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我国正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而个人林权也随之进入人们的视线。对个人林权的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林权理论,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指导。但是遗憾的是,由于长期以来强调林权的公有,个人林权经常处于被忽略状态,专门的系统研究极为罕见。以至于今天我们在谈及个人林权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对个人林权认识的盲点有可能成为阻碍林权改革深入的"负面因素",因此本文对个人林权进行梳理。从个人林权的概念、特点、取得、流转、消灭等五个方面,系统阐释,同时这也作为本文的创新点之一,其中本文认为个人林权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具体而言,林地使用权包括对林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及自留山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包括自家房前屋后、自留山及个人对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享有的林木所有权。个人林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个人林权的客体为不动产,也就是说能作为个人林权客体的只能为活立木,不同于被采伐的木材。对个人林权的行使也有一些限制,如林木所有权之处分权受采伐许可证限制;林地使用权受林地用途的限制,不得改为非林地。由于国家尚未正式推出国有林业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因此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而取得林权,依旧是个人林权取得的主要途径。
个人林权的林木、林地原始权利人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就是说个人林权的取得分为:通过统一分配而取得的自留山使用权;通过承包合同取得;通过林权流转取得;通过继承取得。作为个人林权流转,转让方只能是自然人。只有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进行流转。个人林权的消灭原因有林地被征用、承包期限届满以及林木采伐导致林木所有权的消灭。
其次,尽管一直承认承包人对林地的使用权,对耕作所得的劳动成果林木享有所有权。但是,却忽略了从法理的层面对这种所有权进行论证,也未能从法律层面予以考虑,究竟应该如何定性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可以基于用益物权而取得孳息,将林木的法律属性认定为孳息,能过避免对确认林木所有权时发生的法律分歧。我国物权法将孳息分为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林木是承包人的劳动创造,具有非自然性,不属于自然孳息。林木需要承包人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不是凭借签订承包合同必然产生的,也不属于法定孳息。可见,我国法律对承包人劳动创造的林木孳息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使得个人林木所有权没有一个合适的法律定位。本文借鉴罗马法加工孳息和德国民法典权利孳息的概念,提出对物权法进行修订,增设权利孳息,为个人林木所有权寻求理论的支撑。
最后,承认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的存在及寻求理论支撑是第一步。接下来,如何保障权利人之权利又着为关键。林地征用存在着土地补偿费用归属及发生争议解决的问题,林木采伐证制度存在着使林木所有权受到限制及让权利人被迫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弊端,本文从林地征用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完善,提出拙见,以保障权利人之权利。
基于这种认识,我选择以个人林权作为硕士毕业论文研究内容。由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借鉴农业生产责任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展开的,因而,关于个人林权的研究也多是模仿或照搬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研究成果,专门的独立系统研究则罕见。我在论文完成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研究资料匮乏这一问题,再加之个人认知及学识的限制,论文中对个人林权所作的研究探讨都十分粗浅,必然存在着不足甚至荒谬之处,望老师赐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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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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