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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体系整理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1-11 共18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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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行法律体系整理

  我国的林业支撑和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林业法制建设成绩显着。目前,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林业法律体系,建立了林地林木权归属管理、造林育林、迹地更新等多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法律制度,使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林业的完备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森林财产属性的法律体系。

  目前在我国对于所有权的管理,《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是现阶段体现森林财产权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1、体现森林所有权的规定。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于森林所有权的规定只有一条,但是对于森林权属的明确规定在法律上还是第一次。该法第 9 条明确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主体是国家和个人。《宪法》关于林权的规定是最具权威性、最高层次的。

  《森林法》对森林所有权的规定较为详细。第 3 条、第 27 条详细规定了森林所有权的主体为国家、集体和个人。

  《民法通则》从民事权利的角度规定了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权属。第 81 条规定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对林地相关制度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例如该法第 9 条对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规定。

  2、关于森林权属流转的法律规定。

  《森林法》对森林权属的流转也作了详细的规定,诸如流转原则、流转方式等等。该法第 15 条对森林、林木、林地的转让条件、转让方式、转让类别、转让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森林权属流转的法律规定也较为详尽。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0 条、第 37 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体现森林生态属性的法律体系生态属性石森林区别于其他自然资源的要点,在管理森林的法律法规中,要全面体现这种特征,当今的公益林与商品林,以及对商品林的采伐生态管理,限额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种体现。

  1、现行法律对森林资源生态保护的规定。

  (1)《宪法》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宪法》中对于森林资源生态保护的规定也是原则性的。《宪法》第 9 条、第 23 条分别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两个角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体现出根本大法对于森林资源生态性的重视。

  (2)《环境法》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

  1989 年 12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是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也是进行森林资源生态保护的法律依据。该法共 7 章 70 条,该法中关于基本任务、保护对象、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管理机构与管理权限以及法律责任等的相关规定均是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渊源。该法第三章更是详细具体的规定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体现出对于资源生态性的重视。第 29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第 35 条分别从国家生态保护的措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和禁止性措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森林法》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

  《森林法》于 1998 年修订,该法第 1 条明确提出了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森林法》共 7 章 49 条:其中最主要的体现保护森林资源的内容为:鼓励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并从财政上采取保护性措施;对森林采伐和森林更新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森林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森林保护的相关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颁布实施的,历经 1988 年第一次修正、1998 年 8 月全面修订以及 200 年 8 月第三次修正,以及一些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由土地问题而引发的矛盾与冲突。该法共八章 86 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毁坏森林。"2、森林资源保护的其他法律规章。

  主要包括《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病虫防治条例》 、《森林法实施细则》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管理规定》等均对森林资源保护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森林保护的相关措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法》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解释。

  3、森林资源保护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1)森林资源保护规划。

  国家林业局出台的各种保护纲要、发展规划均是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划。

  (2)《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本方案体现出增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方案的理念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核心是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导向是解决生态环境相关领域的突出问题从而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其中,第 20 条详细规定了建立天然林保护制度。

  第 34条详细规定了河湖、草原、耕地的休养生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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