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征地中农民的心理冲突
第一节 D 村征地冲突始末
根据对 D 村失地农民的走访所得,2009 年 D 村曾经因为补偿款的问题发生过一次征地冲突。当时市政府为了修建产业园区,要征用 D 村的土地,并在通告中明确写明:征地补偿安置费为 22823.75 元/亩。D 村村支部书记利用职权之便,私自将 10 余亩产权不清的荒地谎报成耕地,冒领征地补偿安置费 20 余万元,引起村民们的普遍不满。更令村民们感到愤怒的是,村干部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擅自将政府给农户发放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扣留 20%,即每亩土地扣留 4564.75元,总记达百万余元,对外宣称这笔款项将用于拆迁安置以及购买养老保险。由于这项补偿方案事先并没有按照正规程序征求村民们的意见,完全是村干部一手策划的。因此,村民们普遍认为这是村干部为了克扣补偿款所采取的诡计,因此大多数失地农民都对这一方案表达了极大的不满。更令 D 村失地农民感到不公的是,当时附近牵涉到此次征地的村子都是按照政府的补偿标准全部发放到农民手里(22823.75 元/亩),只有 D 村要扣留 20%的补偿款。村民们很不服气:为什么同样的工程,同一片区域,补偿安置费就不一样呢。于是,失地农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件为依据,坚持按照文件明确规定的 22823.75 元/亩作为补偿依据,拒不接受 D 村所公示的扣留 20%以后的 18259 元/亩。因此,农民与村委会在这一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导致工程无法如期进行,开工时间一拖再拖。
后来,在村干部的软磨硬泡下,二百多户农民最终同意村内的补偿方案,只有七八户比较顽固,抗拒征地的态度比较坚决。在这七八户农民的影响下,签字的二百多户农民也纷纷改变主意,开始反对村内的补偿方案。到了这个阶段,双方都不肯让步,导致工程迟迟无法开展,上级部门开始催促 D 村的村委会加快进度。后来,在意见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征地拆迁开始强制执行。施工车辆进入 D 村进行地面附着物的清理,装载机强行推倒果树,碾坏庄稼。D 村的村民们纷纷出动,将施工车辆围住,阻止拆迁工作的进行。镇上派出协调组,协调组领导提出“先征用土地,支持国家搞建设,随后发放补偿款”的说法,遭到村民们的强烈反对,双方不欢而散。为了扞卫自身的合法权益,D 村的失地农民开始上访,向上面讨要说法。信访部门屡屡推脱责任,上访并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性效果。村民们意识到上访没用,上级部门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没人真正关心农民的利益。于是,为了维护集体的土地权益,村民们变得比以往更加团结。当施工团队再次出现在 D 村的时候,D 村的村民们一呼百应,迅速集合起来,集体抗议征地。在抗议过程中,村民们群情激愤,失去理智,有几个村民带头砸毁了部分施工设备、烧毁车辆,并与施工人员发生冲突,局面一度失去控制,最终在公安机关的调停下才将冲突平息下来。
为什么附近几个同样被征地的村子全都风平浪静,只有 D 村爆发了征地冲突?D 村爆发征地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补偿款太少?还是因为村民的民风彪悍?面对权益被侵害的现实,D 村村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心理的演进逻辑是怎样的?对其现实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将在后文进行探讨,这里先就失地农民对征地的满意度展开调查,根据表 4-1 显示:首先,在补偿标准上,有74.5%的村民对征地补偿款感到不满意。据政府公示,征地补偿款为每亩 22823.75元,相当于 2009 年 D 村村民 5 年左右的农业收入。用 5 年的农业收入从农民手中换取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用村民的话说,感觉“土地是被抢走的”.但是,其他涉及征地拆迁的村子也是这个补偿标准,全都安然无恙。由此可见政府的补偿标准虽然不高,但并不是引发 D 村征地冲突的主要原因。其次,在补偿方案上,D村的村干部私自制定了村内的补偿分配方案,其他村子是将政府发放的补偿款全额发放到农民手中的。高达 95.7%的村民对这一补偿方案感到不满意,可见此次征地的最大矛盾集中在村内的补偿方案上。最后,在征地程序上,高达 85.9%的村民对征地程序感到不满。这主要是因为在补偿分配意见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施工团队强制进行征地拆迁,违反了“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的规定。综上,D村村民对此次征地的满意度非常低,这反映了 D 村村民对客观现实非常不满,现实矛盾非常尖锐。现实矛盾势必造成失地农民内心的冲突与不适,通过对 D 村村民的心理变化与现实行为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失地农民心理冲突的动态演进逻辑。
第二节 征地中农民心理冲突的表现
一、土地收益分配失衡引发相对剥夺感
被征地农民的相对剥夺感来自于与其他参照群体的比较,主要源于以下四个方面:(1)被征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相比较,发现地方政府在土地收益分配中获取的最多,对自己的剥夺也最大,因此感受到的相对剥夺感也最强烈。据学者研究,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比例严重失衡,“如果以土地的成本价为 100,其中收益农民只得 5%-10%,村级集体经济的 25%-30%,政府及各部门得 60%-70%”.(2)被征地农民与村委会相比较,认为村委会截留补偿款过多,且村干部借机大发横财,贪污补偿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被征地农民的相对剥夺感。更有甚者,村委会为了自身利益,在农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土地转让给政府,引起了被征地农民对村委会的强烈不满,乃至引发激烈冲突。2011 年,广东乌坎村的村民们发现村里的土地越来越少,村干部借转卖土地敛财数千万,而农民们对此毫不知情,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最终引发了激烈的征地冲突。(3)被征地农民内部之间相比较,不同群体的农民获得的补偿与安置也不一样。有的农民凭借社会关系、经济实力、信息渠道等有利条件在利益分配格局中占据优势地位,获得更多的补偿与更好的安置方式。反之,有的农民社会关系缺乏,信息闭塞,人微言轻,在利益分配格局中处于被动地位,获得的补偿也最少,因而产生的相对剥夺感就越强烈。
此外,由于征地补偿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地域乃至不同村的补偿都不一样;征地时间的先后也会导致农民获得的补偿不一样。经过比较之后,获得补偿较少的那部分农民群体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2010 年,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的失地农民因对该镇拆迁补偿政策变动不满,要求当地政府对他们前几年的拆迁以现行政策给予差额补偿,遭到拒绝后占领当地政府,阻塞公路,并与警察发生了激烈的冲突,酿成了性质恶劣的群体性事件。(4)被征地农民与自己过去的生活相比较,发现征地之后的生活水平反而不如征地之前,也会引起被征地农民的相对剥夺感。2014 年,昆明市晋宁县的失地农民对每人 4.3 万元的补偿方式感到强烈不满,认为补偿款不足以维持农民失地后的正常生活,最终引发了激烈的群体性事件。由利益分配不均衡所产生的相对剥夺感,往往是引发征地冲突的重要原因。
从 D 村的征地冲突中可以看出,D 村农民的相对剥夺感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D 村的村支部书记利用职权之便,将产权不清的荒地谎报成自己的耕地,冒领征地补偿费,供自己挥霍,让村民们感到极为不满。这十余亩土地虽然没有确权到户,但是是由 4 名村民共同开荒形成的,即使征地补偿安置费不属于这四名村民,那也应当属于 D 村的全体村民,没有理由成为 D 村村支部书记的私有财产,因此广大村民们对 D 村党支部书记中饱私囊的行为感到不满,感到本属于群体的利益被剥夺。其次,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村干部擅自扣留 20%的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更是令村民们感到难以接受。由于这一方案不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因此村民们拒不接受这一方案。村民们认为村干部想借机敛财,剥夺本来属于自己的财产。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时,村民们当然难以接受。最后,同属于同一片补偿区域,附近的村民都获得了完全赔偿,而 D 村村民只能获得 80%的赔偿款。在于邻村村民的比较中,让 D 村村民觉得很不公平。以上种种现实令 D 村村民感到不公,觉得自己的利益被剥夺,没有得到平等、公正的对待,因而产生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继而对现实产生强烈的不满,引发抵触、怨恨、焦虑等负面情绪。
由相对剥夺感诱发的负面情绪,将会酝酿成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心理氛围,并有可能成为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在 D 村,村干部积极做农民的思想工作,农民们虽然对这一补偿方案感到不满,但是在村干部的软磨硬泡下,有二百多户农民都同意该补偿方案了,只有七八户不同意。后来,在这七八户农民的影响下,签字的二百多户农民也改变主意了,开始反对征地,导致工程迟迟无法开展。这是因为,由相对剥夺感诱发的负面情绪,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消除与疏导,很容易在农村中快速传播、蔓延。在少数农民心理冲突的基础上,农民之间通过交流利益受损的信息,负面情绪很快得到传播与感染,进而影响到到更多农民的心理感受,激化农民的心理冲突,形成引发征地型群体性事件的心理氛围。这种心理氛围一旦形成,个体的心理冲突就会上升到群体性的心理冲突,并使农民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容易诱发农民的集群行为甚至集体暴力活动。D 村的村干部试图凭借权力,通过做思想工作的方式迫使大多数农民同意该征地补偿方案,并没有去解决引发农民心理冲突的最本质的问题,导致农民的心理冲突只是被暂时压制,并没有彻底消除。因此,在几户农民的坚持下,抗拒征地的负面情绪迅速在村中传播与蔓延,其余的二百多户农民很快受到影响,最后出现全体村民集体反对征地的现象,不利于征地的顺利开展以及社会秩序的安定。
二、利益诉求受阻加剧心理冲突
(一)体制内诉求不畅通
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只是征地行为的被动接受者,缺乏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和参与政策制定的机会,导致自身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制定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时,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程序与公正合理的征地程序,政府往往不按照法定的征地程序进行征地,将被征地农民完全排除在政策制定之外。
被征地农民无法有效参与其中,对征地没有知情权、参与权与建议权,利益诉求得不到表达,只能选择接受由政府主导制定的补偿方案。由于这样的补偿安置方案往往无法体现农民的真实诉求,与农民的心理期望相去甚远,对农民今后的生活与发展极为不利,成为导致被征地农民对现实产生不满的重要原因。制度上的不完善以及农民地位的弱势性,使农民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损失与剥夺。当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一般会首先选择体制内的利益诉求手段,如谈判、投诉、仲裁、同级上访等。但在具体的实践中,由于体制内维权的程序过于繁琐,效率低下,成本较高,加之农民的力量太过弱小,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基本没有胜算的可能,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诉求往往被相关部门应付了事,得不到有效解决。体制内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阻塞了农民利益诉求的正常表达,长期将农民屏蔽在政策制定与利益协商的体制外,迫使农民寻找其他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体制外诉求受到压制
由于体制内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合法的抗议机制太少,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表达,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累,并催生出许多制度外的政治参与手段。这个时候,在“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以及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下,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伦理与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更多地通过制造一些影响力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来引起社会关注,如集会、游行、静坐,乃至越级上访、阻塞交通、砸毁施工设备等,迫使政府在舆论的压力下去解决农民的利益诉求。农民只有通过制造群体性事件将事情闹大,引发媒体报道与社会良知的关注,最终才能达到维权的目的。基层政府出于维稳需要,对不具有对抗性的群体性事件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办法,满足闹事者的利益诉求,甚至有些无理取闹者也能通过闹事获取利益,这种治理逻辑让广大利益受损的失地农民明白,“不闹不解决”,“闹了就解决”是有效的维权办法。当事态已经发展到难以用温和手段解决的时候,基层政府不得不采用中央明令禁止的暴力手段,即通过压制、截访等手段维护稳定,甚至采取殴打、恐吓、拘留、逮捕等强制手段,进一步侵犯了农民的人身权益,造成农民与基层政府间的关系紧张,最终提高了爆发征地冲突的可能性。
(三)利益诉求受阻加剧心理冲突
一方面,体制内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难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体制外的政治参与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潜伏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在体制内利益诉求手段无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时,农民不得不铤而走险,选择体制外的政治参与手段。到了这一步,被征地农民已经没有退路,围绕共同目标产生的群体认同感就此形成。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指出,个人会在群体中变得没有理性,思想情感极易受到别人的暗示及传染,变得极端、狂热,因人多势众产生的力量让他变得肆无忌惮。
①由于我国农民的素质整体不高,在采取集体行动时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合法的行为规范以及完善的组织基础做保障。一旦形成一个有共同目标的利益群体,原先沉默、克制的农民会在别人的带动下变得冲动、暴力、失去理智,采取较为极端的对抗方式宣泄不满,甚至不惜采用违法行为向政府施压,其行为往往容易失控,再加上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用,导致被征地农民的政治参与及维权行为容易超过法律的界限,极易酿成征地型群体性事件,造成农民与地方政府的直接对抗,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冲击。
在 D 村发生强制拆迁的事件后,村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去上访,但上访耗时耗力,且上级部门屡屡推脱,上访效果并不明显。村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但通过体制内的利益诉求渠道又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的感觉。村民们的利益诉求只是暂时被压制下去,并没有消除。达伦多夫冲突理论认为,冲突与对抗是不能消除的,简单的压制只能使冲突潜藏在表层之下,不断酝酿、积累着,被压抑的冲突总是会周期性地爆发出来。当施工团队第一次进入 D 村施工时,村民们心存侥幸,保持克制,只是阻止施工的进行,并希望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事实证明,和平式的协商方式并不奏效,只会让征地部门更加肆无忌惮,迫使农民选择斗争式的对抗方式,增加了爆发征地冲突的可能性。
在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村民们除了抗争已经别无选择。主观上,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导致愤怒、怨恨、不满、无奈等负面情绪难以纾解,并在村民之间迅速传播。加剧心理冲突的激化、升级,极易使其行为变得冲动、暴力、难以控制。客观上,征地部门漠视村民权益,对村民们的利益诉求视而不见。村民们被逼到绝境,围绕共同利益的群体认同感已经形成,变得更加团结,也更加没有理智,更具破坏力。这时,施工团队的再次进入就成了引爆 D 村征地冲突的导火索。
村民们迅速集合起来,走向施工地抵制征地。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再受到侵犯,村民们已经忍无可忍,在几个村民的带领下,他们砸毁了施工车辆,并与施工人员发生了冲突,最终造成了性质恶劣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节 农民产生心理冲突的原因
一、现行土地制度不完善
(一)补偿标准不合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我国土地的补偿标准是根据该土地被征收前 3年的平均年农业产值的倍数确定的,是脱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的政策性定价,这就意味着被征地农民无法分享土地的巨额增值收益。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农业长期处于被剥夺的地位,农产品价格低廉,以农业产值为依据的土地补偿标准明显有失公平,不足以体现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功能、社会保障功能以及情感功能所对应的市场价值,也难以保障农民失地之后的就业与养老等问题,生存权与发展权受到严重威胁。同时,地方政府掌握着制定征地补偿的主导权,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及法律监管制度的缺失,地方政府往往将征地补偿视为一种财政上的负担,因而将征地补偿倍数定为法律规定的下限或较低倍数,大大低于被征地农民的心理预期,引起被征地农民的强烈不满。有学者以 1995-2005 年为例,对土地补偿标准的不合理进行了分析。1995 年,政府与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为 2.5:1,到 2005 年这个比例扩大到 9.7:1.这是因为地价每年上涨,而征地补偿标准在这 10 年间只涨过 1 次(1999),地价上涨幅度远远大于征地补偿标准。
1995-2005 年,每公顷土地出让金收入由 77 万元上涨到 355 万元,上涨 3.6 倍,而征地补偿最高上限却只由 20 倍提高到 30 倍,仅提高 0.5 倍。在失去土地后,农民的各项生活开支迅速提升,在短期内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情况上,使农民对未来的生活感到焦虑。再加上各级政府、镇、村对征地补偿款的层层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款的丑恶现象时有发生,使最后落到农民手上的补偿款极其有限.当农民难以维持今后生活的巨大开销,生活水平较征地之前下降时,他们就会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
(二)土地收益分配不均衡
土地被政府征收后,政府再将土地卖给土地开发商,在这个过程中土地收益增长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土地增值收益几乎全部落到各级政府及开发商手里,作为土地使用主体的农民却并没有分享到地价上升的好处。据有关学者研究,在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地方政府大约获得 60%-70%,村级集体组织获得 25%-30%,真正到农民手里的已不足 10%.
有学者提出,1979-2001 年,农民因土地的低价征用而遭受到的剥夺超过 2 万亿元。还有的学者通过对东、中、西部的农户进行调研,发现失地农民愿意接受的土地补偿是土地征收价格的 5 倍.土地收益分配的严重失衡,是建立在牺牲农民利益的基础上的,各级政府、开发商甚至村干部都得到了巨额的土地收益,让农民对现实感到极为不公,出现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并诱发了一系列负面情绪,如愤怒、怨恨、无奈等,为以后的征地冲突的爆发埋下了隐患。
土地收益分配的不均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农民与政府之间、农民与村集体之间,农民内部之间。首先,巨额的增值收益被各级政府与房地产商获得,作为土地长期使用者与经营者的农民却被排除在土地市场主体之外,这种收益流向的极端不公,使被征地农民产生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现实中,失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分配差距之大充分反映了现行制度的不合理。其次,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分配混乱。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村集体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较大,导致每个村对集体留用部分的使用方式不同,对补偿款的发放标准也不同,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标准,造成失地农民内心的不平衡,给征地工作带来困难。最后,由于法律上的空白与村干部在权力上的集中,造成土地收益分配在村内的分配也不均衡。有的农民凭借在村内的社会关系,靠近权力中心,掌握更多消息,对政策的运用能力更强,获得更多利益;有的农民远离权力中心,在收益分配中居于不利地位,只能依靠“弱者的武器”向政府与村委会苦苦哀求,最终获得的利益并不多。收益分配的不均衡,容易让被征地农民之间产生互相攀比心理,进而在与别人比较的过程中产生相对剥夺感。不仅诱发了被征地农民的不满情绪,还为征地冲突留下了隐患。
二、征地程序不规范
由于地方政府集土地管理、审批、实施、监督等多项权力于一身,权力的过度集中,往往导致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在缺乏有力的制度性监督的情况下,“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自由裁量权在征地过程中常常被行政人员以及村干部滥用。在理想的情况下,作为政府的公职人员,其首要任务应当是为人民服务,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这就要求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做到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但是,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人人都有追求利益的本性。
行政人员也是常人,有自己的利益取向,很难做到绝对的大公无私,超脱一切利害得失。有一些行政人员在征地过程中,利用权力之便与民争利、以权谋私、中饱私囊,导致农民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因此,在制度性监督缺位的情况下,征地程序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
地方政府是否按照征地程序征地,直接关系着征地工作是否公平与合理。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的征地程序进行征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两公告、一登记”的制度不能落实,侵害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地方政府应当予以公告。但是,许多地方政府并没有执行“两公告、一登记”的征地程序,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没有见过征地公告,对征地范围、征地用途、补偿安置方式等相关信息一无所知,大大增加了他们对征地的不确定感与不安全感。第二,协商机制不健全,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地方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往往只同村干部、开发商协商,没有听取广大农民的意见,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征地过程之外,侵害了农民的参与权与建议权。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基本没有参与权和发言权,无法有效表达有关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的意见,只能被动接受征地方案。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程度越低,爆发冲突的可能性就越高。冲突是在农民与政府的不断沟通协调中消除的,缺乏沟通只会使冲突越积越多,最终在一定条件下爆发。第三,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人员与村干部行为失范时有发生。现实中,为了加快征地进程,征地部门不择手段,采用恐吓、威胁等手段胁迫农民就范。在土地被征用之后,不少政府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征地补偿款,之前许下的各种承诺也找借口推脱,不予执行,严重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农村村民自治的制度下,村干部具有较高的地位和较大的权力,有权给村民分配土地,代表村民处理集体收益。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村干部利用职权之便,未经民主决策程序就随意克扣和截留土地补偿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农民的利益带来极大的侵害,甚至造成农民的生活困难。还有一些村干部处事不公,不讲原则,受金钱诱惑或人情关系影响,偏袒与自己关系紧密的村民,对其有目的性的违规行为不予过问,客观上帮助其获得了更多补偿,助长了农村中不平等的氛围。由此可见,大多数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发言权在征地过程中受损严重。农民的各项主体权利得不到有效行使,土地权益也就难以保障,这是加剧失地农民心理冲突的重要原因。
三、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
根据政治参与跟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可以将人们的政治参与分为以下三种:制度内参与、制度外参与以及边缘型参与。制度内参与是指在法律与制度的范围内,参与政治活动;制度外参与是指超出法律与制度的界限,参与政治活动;边缘型参与是指那些目前尚不合法,但以后有可能会被纳入到法律范围内的政治活动。失地农民在利益受损后进行的政治参与,也可以用以上三种类型来表述。
当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一般会首先选择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如信访、诉讼等。由于信访部门、司法部门都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为了本部门的发展,在处理农民与地方政府的问题时,这些部门往往互相推诿,官官相护,不作为,则导致矛盾由小变大,积少成多,使许多本来能够及时化解的矛盾急剧恶化。有的部门甚至对农民的信访行为进行打压,导致农民的制度化参与往往起不到任何效果。据某课题组调研显示,民众上访解决问题的比例只有千分之二。
司法救济作为民众维护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理应为弱势群体说话。但在现实中,司法救济的成本太高,农民无力承受;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上法庭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司法救济耗时较长,且容易受到政府干预,导致农民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即使最终胜诉,由于法院缺乏强制执行的手段,最终也使判决结果不了了之,难以真正起到维权的作用。当体制内的利益诉求手段难以起到作用时,农民不得不铤而走险,选择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如越级上访、静坐、游行、阻塞交通等。当农民通过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与利益表达时,会被政府当做是违法行为进行打压,并将其与威胁社会秩序、引发社会动乱联系起来。
一些行政人员态度粗暴,把这些农民当做是刁民,对其进行斥责、打击、恐吓。有的行政人员完全不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眼里,在双方意见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迁,强行破坏庄稼,毁坏农田,使农民辛苦一年的付出全部付之东流;有些基层干部以各种名义对农民进行教育、拘留、体罚,用残酷的手段迫使农民就范。更有甚者,有的乡村干部勾结地痞流氓、黑社会分子,对农民进行威吓、殴打。农民的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满足,势必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冲突,并使农民与政府形成了对立的两个阶层,加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太过狭隘,且效果不好,难以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体制外的政治参与又受到政府的打压,农民的利益诉求难以表达出来。此外,在乡村内没有真正代表和维护农民利益的维权组织,导致农民维权困难。本该代表农民利益的村委会,一方面受到自身利益的驱使,一方面受到上级政府的干预与控制,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下属机构,无法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反映农民心声。
最后,农民难以借助社会化的信息流通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对网络、微博等新兴传媒的运用还不熟练。当他们的利益受损后,无法有效利用社会化的信息渠道来获得社会舆论与新闻媒体的关注,利益诉求的解决遥遥无期。农民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表达,由相对剥夺感引发的负面情绪难于纾解,容易导致农民的情绪失去控制,提高爆发征地冲突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