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原则上,我国始终秉持包容、开放的基本原则,提倡和鼓励金融创新,在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构建良好的内外部发展环境,推进P2P业务的深化发展。同时,为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化发展和监督由银监会牵头,联合pm金P2P网络借贷进行监管、研究。相关监管规定也正在积极制定中。
1、金融创新容忍原则以重要程度的标准来划分,金融的功能大于机构形式,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的功能作用远比其组织形式重要。只有保持创新能力,才是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来源保障,才能确保金融机构的效益水平和市场定位。P2P融资平台,通过网络借贷这样一种全新的金融形态和工具,发挥了实体金融的部分功能,并对现行的金融制度形成了有效补充。P2P网络融资是金融业借助网络平台的创新理念和业务,完美融合了金融与互联网的优势,为传统的实体金融系统带来更高的效率和更适宜的拥护体现,既满足了我国建立多层次融资的需求也满足了广大投资人的普惠。鉴于以上积极作用,在P2P融资业务的发展中,监管当局要采取适当容忍原则,为P2P业务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对P2P模式的衍变产物及产品,也要科学辨别谨慎处置,对不同业务形式执行有差别的管理规范,并根据国家总体发展部署,引导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行为监管原则从金融监管的效能出发,基于功能的监管模式要远比基于机构的监管行为更加有效、更加科学。基于机构组织的监管模式,相比而言管理僵硬,并不适合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和快速变革;而基于功能组织的监管模式,能够及时根据行业变化或产品创新等内容进行适应性调整,表现出更好的管理效率。与传统的实体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不是以一对多的服务形式开展业务,而是以一对一或者多对多的信息交流方式为基础,形成了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及P2P融资平台为主的网络金融业,同时保留了网络金融的创新空间,保障了互联网金融充分的发展潜力。
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这一全新的金融领域,监管机构不能停留在传统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上,而是要提高对互联网金融的科学认知,准确定位和分类,执行不同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基于P2P行业的复杂构成,监管的主体自然也不应当局限于某一个部门或者机构,而是要根据P2P业务的参与主体的不同,由与之对应的管理机构承当相应的监管职责。监管部门需要对监管对象执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创新内容并对具体的监管行为进行调整,充分满足P2P业务发展的现实需要。
在监管系统中,可以明确主要责任单位,并明确相应的协调责任,多部门联合实现对P2P业务等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而无需另外设立专业监管机构。
3、监管一致性原则。监管政策的不统一,会为监管套利行为的发生提供机会。所谓监管套利,主要是由于不同规定的监管标准存在差异或者不明确,造成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有条件的选择适合自己的执行标准开展业务,尽可能获得高收益的行为发生(张晓朴,2014)。保留线下模式的P2P融资平台就存在t傲B月显的监管问题。在保证本金模式下,P2P融资平台越界开展担保业务,获得额外担保收益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监管套利的一种表现;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下,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公司在业务开展时借助P2P的平台作用,能够规避监管部门对其理财产品的限制性规定和资金杠杆率的执行标准,执行超过其权限范围的业务标准,就是监管套利的典型代表;而在债权转让模式下,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绕过监管部门对传统的实体金融的严格管理而开展业务,也属于监管套利的一种。监管套利行为的存在,是对现有正常金融体制的影响和破坏,对其他同等条件的金融机构而言,就是一种利益损害。因此,监管部门在业务监督管理中,要以业务性质为判断标准,无论属于何种形式的金融行业,只要产品或者服务是相同的,其所面对的监管规范就应当一致。
4、兼容宏观调控的原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遵照国家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总体部署,发挥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配合央行的管理部门,对国家货币规模、流动性水平、利率市场化等要素进行调节。在制定和推行监管条例之前,应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业务对货币政策的具体影响作用以及对整体经济及金融环境的影响,这都是监管机制制定实施中需要审时度势的地方。
5、防范系统性风险原则P2P网络借贷业务,尤其是线上和线下模式的混合使得借贷过程不仅仅局限于平台本身,银行、保险、担保和小贷都或多或少参与其中,这必将产生金融体系风险要素的扩大化。一是网络金融的出现,变相降低了金融领域的准入难度,为非金融机构从事开展金融业务提供了条件,短期内影响了金融业的特许权价值(Franchise Value),成为刺激金融机构高风险经营并得利的动机;二是P2P网络借贷存在较大的信息安全风险,同时由于行业整体良秀不齐、缺乏相应的监管,基础设施尤其是网络平台的安全建设还很不到位。容易遭受黑客攻击和信息泄露,会造成平台本身和投资人的损失同时这种损失有可能是群体性的?三是风险可能传染传统金融机构,引发更大的潜在风险。
6、消费者保护原则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世界每一个国家制定和执行金融监管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行业高速发展和技术革新的环境下,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地位并不平等,信息不对称对等问题的客观存在,客观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对消费者的保护。在P2P融资业务中,无论是主体、组织结构及业务工具,对社会而言都是全新事物,运行机制本身就处于不断完善调整的过程,加之平台中的借贷双方都是个人客户,更需要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机制比较完善,对我国有着较高的参考和借鉴价值。美国现行的P2P监管制度里,主要通过以下内容实现对消费者的全面保护。一是对所有消费者,特别是投资者一视同仁;二是充分保护消费者,特别是债务人的隐私权;三是培养和树立科学、系统的融资意识。此外,各个P2P网络平台则根据相应的监管规定,制定和实施个性化的保护措施为消费者提供全面保护。比如Lending Club规定,投资者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十分之一,以避免因投资失败对投资者可能造成的毁灭性损失;Lending Club、Prosper等P2P机构都有严格、详细的破产后备战略,由第三方在特定情形下直接接管平台运营,为消费者提供保全服务(王朋月、李钩,2013)。以此为借鉴,我国在制定和实施消费者保护战略时,应该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入手,对各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打击和制裁力度,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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