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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林权法律问题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1-11 共17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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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论

  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林权一直处于不稳定的多变状态,权利主体不清,权利义务内容模糊,林业经济的发展也因此而受到影响制约。为发展林业经济,解决林业经济中的"林权不稳,政策多变"问题,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受农业生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经验的启发,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下发《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推出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为目标的林业改革措施,意在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新确定个人林权,借助对个人林权的明确,落实林业生产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调动农民发展林业经济的积极性,促进集体林业经济发展。但是,由于在推出"林业三定"政策时,"个人林权"还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权利义务内容并不明晰,集体林权和个人林权尚存在着法律政策冲突,对个人林权的界定也因法律、政策的分歧而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加之农民有过林权因政策调整而频频变动的经历,对集体林权改革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尚存疑虑。"林业三定"政策出台后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推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违悖推出林权改革初衷的现象,不得不中止。对此,"林权三定"的执行者曾坦陈,"遗憾的是,"林业三定"一度引发了全国性的森林乱砍滥伐。许多地方的山头,一夜之间被剃成了"光头",这项改革因此被紧急'刹车'."进入21世纪后,为保证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建设生态文明,一度中断的集体林权改革被再度提起。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部署,2003年做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8年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其后,又于2016年1月下发了《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做出十分详尽的安排,明确了集体林业产权改革的目标及任务。要求在第十三个五年计划期间(2016-2020)通过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林权规范有序流转,确保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改发(2013)39号文件]的精神,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尊重农民林权流转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按照"流不流转是农民的事,转多转少是市场的事,规不规范是政府的事"的原则规范林权流转。依此,可以将林权流转定义为,林权流转是指享有林权的农民,以实现林权的经济价值为目的,在自愿基础上依法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林权流转的这一特点凸显了界定个人林权重要性及紧迫性,由于受政策多变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林权一直处于频繁的变动状态。最初,在土地农民私有的基础上建立了个人林权制度,这时的个人林权是属于自物权;其后,因农民土地私有制被废除,个人林权成为一种依附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他物权。从1950年起至21世纪结束,我国的林权制度在五十年内先后经历了七次大变动。林权的频繁变动不但使林权处于一种不稳定不确定状态,损害了林权制度的权威性,也淡漠了人们的林权意识。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人们对新的林权规定刚刚有所认识、了解,却发现林权的政策、法律又发生了变化,因此而陷入对林权立法、林权政策频繁更迭的忧虑,难以产生关注研究林权的热情。以至于今天在谈及林权时,往往也只是限于概念、定义的层面,却很少能有人对林权的内涵及外延做出全面的系统阐述,特别是对个人林权的认识在权利的法律属性、权利的内涵等方面还存在着盲点。

  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法律在经济改革过程中的权威地位及作用得到特别重视。因为,法律能够"指引人们以它认为正确的方式活动,…‥帮助个人实现自己选择的目标。"重大改革必须要于法有据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改革过程中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立法对改革的引领作用,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得以遵守执行,确保一切改革举措都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不允许改革脱离于法治轨道之外。落实个人林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要实现国家预定的21世纪林权改革目标,就必须厘清个人林权认识的种种盲点,完善个人林权立法,以去除阻碍林权改革的"负面因素".不然,林权改革就有可能背离法治的要求,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本文立足于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一特定背景,以我国现行的立法为依据,对个人林权的内容及特性进行归类分析,通过对国家林权改革政策的解读,分析论证个人林权制度尚存的不足,并就个人林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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