着法治中国的建设,进城务工人员权利意识觉醒,不再无奈私了或不了了之,“讨说法”的现象层出不穷,如果其进行合法的正式利益抗争未果,就很有可能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社会力量进行非正式利益抗争,甚至演变成过激失范的违法利益抗争,这样一来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便会游离于现行法律制度之外,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颗定时炸弹。因此,要不断结合新背景新情况,观照反思进城务工人员劳资纠纷频发的原因,以期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
  
  1.  经济因素 .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 年)的面世,成为了领导全国城镇化建设发展的一面旗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可就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之际,劳资纠纷却依然呈现上升状态。这令我们不得不开始警惕一些违背中央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错误行径,试图更多地去关注进城务工人员的利益、权利诉求,以防止劳资纠纷愈演愈烈,避免激化更多的社会矛盾,有效地让未来形势的改革和发展不至于误入歧途5.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高低不一,极不平衡。很多欠发达地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情况并不像媒体渲染下的那么乐观,相反甚至发展成为与城镇化初衷背道而驰、诸多“烂尾楼”工程横生的局面。有些地方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将城镇化建设解读为一种以行政权力为主体,以金融扶贫为动机,“摊大饼”式延伸扩展为内容,农村生产要素的一种手段,巧取豪夺。且以 GDP 和城镇化率的纯粹的追求为基准的“造成造城”运动6.
  
  我国城镇化未从今日才开始,随着快速发展的工业二者形影相随。工业经济发展如若疲软,势必导致城镇化建设的“钙缺乏性贫血”.只有当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可能实现高质量的城镇化。因为存在着非“大锅饭”式的国家财税管理体例,且干部考评任用则优先考虑其在所从事工作领域的政绩,因此导致当地产业布局重叠、项目重复建设及产能过剩的问题也随之逐渐暴露出来。目前大部分地方的城镇化建设已然演变成政府的越俎代庖。甚至只有上级政府颁发的“红头文件”的许多地方,一个个新的小镇便应运而生。至于小镇设计在哪个位置、小镇打造的规模数量,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来决定的。
  
  在许多老百姓眼里,“政府是无所不能的”思维惯性已根深蒂固。甚至连不少政府工作人员都迷信这只“看得见的手”.在他们看来,只要政府想做的事,别说是人为地建造改造城市,就算是上九天揽月,下五洋捉鳖,也非难事。然而,不少宏图的描绘仍然有“闭门造车”之嫌,以宏观调控为口号,集中一切力量整合、配置社会资源,便可以压倒性优势轻易实现想要的效果。缺点则是最容易在强调衡平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忘了初衷”--牺牲了效率与活力,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现象严重,导致进城务工人员“被城镇化”现象7.大规模的“造城”运动中,地方政府成为了最大的赢家。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成本来获取土地,一方面却提高土地的价格进行出售,还可进行适当投资,让手上的资金流动起来,便于招商引资,促进城市建设,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本质便是政府通过土地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赚取来实现财政红利。新凯恩斯主义哈罗德-多马模型指出“高投资率会带来高经济增长率”.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资金率低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属于正常的现象。

    一般在经济落后的市、县一级地方政府,其经济发展主要依靠民间资本的力量,因此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努力争取到高水平项目在其行政管辖区域内成功中标实施。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大背景下,似乎产生了一些不成文的“潜规则”--谁的人脉广、路子多、关系好,该地区的城镇化建设便“大有可为”,由此地方政府便可优先跻身到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中享受更多的实惠。短期来看,城市拥有了源源不断供给的劳动力,而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立足生活也有了保障。可片面地发展土地城镇化,却忽视了人的城镇化。造就了一大批“空城”,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这种先天性准备不足、出生后又发育不良的病态发展模式,一旦国家政策有变,房地产供过于求,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债台高筑、资不抵债,高速发展中的城镇化就会变得非常脆弱。一旦受到因资金链断裂的影响,后果很有可能像美国次贷危机一般产生多莫诺骨牌效应,那时作为政府所要面临的财政负担可想而知。届时,房地产开发商因无法支付劳工工资一拖再拖甚至仓惶跑路,那么进城务工人员讨薪、工伤等一系列的劳资纠纷势必将迎来新一轮高峰8.
  
  2.  制度缺陷 .
  
  美国着名政治学者亨廷顿认为:“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得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这只“有形的手”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显着,进城务工人员与其用人单位所形成的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劳资纠纷的数量只增不减,形式新颖,花样繁多,防不胜防。不论是哪一类纠纷解决机制,从制定出来便已遥遥落后于实际生活。尤其是在当下这个无论什么都变幻莫测的时代,现行的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暴露出其固有的本质的滞后性9.
  
  众所周知,中国现行的劳资纠纷解决机制是以“一裁二审、仲裁前置、但有例外”为特征。其中,协商、调解属于非法律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其在处理劳资纠纷中略显“无力”.而仲裁、诉讼两种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方式,在现实中却被维权者广泛运用。其中,“裁审关系”则被公认为在劳资纠纷解决过程中,尤其是当事人选择仲裁和诉讼程序时最为虐心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愿对劳动争议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却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第五条可以看出,立法者的初衷是希望能够将协调、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四者结合起来,并形成以仲裁为中心的处理格局。然而,在实践中,协商、调解的程序往往流于形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又分别为两个独立的程序,这样一来便导致现行劳资纠纷解决机制还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城务工人员无论选择何种维权方式,仍然道阻且长。因此,当前问题不在于“裁审”的重新组合,而是对“裁”与“审”两者本身进行价值重塑以及两者间衔接维度的考量。另,在中华“和”文化及“法治中国” 的时代背景下,重拾协商、调解此类非法律强制性解决方式也成为当务之急。
  
  另,工会是工人最重要的维权组织,就新型城镇化中进城务工人员劳资纠纷解决过程存在的问题,我们到某市总工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调查。分管该领域业务的工作人员谈到了其在工作中遇到的瓶颈与无奈:工会作为一个群众性组织,并无“实权”,大多时候仅仅是在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集体合同、组织培训讲座以及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出面协调处理,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进城务工人员在发生劳资纠纷时,第一时间考虑到的并不是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等其他社会团体组织,而是急切地直奔劳动监察部门“上访”,或是通过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寻求解决。这样一来,此类社会团体在为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时形同虚设。我们还到法律援助中心机构进行了调研,由于进城务工人员寻求法律援助中心支持的渠道不畅,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也不理想。
  
  3.  心理诱因 .
  
  经济因素、制度缺陷和其他因素导致的社会矛盾难以得到有效地、公正地、及时地解决,由此一来,进城务工人员对于自身利益抗争最终将会以问题化的方式非常快速而明显地呈现出来。所谓问题化,这里是指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地运用各种能够吸引政府官员关注的行动,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诉求能够转化为值得政府官员重视从而得到积极解决的问题的过程10.作为个体,其一般采取的方式是脱衣、躺公路、自杀等,而集体抗争问题化的方法则一般是围堵老板、堵路、围工地、聚集在政府大门等。这些方法都在于引起政府部门重视,使他们的经济利益诉求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否则,领导们都很忙,不会理会也没有时间理会这些“小事”.进城务工人员大多为了讨薪、工伤赔偿,然而应该问谁讨薪、请求工伤赔偿,他们是不清楚的。比如,在建筑领域,包工头、劳务公司、承建公司和开发公司都行,而不管他们与自己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他们有着独特的想法,且该想法比较直观--我同谁接触就向谁要钱。他们既有很强的道德正当性,也是实用理性主义者,不管谁给钱,只要能拿到钱就行。至于谁改给钱,谁是法律上的义务主体,他们根本不管。不仅如此,他们有的时候讨要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工资,还包括同伴的,甚至包工头、承建公司的工程项目款等。可见,同抗争主体模糊相联系,进城务工人员很多时候混合主张了其他的利益。不过,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的诉求由最初的经济利益,开始逐渐向法律之外的要求转移。不过这种要求的目标不是国家权力,而是纠纷解决的程序和实体要求等。如,去年发生的格兰仕员工的集体极端维权就是一个典型事例,表明了我国劳资纠纷正步入一个由个别化逐步向集体化的转型期。
  
  (二)新型城镇化中进城务工人员劳资纠纷特征。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资纠纷花样百出,逐渐呈现出以下几个新特征11:
  
  1.  劳动关系结构的改变 .
  
  原来大多劳资纠纷都是发生于个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而现在越来越多的进城务工人员劳资纠纷发生在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之间,侧面反映出进城务工人员权利意识的觉醒,已经逐步意识到有组织、有纪律的集体维权形式更能实现其对合法利益的扞卫。
  
  2.  进城务工人员诉求的改变 .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进步,进城务工人员的受教育程度逐年提高,文化知识有了较大的储备,对于依法维权,在主观上有了一定的认识。相较从前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资纠纷大多是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等侵权行为引起,现下进城务工人员劳资纠纷的爆发已不再局限于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被动维权。大多情况下,为了争取新的合法权益,其更愿意选择相当程度上组织起来形成合力,集体造势维护权益,如 2014年 4 月广东中山上百名格兰仕员工打砸工厂要求提高薪金待遇等。
  
  3.  劳资纠纷在地域、行业上的特征呈现 .
  
  新型城镇化中进城务工人员劳资纠纷在地域上、行业上亦呈现出明显特征--东部沿海地区市场经济比较发达,进城务工人员的集中程度、教育水平、知识结构、权利意识等较中西部地区来说高出很多层级。从行业上看,利润普遍很低、竞争异常激烈、拼命压缩薪金的传统制造业是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最多的地方,如刚刚过去的 2014 年 12 月,美的生活电器事业部约 40 名员工聚集在其总部大厦的广场前反映其工资水平发放不合理的诉求12.公司总部得知此消息后,为消除影响,排除妨害,正在与其员工积极沟通。
  
  4.  用人单位人事变动的频繁性 .
  
  很多企业兼并、搬迁、关停甚至破产,人事变动范围往往辐射很广,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众多,特别容易引发劳资纠纷。
  
  5.  劳动者年龄结构的变化 .
  
  新型城镇化中进城务工人员愈加年轻化,大多都有在城市长大的生活经验,接受过国家正规教育,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较宽的视野,因此,其通过网络对法律、政策及相关信息的学习了解,拥有了较强的权利意识。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其更倾向于团结组织在一起,共同“对抗”用人单位,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而老一辈的进城务工人员则更愿意忍辱负重,息事宁人。
  
  6.  劳资纠纷的集体化 .
  
  集体化直观地反映出了进城务工人员劳资纠纷在新型城镇化中的不断“升级进化”,反映出现行劳资纠纷解决机制的无力与不足,为“法治中国”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敲响了警钟。政府部门在协调处理此类新型纠纷时应转变观念,调整方法,不能“一棒子打死”,也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就给其“扣”上“刁民”的“帽子”.维权即维稳,关乎国家生死存亡与民生大计,但过度激进、先入为主地完全以维稳的思维模式去处理,未免存在“杀鸡焉用牛刀”的嫌疑,处理效果或许适得其反。笔者认为,政府完全可以用市场化的方式去解决,只要劳资纠纷不要持续发酵、酝酿成影响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便将其视为普通的经济纠纷。在许多集体劳资纠纷处理过程中,亟需政府部门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搭建可使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沟通平台,把握该新型劳资纠纷发生的顶层原因,了解进城务工人员的诉求与行动逻辑,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协调,充分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劳资纠纷是十分普遍正常的现象。另,应尽快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进城务工人员通过法律途径,规范有序地表达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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