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保定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根源分析
3.1 保定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释义
分析保定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首先要从分析金融风险入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金融风险是最常见、最普通、影响最大的风险。正如"一般风险"无确切的定义一样,金融风险一直以来也无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金融风险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由于各种经济变量,尤其是在金融变量发生不确定性变化时,导致经济主体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即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变化,致使金融市场波动频繁,使得金融机构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出现偏差,从而遭受损失或获得额外收益。
信贷风险是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是金融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按照信贷风险是否可控,可将引起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因素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可控的内部因素;另一类是银行不可控的外部因素。如下式:20()R =fI,E在以上表达式中,R 为信贷风险,I 为内部因素,E 为外部因素。[17]
由此可见,信贷风险是由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所决定的。内部因素包括银行的信贷管理方式方法、信贷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业务水平等,外部因素则包括市场状况、企业信用观念和道德水平等。
根据贷款风险产生的诱因不同,可以将保定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分为以下几类:
1、信用恶化引起的贷款风险。信贷风险的根源在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具体的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资产价值遭受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违约风险和结算风险等主要形式。此类风险的主体是市场和财务状况波动较大的中小型企业和单一借款人。[18]保定农村信用社由于地处县域,面对的企业、农户信用观念相对较差,再加上信贷征信系统仍不完善,因此信用风险是农村信用社当前最主要的信贷风险。
2、金融市场因素的不利波动而导致信贷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信贷资产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等。近年来利率杠杆成为中央政府调控经济的一种主要手段,政府出于宏观调控的目的,对利率的调控较为密集和频繁,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也愈加灵活和富有弹性。因此市场风险对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其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3、信贷业务的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控制缺失、诈骗或其他一些人为操作失误而导致信贷资产的损失,也包括银行在授信活动中因为违反或没有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则、法规、行业标准或者银行内部的信贷操作流程而给信贷资产带来损失。[19]
近年来,保定农村信用社随着人员素质的逐步提高和科技手段的进步,信贷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操作风险正在逐步减少,但是也不能忽视。
4、贷款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金融机构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近年来,保定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借款合同纠纷主观失误越来越少,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农村信用社胜诉后执行难而形成的贷款损失问题。
5、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是指银行的从业人员在其自身需要(有时可能是合理的)得不到有效满足时,受其思想状况、道德修养、价值取向的影响和左右,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未使其所处理的业务最优化,从而故意导致银行资产处于风险状况或形成损失的可能性。由于道德风险是诱发其他风险的首要环节,因此保定农村信用社需要下大力去防范和控制。
除此之外,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国家风险等也会影响到保定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安全,也需要高度关注和防范。通过分析产生以上信贷风险的不同诱因,可以将其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外部风险因素;一类是内部风险因素,下文对其逐一进行分析。
3.2 保定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形成的外部因素分析
影响保定市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外部因素有很多,宏观经济周期的变化,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农村信用社的违规操作,金融立法不能跟上农村金融实际情况的变化等都会影响保定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的相关决策,产生相应的信贷风险。
3.2.1 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
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会影响我国国内的相关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故而形成国内经济周期的波动性变化,国内经济周期的波动性变化会带来国内银行的信贷风险。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农村地区重要的金融机构,不可避免地也会受到影响,反映在贷款上就会出现信贷风险陡增。从我国金融机构相关的历史数据可以看出,在经济高速增长的阶段,银行贷款的增长额和增长率会加快。这是因为经济处于繁荣阶段,资金的需求量大,区域内企业的经济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能保证银行的贷款按时偿还,信贷风险就不突出。反之,经济环境恶化,处于衰退或不景气时,市场资金的需求会大量减少,区域内企业的经营状况就会出现恶化,形成大量拖欠的债务,贷款不能及时归还,银行的信贷风险就会突出。[20-21]
而在经济繁荣时,由于一切状况很好,也会造成银行盲目乐观,贷款发放时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一旦出现风险就会陷入被动。下面以保定农村信用社为例,分析一下经济周期波动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
近年保定市房地产业繁荣,房地产的投资占到了保定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百分之六七十,保定市的房价增幅较快,由 2006 年的每平米 2000 元增长到每平米 7000 元至8000 元,保定社会人均收入水平为月 3000 元左右。2012 年至 2013 年保定市房地产业受国家政策影响发展速度下降,形成有价无市的状况,致使保定市房地产行业经营业绩发幅度下降,大量房地产开发商开始过冬。2013 年保定市农村信用社房地产业贷款总额为 684321 万元,形成不良贷款比例为 15%,这严重影响了其贷款质量。同样,经济的不景气对农业的影响也很突出。如:2013 年保定市涉农贷款总额为 4527252 万元,正常贷款总额为 3894709 万元,不良贷款达 632543 万元,不良贷款率达 13.97%.[22]
由此可见,不仅金融是经济的晴雨表,经济的发展状况同样对金融产生巨大的影响。
3.2.2 政府财政能力有限的影响
自 1998 年以来,我国政府为了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发展,改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和农村发展的二元结构造成的城乡发展不平衡状况,出台了取消农业税,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补贴力度等惠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进入 2000 年,国家提出了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制定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2004 年起,连续出台多个事关"农业、农村、农民"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共同构成新时期我国农业政策的制度框架,实施了一系列补贴支持农业的政策措施,我国农业政策全面转型。其基本特征如下:第一,价格支持政策成为补贴支持农业的基础性措施。第二,政策性补贴由流通环节转向生产环节,对农民直接补贴逐步成为支持农业的重要方式。第三,农业补贴总额和支持水平大幅提高。第四,农民负担大幅减轻。第五,对农业综合服务支持持续增加。然而,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对农业发展的战略需求相比,目前中国农业的基础仍然十分薄弱,需要补贴的领域和环节较多,补贴资金需求巨大。但是现阶段中国国力、财力相对有限,政府财政还不能完全承担农业所需的补贴。而农业本身受环境、气候、人员、技术等多方面因素制约,属弱势行业,抗风险能力极低。尽管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村镇银行在县域设立了机构,但资本的逐利性导致这些银行不会把资金投入到单纯的农业中去,而单靠农村信用社这一机构解决农业发展中的农民贷款难问题,难免势单力孤,一旦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积聚,反而会严重影响到支农的力度和效果。
现实中的状况也是如此:2002 年按照国家信贷支农政策,人民银行出台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理》,要求保定农村信用社积极对辖内农户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并建立信用村、信用乡镇。全国农信系统开始对农户评级并发放信用贷款。在没有广泛调研和进行试点的基础上,保定农信系统也开始评定信用户、信用村镇工作。到 2005 年底,评定信用户 596320 个,占全部农户数的 28.6%,占有贷款需求农户数的 85%;建立信用村 1282 个,占全部行政村的 22%;建立信用社乡镇 32 个,占全部乡镇个数的 10%;共发放农户贷款 105.3 亿元,占全部贷款的 40%.但是,由于信用户评定工作的不扎实和解释工作的不到位,一些农户贷款后当做政府的扶贫款,到期后不愿偿还,这些贷款均形成了不良。这种状况的形成直接导致了部分农村信用社对农户信用贷款持抵触情绪,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对这类贷款的发放持谨慎态度,影响了支农的力度。又如:2009年,保定辖内某村为帮助村民脱贫致富,提出村民种植大棚菜的思路。但由于村民资金缺乏,需要当地信用社的信贷支持,村委会提出了向信用社贷款的想法。即由村委会组织,以每户为单位向信用社贷款 5 万元,共计贷款 400 余万元,贷款采取三户联保的方式。同时,县、乡政府为支持该举措,为村民提供三年的贷款利息补贴。贷款发放后,由于县、乡政府财力有限,利息补贴一年后停止,而部分村民由于不懂技术等原因,大棚菜未能得到收益,不肯归还信用社的本金、利息,取得收益的农户因看其他农户不还也不愿归还贷款,致使该社 400 余万贷款形成了不良。在此事件发生后,该社停止了此类联保贷款的发放。因此,政府财政能力对基础农业补偿的不到位或不连续也会导致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形成风险。
3.2.3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执行不到位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农村社会保险。这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计划生育等许多方面。第二是农村社会救助。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及各种社会群体运用掌握的资金、实物、服务等手段,通过一定机构和专业人员,向农村中无生活来源、丧失工作能力者,向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个人和家庭,向农村中一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幸事故的遇难者,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以使受救助者能继续生存下去。第三是农村社会福利。农村社会福利是指为农村特殊对象和社区居民提供除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外的保障措施与公益性事业,其主要任务是保障孤、寡、老、弱、病、残者的基本生活,同时对这些特困群体提供生活方面的上门服务,并开展娱乐、康复等活动,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第四是农村社会优抚。[23]
农村社会优抚是指优待、抚恤和安置农村退伍军人,以及对农村从军家属给予物质精神方面的补助。农村社会优抚是一项特殊的保障,已列入国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之中。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执行还很不到位,这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农民在我国社会群体中属弱势群体,再加上农村社会保障的不到位,农民一旦遭受意外,不仅会加剧其整个家庭的负担,也将加剧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风险。
3.2.4 农村社会担保机制缺失
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控制贷款的发放,对贷款人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如《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其应具备的条件为,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二是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是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四是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五是农村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 70%.六是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七是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 50%.八是农村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等等。以上贷款条件是农村信用社基于风险的考虑,对借款人提出的一些限制性条件,但在县域经济中,资产较少、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和农户则认为条款众多、贷款门槛高、贷款手续繁琐而望而却步,究其原因在于农村担保机制的不灵活和缺失。如:
在工作实践中发现,易县某村农民王某有脱贫致富的愿望,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十万元养肉羊发家致富,家中仅有宅基地上的房屋五间,未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进行担保,按照现行土地制度,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允许登记,为保护农民存款的安全性,农村信用社在考虑风险,无有效担保、抵押的情况下,贷款不予发放,其贷款十万元的愿望未能实现。
又如:望都县西堤镇某个工人仅 20 余人的小型制鞋厂,因人们近年来对布鞋舒适度的喜好,促进了该镇制鞋的小企业蓬勃发展,为扩大再生产拟向农村信用社贷款 100 万元,拟用其在自家宅基地上建的厂房作抵押申请贷款,而按照规定该抵押物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登记贷款的。这种情况不是个例,其在农村大量存在。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村信用社,控制信贷风险应为第一位,要求有有效的抵押、担保无可厚非,但是农村广大农民的资产状况也大多如此。可见在实践中,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抵押、担保等财产权,长期缺乏执行层面的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国土资源部正在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考虑赋予农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当下,除极少部分试点地区外,农村宅基地被禁止用于抵押担保。
3.2.5 政府对农村信用社行政干预的影响
自上世纪 60 年代以来,农村信用社的网点由于地处县域及乡镇,其受各级地方政府的干预和影响较大。基层地方政府以手中的特权强制当地信用社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到目前,以党政机关为主要借款人为主的"三项贷款"仍未清理完毕,恶化了当地的信用环境,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贷款。除此之外,农村信用社还承担了许多政策风险,如 1999 年被强制接收基层地方政府建立的"农村基金会",接收了大量的不良贷款,2000 年城市信用社撤并县域以下网点,农村信用社又被迫接收了原城市信用社大量的人员和不良贷款,使保定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雪上加霜。尽管在 2003 年国务院力推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国家给了一定的补偿和优惠政策,如:减免有关税费、资金扶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等。但同时也为农村信用社拿到帮扶资金规定了一定限制和门槛。[24]
为了得到国家的资金扶持,有些农村信用社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使得风险未能得到全部化解。2005 年农村信用社改革以后,河北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建立,政府行政干预的情况有所缓解,但是政府作为资金配置的主体和中心的地位仍未减弱,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的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总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发放贷款很大程度上仍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和左右,造成信贷资金投向的项目效益不高,质量较差,形成贷款沉淀,最终形成的呆坏账也无法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使得其干预贷款的热情仍然高涨,为片面追求政绩和面子工程,要求农村信用社向未经过充分论证的项目进行贷款,结果多被市场淘汰,使得农村信用社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得不到保障,信贷风险加剧。
保定农村信用社为支持政府的"三年大变样"改造,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规划,以信托资金的方式给予政府一定的资金支持。但由于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有限,这些资金也存在潜在的风险。
3.2.6 企业改制中恶意违约的影响
农村信用社贷款很大一部分贷给了本地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由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权缺失,很多企业借改制,故意逃废信用社贷款,形成信贷风险。具体来说,企业改制的不规范造成信贷风险增加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贷款责任和权利不对称引发的贷款企业的道德风险。二是缺少相关规章制度和法规。企业改制过程中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操作体系,仅仅制定了地方性或区域性的指导意见或临时管理规定。而地方政府为了推动企业改制顺利进行,为改制企业制定了多种扶持和补贴政策,但缺乏对改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对改制企业的逃废债行为没有综合治理措施,这些制度上的缺陷,甚至间接鼓励了企业逃废债的行为。三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对一些恶意逃废债的企业户没有有效的限制、制约措施,贷款违约成本极低,再加上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本身监管不力,造成大批企业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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