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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商事主体监管制度衔接的路径(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16 共101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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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息资源配备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商事主体监管制度的进化需要建立完备的公示制度和信用体系,同时网上受理登记、网上发布监管信息也成为商事登记部门和主体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而这些都离不开信息技术的保障。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与监管信息的公示不再像以往一样记录在登记簿上以备公众查阅了,信息技术年代,登记薄发展为无形的电子数据库和信息查询平台。

  公示平台的电子化、大数据化与查询的便捷性使其成为现代商业社会对商事主体资质与信用进行研判的重要手段。正如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的一位负责人所说的,“希望有一天,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与合作伙伴洽谈生意时,不必再拿着大张的纸质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文件材料到处跑,只需带上一个优盘。37”

  当拥有完善的公示制度,能实时对商事主体登记和监管进行更新和公开后,对于商事主体的诚信体系建设也指日可待。通过对商事主体登记、监管信息的公示,对商事主体的诚信状况也是一种公开的检验。商事主体信用体系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其完备程度取决于信用记录录入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与其他信用系统的关联性。商事主体公示平台的登记信息、监管信息、处罚信息是信用系统的基础资料来源,信誉良好的商事主体,其登记信息和监管信息记录良好,社会诚信度高;而信誉不良的商事主体,一方面其登记和监管信息被置于公众的监视下,任何瑕疵都会成为对其进行交易合作意愿的判读依据,使商事主体不能也不敢肆意破坏自身的信誉度;另一方面,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应与社会其他诚信体系相结合,商事主体的信用记录信息与企业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相结合,使商事主体的经营情况与信用情况能被市场所了解,由商事主体的信誉联系到其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誉,并约束商事主体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多角度、多手段推动商事主体的诚信体系建设。推行网上注册登记,建立电子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的网络化、电子化。

  在商事登记与商事主体监管的过程中,实施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监管、网上年检、监管记录电子化网络化的模式。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主体可凭电子执照直接经营,意在简化登记与监管手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试点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在更广泛区域开展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

  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商事主体监管制度进化与现有做法的过渡路径

  为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成功,商事主体监管制度也要进行相应的进化。改革与进化后的登记与监管制度与现有登记制度与监管制度间存在一定差异,需要在登记审查形式、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监管法律责任方面制定相应的过渡办法,这其中均涉及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

  (一)登记审查形式过渡办法:全面施行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以促进公示制度和诚信体系的建设。

  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方案构想,商事主体登记环节许多登记事项都不再登记,采取备案形式或交由章程或协议规定,如此一来,商事主体登记时对登记材料的审核也可全面施行形式审查制度,由商事主体自行对登记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与此同时,应当大力推进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当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时,审核的材料真伪的任务就被交给了市场。除了要逐步培养市场对于登记信息的辨别能力外,保持能让市场及时、准确获知最近更新的登记信息的管道的畅通也相当重要。目前,我国在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对于登记公告事项的规定仍显落后,有的规定注销备案登记要公共三次、有的规定应以期刊或报纸的形式进行公示,这些都大大落后于如今日新月异、发展迅猛的电子信息和互联网技术。当商事主体登记部门从曾经埋身的一堆的审核材料中脱身而出时,可以将重要的精力放置于为市场构建一个随时可得、快速更新、内容丰富的商事主体综合信息平台这个大命题上。摈弃以往拖沓、费时、效率低下的档案查询模式,利用电子手段将商事主体的不仅是登记信息,还有章程或协议的内容、特定许可证的信息以及管理部门对其的监管信息予以记录和实时更新,通过完善的手段和平台使商事登记和监管公示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使市场在作出判断时能拥有更高的信息对称性。

  (二)监管主体设定过渡办法:目前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着力培养社会组织的监管积极性。

  上文关于我国商事主体监管制度进化构想中曾提出,商事监管主体的多元化,政府、社会组织、消费者各司其职,共同加强对商事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但是,在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组织、消费者协会的积极性和活力仍不够,大多数社会组织还是依附于政府部门下的“学、协会”.

  应从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与政府部门的管办脱钩开始,社会组织无论是人事管理、组织架构、经费来源均独立于政府部门,以激发社会组织的生存活力。同时,通过法律制度设计,放宽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准入门槛,赋予社会团地、行业组织明确的法人资格,使社会组织成为行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代表人,切实维护各方利益。引入竞争机制,使行业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构建均来自于自身的组织建设以及为行业企业或消费者作出的贡献、争取的利益等。政府部门应着力培育行业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积极性和活动能力,使之成为企业、消费者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渠道,共同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商事主体的监管。

  (三)监管对象的划定:仍坚持对商事主体各类经营行为的监管,但对重热点行业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

  商事主体监管的对象始终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营行为,确保其在法律的框架内,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现阶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层出不穷的背景下,要对重热点行业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因为只有这些涉及民生的重点行业监管到位,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才能最直接体现监管的有效性,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监管制度进化赢得广泛的社会支持。在监管制度设计中,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不仅加大定期检查的检查范围,也增加检查的频次要求。同时,对不配合检查的商事主体,加大其法律责任的承担力度,施以严厉的处罚;对于不履行检查职责的监管部门,施行问责制度和领导责任制。以严重的法律责任设定,倒逼商事主体合法经营,并依法接受检查。同时,监管部门也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如“三鹿奶粉事件”、“染色馒头事件”等启动的追责、问责程序在很大程度上给监管部门敲响警钟,坚持重热点行业的重点监管、重点查处、重点问责很有必要。

  (四)监管方式的过渡:以定期巡查、年度检验和违法行为查处三种主要方式并行,逐步推广信用监管制度。

  上文关于我国商事主体监管制度进化构想中曾提出,商事监管方式的多样化,包括定期巡查、年度检验、除名信用监管制度和违法行为查处等。现阶段,在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尚未分离的情况下,在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尚未真正启用的背景下,除名信用监管制度难以发挥其巨大的作用,但仍是我们要努力的方向,可以逐步完善商事主体的登记信息与监管信息的信用记录,为将来信用监管制度的启动作准备。现阶段,可以充分发挥定期巡查、年度检验、违法案件查处的管理作用。完善商事主体监管信息公示制度,将定期巡查所得的监管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和信用体系,以备社会公众查询;加大对商事主体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实申报的处罚力度,并在公示平台上加以披露;案件查处方面,案件查处信息,包括违法事实、处罚结果等,应作为企业监管信息的重要方面记入信息公示平台和信用体系,此外,对查处过的商事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查频次与年检审查的范围。使定期巡查、年度检验和案件查处三种方法成为互相关联、互相支持的监管手段,并将监管痕迹录入商事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以备实施分类监管以及市场、公众的查询需求。

  (五)法律责任设定的过渡:明确监管者的失察责任,逐步赋予行政部门更多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商事主体经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各相关法律中均已有明确的规定。要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相应的商事主体监管制度进化取得效果,现阶段应明确监管部门的失察责任,启动监管不力的问责机制,对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实行“首长责任制”,以倒逼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加大问责力度的前提下,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赋予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管和查处时更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商事主体的金融账户,对商事主体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采取相关的措施如限制出境、暂停发放商务邀请函等,以对不配合监管、拒绝检查、违反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此外,对上述商事主体的不配合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并记录与商事主体监管的公示平台和信用平台中,使商事主体在承担不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外,更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信任危机和社会责任。通过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加重,也倒逼商事主体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商事主体监管的有序开展和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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