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票据的对价问题研究(4)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1 共10241字
①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58-159页。
②See UCC§ 3-303(b)。
③See UCC Comment 2to§ 3-303.
④See Wayne K.Lewis &Steven H.Resinicoff,The New Law ofNegotiable Instruments,Michie Law Publishers,1996,p.52.
①See Ernest Amirault & Maurice Archer,Canadian Business Law,1981,p.109.
②See Marengo State Bank v.Meyers,89Ill.App.421,232N.E.2d75.
③See Kenerson v.Federal Deposit Ins.Corp.,44F.3d19(1stCir.1995)。
④See Michael H.Whincup,Contract Law and Practice,1992,pp.54,65,Boston.转引自郑孟状:《论票据对价》,《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⑤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46-247页。
⑥See Union Fin.Co.v.National Bank in N.Kan.City,463S.W.2d70(Mo.Ct.App.1970)。
⑦[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64-65页。
⑧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2013-2014年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第95页。
⑨See UCC Comment 2to§ 3-303.
①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②See J.J.Schaefer Livestoclc Hauling,Inc.v.Gretna State Bank,229Neb.580,428N.W.2d185(1988)。
③See Weast v.Arnold,474A.2d904(Md.1984);Reimann v.Hybertsen,275 0r.235,550P.2d436,modified,276or.95,553P.2d1064(1976)。
④See American .Title Ins.Co.v.Burke & Herbert Bank & Trust Co.,813F.Supp.423(E.D.Va.1993)。
⑤See Donald J.Rapson,Loss Allocation in Forgeryand Fraud Cases:Significant Changes Under Revised Articles 3and 4,42Alabama Law Review 435(1991)。
⑥See Underpinning& Found.Constructors v.Chase Manhattan Bank,46N.Y.2d298,302(1979)。
①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14条: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不享有权利;无对价或以不相当之对价取得票据者,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②See Larry&Vivan Leesingv.T.E.K,Indiana Court of Appeals,861N.E.2d1246(2007)。
③《英国票据法》第27条指出价值包括两个方面:(1)任何足以构成单纯契约之对价;(2)在票据签发或转让之前发生的债务或负债,无论该票据为见票即付票据或是远期票据,均将债务或负债视为价值。对价乃包含价值,持票人在任何时候为汇票支付了上述价值,那么他对于承兑人以及所有的票据前手来说,即被视为支付对价的持票人。对汇票的留置权也可以被视作是支付了对价,该条法律明确:如汇票持票人,不论是因为契约或法律之默示,对汇票享有留置权,则该持票人视作为已经支付对价,但票据权利范围以留置权金额为限。
④票据贷款的场合,票据债务人只有出票人,因此这种票据在实务中被称为“单名票据”.在票据贷款中,贷方既可基于消费借贷合同也可基于票据行使权利,还可以在到期日前利用票据贴现回收贷金,因此对贷方是有利的。另外,作为贷方的银行还可以将该票据作为担保或作为价款支付的手段利用。
⑤张凝、[日]末永敏和:《日本票据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23-24页。
⑥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2013-2014年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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