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失地农民心理冲突的化解途径
第一节 以民为本:预防与疏导相结合
土地的城市化不是真正的城市化,只有坚持以民为本的原则,将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才有助于城镇化的顺利推进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这需要政府在征地前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从征地的目的来看,此次征地如果能够满足大多数农民的利益与意愿,获得大多数农民的拥护与支持,那这样的征地就是以民为本的。
如果征地只是为了招商引资,提升政府政绩,不把农民的利益与意愿放在第一位,那这样的征地就是不可行的;第二,从征地的补偿方式来看,此次征地补偿方式如果可以让每个农民能够分享到土地增值与城镇化红利,切实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那这样的征地补偿方式就是以民为本的。如果农民只是获得了微不足道的补偿,生存权与发展权难以保障,那这样的征地补偿方式就应当否决;第三,从征地的安置方式来看,此次征地安置方式如果能将农民纳入到城镇社保体系当中,使失地农民享受到与市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各项城市福利,包括提供完善的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政策扶持,那这样的安置方式就是以民为本的。如果征地之后失地农民居无定所,无以为生,老无所养,幼无所教,那么这种安置方式就是不合理的。因此,地方政府在考虑是否征地的时候,需要考虑清楚此次征地的目的、补偿方式与安置方式是否符合以民为本的原则。只有在以上三个方面都满足的条件下,征地才可以进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才能更加平稳的推进。
由于城镇化给失地农民带来的冲击是多方面的,因此,除了满足失地农民物质层面的要求外,构建一套完整的心理调适机制,系统化地解决失地农民在各种不同情况下产生的心理冲突也是十分必要的。这套心理调适机制主要由预警机制、引导机制、疏通机制以及反馈机制四部分构成。预警机制主要发挥预测作用,通过问卷、访谈等方式对失地农民的心理问题进行事前检测,了解失地农民的心理特点与情感需要,对失地农民的心理冲突进行预防。对有可能产生心理冲突的失地农民进行重点关注,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应对;引导机制主要是通过引导失地农民自主学习心理调节知识,通过积极的心理调适来适应由征地所引发的一系列变化,减缓心理震荡;疏通机制则是针对已经产生心理冲突的失地农民,通过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缓解心理压力。反馈机制用来跟踪并检测农民心理冲突的疏通效果。在征地中与征地后,同样需要对失地农民的心理问题进行跟踪监测,直到失地农民完全融入城市为止。
最后将疏导经验整理在案,可供以后借鉴。
具体来看,成立农村心理疏导小组,是预防并疏导失地农民心理冲突的可行措施。小组成员由国家政策宣传员与心理咨询师组成,向被征地农民积极宣传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心理学知识,可以有效预防并疏导其心理冲突。小组的具体工作如下:第一,让农民了解城镇化是推动我国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还将长期持续进行下去。引导农民首先从心理上接受城镇化,减轻农民对征地的抵触情绪。第二,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树立法制观念,培养其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意识和行为,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第三,向农民传播心理学知识,提高农民的心理调适能力,减少其因征地产生的心理不适与心理冲突。通过访谈、问卷等形式调查失地农民的心理状况,对有心理问题的农民进行针对性的心理沟通与疏导,引导他们通过学习、沟通、娱乐等方式排解不良情绪,消除心理冲突,实现情绪稳定。最后,纠正失地农民的认知偏差,引导正确他们认识价值期待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进而调整预期目标,减缓心理落差,为心理冲突的有效化解提供正确的认知基础。在对现实有了更加清楚地了解之后,失地农民就会减少出现焦虑不安、进退两难的负面心理,主动采取行动适应城镇化进程。
第二节 与时俱进:推进土地制度的革新
在当前的征地补偿与收益分配制度中,存在着征地补偿偏低,收益分配严重失衡,征地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使失地农民对现实产生不满,引发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和利益受损感。因此,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应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环节。首先,制定合理的土地价值评估方式,给予失地农民合理的征地补偿。将市场定价方式引入土地的价值评估体系之中,根据土地的市场价值科学合理地制定土地定价标准。对不符合“公共利益”标准的土地一律采取市场性定价,对符合“公共利益”标准的土地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以略低于市场价的原则予以补偿,取代以前实行的对农民极不公平的政策性定价。
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补偿金额的设置应当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满足失地农民支付就业、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费用需要。总之,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是提高失地农民征地满意度,减少不公平感的关键措施。
其次,制定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充分考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障以及情感纽带的重要功能所对应的市场价值,将更多的土地收益分配给农民。中共十八大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说明党中央已经意识到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得到的太少。这一问题为我国的城镇化带来许多潜在的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农民作为土地的长期使用者和经营者,理应分享土地增值带来的红利,而不是被排斥在外。利益分配的严重失衡,是引发失地农民相对剥夺感乃至征地冲突的重要原因,需要通过制度的改革来消除这一弊病。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建议,对公益性征地,收益分配比例为:集体占补偿费的 5%-25%,农民占 75%-95%.对非公益性征地,国家占 5%,集体占 5%-25%,农民占 70%-90%.虽然中美两国的具体国情不同,但对于我国制定更加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第三节 依法行政:规范征地程序
地方政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征地程序,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及财产权不受侵犯,才能提高失地农民的征地满意度,从而规避心理冲突,减少征地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征地前,地方政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征地公告,将所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公示,增加政府征地行为的透明度与合法性,保障失地农民及时、全面地了解征地的具体情况,使失地农民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时间,减少因征地引发的不确定感与抵触感。在征地中,地方政府应当举行听证会,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认真听取失地农民有关补偿标准与安置方式的意见、建议,并给予及时的反馈。通过双方的沟通和谈判,获得一个可以令双方都感到满意的补偿方案。如果双方的意见难以达成一致,被征地农民可以采取体制内的利益诉求手段,提出异议,申请仲裁,甚至提出诉讼来解决异议,充分保障失地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权与申诉权。有学者研究表明,只有失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参与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提高补偿水平,农民对征地的满意度才会显着提高。这说明,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与维权意识在逐渐觉醒,希望政府尊重并保障其在土地中的主体地位,并能行使在土地上的各项权利。在土地征收的具体过程中,必须加强制度监督,社会监督以及公众监督,特别是监督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是否到位,行政人员与村干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农民的意见是否受到征地部门的重视。同时提高行政人员的职业修养与综合素质,防止出现“暗箱操作”、资金截留或变相挪用的行为,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的程序是保障个体权利的必要条件,只有程序公正,才能确保结果的公正。因此,地方政府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征地程序,才能实现征地结果的公正。
只有通过法律形式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以及监督权,才能确保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高被征地农民对征地的满意度,同时也对政府的征地行为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当征地程序规范运行,失地农民的各项权力能够行使时,才能最大程度地减缓因不规范的征地程序与不公正的征地结果引起的农民内心的不满与不公平感,从而避免征地冲突的发生,确保城镇化的顺利进行。
第四节 广开言路:疏通并拓宽利益诉求渠道
在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是规模最大的利益受损群体,由此产生的相对剥夺感与利益受损感也最为强烈。由于现行土地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由于体制内的诉求渠道不畅通,非体制化的参与渠道又受到政府的极力压制,失地农民有苦不能言,有冤不能伸。
各种负面情绪得不到有效地纾解,于是集聚、扩散,感染并加剧更多失地农民的心理冲突。最终使失地农民丧失理智,采取一些非理性与暴力化的手段,冲击社会秩序,引发征地冲突。因此,地方政府有必要疏通并拓宽利益诉求渠道,以法律形式确保失地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保证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表达。
首先,畅通体制内的利益诉求渠道,确立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对话机制畅通有效。信访机制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安全阀”的功能,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切实将解决失地农民各种的利益诉求作为工作的核心。信访部门应当将“解决率”而非“上访率”作为政绩考核的标准,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向失地农民反馈处理结果,使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体制内的渠道得到有效维护;司法部门应当向失地农民开辟“绿色通道”,赋予失地农民对侵犯自身土地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由法院对案件进行秉公处理。同时加快案件的审理进度,减轻农民的诉讼费用,对于侵犯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政府部门应当改变治理理念,对农民所反映的各种问题及时反应,快速解决,不要等到农民把事情闹大后才去解决,避免农民形成“不闹不解决,闹了才解决”
的错误思维。其次,规范非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尊重失地农民的土地权利并约束其非理性行为。将获得农民普遍认可与运用的参与渠道进行适当调整后纳入体制内,用制度化的形式规范农民的行为,使农民的政治参与与利益表达理性化、制度化;政府还应通过教育、沟通、协商等方式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引导农民理性维权,在法律范围内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减少非理性与暴力的维权行为。最后,政府应当允许失地农民按照法律程序建立代表农民利益的社团组织,并按照法定程序运行。社团组织可以代表农民的利益与政府展开谈判,在农村与政府之间担负起桥梁的作用,及时向政府反映农民的心声,并向农民反馈政府的意见。通过增加双方的沟通与互信,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减少双方的摩擦与冲突,有效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因地制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在征地后,失地农民在城市中受到制度上的排斥,使其无法实现顺利就业,享受不到社会保障,对未来的生活缺乏安全感,这是诱发其心理冲突的外在因素。只有打破城市中的制度性排斥,满足失地农民生存与安全的需要,使其不仅拥有与城市居民同样的身份,还能享受到同样的制度保障与福利待遇,这是帮助失地农民消除心理冲突的关键措施。只有消除制度性排斥,满足失地农民的生理需要与安全需要,失地农民才会对城市产生认同感与归属感,更好地适应城市生活。
在城乡二元的结构体制下,我国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社会保障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失地农民在失去了土地的保障之后,也享受不到城镇的社会保障,而国家目前也没有出台出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失地农民在城市中陷入了保障真空的状态,在当今风险社会中显得更外脆弱。因此,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起一套衔接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把失地农民纳入到城镇的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中去,为失地农民向城市居民的过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首先,建立以养老为核心的社会基本保障网络,涵盖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基本方面,保证每个失地农民都能在城市中“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满足失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与安全需求。其次,通过建立补充保障,提高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在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帮助失地农民获得更高质量的社会保障,赋予每一个有条件的失地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的机会。
在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快速再就业方面,有学者基于对我国 1542 个失地农民的调查得出,大约 89%的失地农民希望政府提供就业岗位,81.3%的农民希望政府提供再就业技能培训,77.5%的农民希望得到政府的就业指导,70.2%的农民希望得到及时准确的用工信息。
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首先面临着职业转换的要求,由于长期从事农业劳动,缺乏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各项非农技能,因而在城市中很难找到工作。因此,地方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各种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提高失地农民的人力资本,增加他们的再就业能力。浙江省绍兴市的“订单”式的培训方式贴合市场需求,值得全国其他省市借鉴。这种培训的运作方式如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向培训机构下“订单”,培训机构根据订单向失地农民提供培训项目,失地农民凭借从政府免费领取的“培训券”自主选择培训项目,考核成功后到企业应聘。这种培训方式帮助失地农民得到了符合企业需求的培训机会,解决了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调动了失地农民学习的积极性与自主性,体现了政府以民为本的工作理念。
第六节 转变观念:给予失地农民更多关怀
进入城市后,失地农民受到来自社会的偏见与市民的排斥,这是诱发其心理冲突的隐形因素。因此,城市社会应当转变态度,给予失地农民足够的关怀;市民不再对失地农民抱有偏见,能主动与失地农民交往,来自城市的社会性排斥才会被打破。只有这样,失地农民的社交需求与受到尊重的需求才有被逐步满足的可能。在妥善解决引发失地农民心理冲突的社会性排斥之后,失地农民才能与城市居民和睦相处,逐步养成市民意识与市民行为,更好地实现角色转变。
在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之后,接下来的工作重点就要放在如何引导失地农民向城市居民过渡的工作上来。首先,加强社区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失地农民的心理调试水平。2012 年 6 月 21 日,心理学会社区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在苏州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以社区心理学命名的社团,标志着心理学进入社区贴近大众的时代已经来临。失地农民在城市融入中所遇到的问题很多,很容易诱发心理不适与行为偏差,因而更需要得到社区心理学会的帮助与辅导。通过在失地农民所在社区成立社区心理学委员会,可以有效整合多方资源,通过讲座、开展活动以及心理咨询等方式,提高失地农民的心理调适水平以及心理健康水平。学会可以为失地农民提供合适的平台,促进社区成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失地农民对社区的认同感与归属感,进而提高每一个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水平,为构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奠定基础。
其次,社会各界应当给予失地农民更多关怀,增加失地农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失地农民需要一定的时间去适应城市,在这段时期内失地农民更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包容与关怀,而不是冷漠与排斥。因此,城市居民应当改变长期以来对失地农民形成的“刻板效应”,主动与失地农民交往,引导其早日融入城市社会,而不是将失地农民视为“外群体”,将其排斥在城市的主流社会之外。第二,社区管理者应当提高服务意识与服务水平,为失地农民举行形式多样的社区活动,通过城市居民与失地农民之间的沟通与互动,让失地农民在参与社区活动的同时,接触并学习到更多的城市行为规范以及思想观念,培养失地农民的市民意识与市民行为,从而帮助其更好地向城市居民转变。
第三,社会志愿者需要更加关注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通过解决失地农民的日常问题,排解其心理冲突。由于失地农民的市民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很少有人通过正规渠道解决生活上与心理上的问题,日积月累就会产生诸多负面心理问题。社区工作者可以从失地农民身边的生活和权益问题入手,帮助他们有效排解日常矛盾与心理问题,这也是帮助失地农民消除心理冲突,适应城市生活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