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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进行监管的理论依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06 共66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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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P2P网络借贷进行监管的理论依据

  2.1 P2P网络借贷的概念、性质及特点

  在过去的几年里,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与发展使得个人与个人间的借贷广泛发展。这些网络平台代表着借款人新的贷款资金来源以及放款人的潜在的投资机会。但是,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研究分析前,确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及实质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是因为P2P网络借贷运作模式的复杂多变,更重要的是这将涉及到其监管模式及制度的选择。

  2.1.1 P2P网络借贷的概念

  P2P网络借贷,也被业内人士称之为P2P网贷,指的是基于个体和个体平台之间的直接借贷活动,也就是借款人通过这个平台给出借款标准,投资人通过投标来向借款人放贷。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中介平台作用的便是P2P网络借贷平台。

  国内通常将P2P网贷成为“人人贷0下图为P2P网络借贷资金流动过程。
  
  2.1.2 P2P网贷与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

  实质上,P2P网贷是属于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模式。这种借贷模式有着资源丰富和操作简单的优势,在市场经济获得极快发展的当下,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银行信贷资金紧张的问题,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传统的点对点的民间借贷具有范围受限、需求匹配难、风险高的特点,一般只能限于熟人圈子,因此规模受到限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信用环境的改善,互联网的连接作用使得的数量众多的借款人与投资者能够建立跨区域和熟人圈子的联系,并且较低成本解决了信息的分散和不对称问题,使得民间借贷关系发生的范围得到扩展,也就打开了规模限制。当民间借贷搭上互联网快车,便形成了P2P网贷这一创新借贷模式,使得民间借贷获得新生。

  与大多数民间借贷一样,P2P网贷也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不同于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P2P网贷的借款人与每一位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也就是,每一个借款人都知道资金的来源,每一位投资者都知道自己资金的去向。一般来说,网络借贷平台不做归集资金、不进行期限错配、不直接介入风险经营,只扮演信息展示、需求匹配与撮合、资金中转通道的角色。P2P网贷绕开银行实现了小额存贷款的直接匹配,形成了一种全新型的“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a}对银行直接形成挑战。因此,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模式之一。

  互联网金融将金融和互联网结合在一起,属于一种以互联网以及移动通信技术为基础的,具备资金融通和支付功能的全新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上先后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和企业融资等多个发展流程,逐渐成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中心业务。2014年属于“金融元年同年也是P2P网贷迅速增长的一年。可以说,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领域,从狭义走向广义,P2P网贷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1.3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

  在某些学者的观点中,P2P网络借贷属于一种全新的互联网借贷融资模式,是信息技术和现代非正规金融机构融合的产物,本质上属于金融脱媒。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中心角色应当是金融中介,即通过为借款人和放款人设计的某种交易体系提供合适的信息,进行借贷双方的匹配等。此外,平台本身不应当参与到贷款的担保、质押等法律行为中,成为交易的当事人。2013年12月份,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金融监管部门2013年以来发表的关于网络借贷的政策指导意见,制定并发布的《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中规定:网络借贷是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网络借贷是网络金融创新模式的一种。网络借贷平台通过提供信息,为资金提供方和资金需求方完成直接借贷交易提供帮助。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借贷的中介机构一般负责提供借贷行为必须的信息,进行借贷行为的风险评估、双方的信用评价、交易管理、消费者服务等,接受服务的双方也应当向平台支付相应费用。也有学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是“影子银行”的一种,原因在于:第一,P2P网络借贷公司可能演进为非法金融机构,非法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行为;第二,银行贷款可能会易于通过P2P平台流向灰色市场,加速系统性金融危机;第三、私人贷款通过P2P平台传导进入国家密集监控的房地产市场及高耗能产业,一旦出现政策的调整与变化,将会严重系统性风险。

  本文认为,P2P网络借贷属于和传统金融机构体系相对对立存在的一个个体信贷模式,其运营模式复杂多变,仅从单一角度对其进行定义是不完整的。在美国,普通P2P网络借贷模式可以定义为任何通过网络安排进行的,一个或更多的个人向一个或更多的其他个人贷款的行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08年11月24日发布的令明确说明:美国P2P网络借贷公司Prosper运营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和放款人之间的交易进行撮合,从而基于平台发行的借款票据的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规定的发行及销售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禁止在没有有效的注册登记声明或合法的注册登记豁免的前提下发行或销售证券。由此可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实际进行的是一种证券发行及销售行为,应纳入证券公司监管范围。但是在中国,一般意义上的P2P网络借贷是指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的撮合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其债权债务属性关系能够独立于传统资金媒介而存在,并且平台属于一个中间方,仅仅向交易者收取少量成本费用,不非法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也不会运用平台自有资金为投资人(放款人)给出本金和利息偿还上的相关保障,鉴于此,一般意义上的P2P网络借贷的本质为中介。

  然而,由于我国P2P借贷服务客户借款目的与国外情况不尽相同(我国大部分客户的借款主要用于经营及生产),为满足客户对发展生产和经营的急迫资金需求,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也通过“债权移转”的业务模式以实现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此外,以“宜信”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还通过与信托机构合作,发行信托计划,开展T2P等业务模式。在上述新兴的业务模式中,P2P平台均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了交易过程,不宜视为单纯的信贷中介,其本质将在后文进行阐述。

  2.1.4 P2P网络借贷的特点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与传统的银行借贷模式相比,其特殊之处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借贷双方有着较明显的广泛性。P2P网络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并不是特定的主体,这使得其所涉及的人群十分广泛和分散。现有的P2P网络借贷主要在个人、个体工商户等之间进行,短期流动性资金需求占比很大。P2P网络借贷行为参与者广泛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并未设立严格的行为标准,在大多数平台,借款人无需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只要有良好的信用便能获得贷款;而放款人即便不能提供数额较大的、流动性较强的资金,在平台上也能找到合适的借款申请人。

  此外,大多数平台允许多个放款人向同一贷款人发放贷款,也允许每个放款人向多个借款人筹集资金。因此更多的人有条件参与到这种业务交易中去。

  其次,交易方式更加简单易行,交易效率的得到大幅度提高。P2P网贷平台的借贷双方通过平台提供的信息自主交易,并不需要进行传统信贷过程中的繁琐程序,且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对借款人信用进行审核通过后即进行下一步的放款事宜,手续简单直接,效率远远高于传统信贷机构,更好地满足了借款者的资金需求。

  再次,获得高收益率的同时伴随高风险。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借款人一般都是不被传统金融机构所接受的客户,他们一般都无法提供有效的保证或担保,且贷款要求个人化很强,他们愿意以较高的利率水平获得贷款。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放款人通常无法支付高昂的费用对借款人的信用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也没有能力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真实性进行核准,这都会对放款人的投资带来较大风险。

  最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在P2P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人员涉及面广,信息量大,法律关系复杂,而借贷双方及关联方的信息整合与交易的顺利进行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总体来说,P2P网络借贷以其高效性、灵活性满足了传统金融市场的潜在需求,实现了对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但其参与者的广泛性,资金进出的灵活性,高风险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监管难题。

  2.2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理论

  2.2.1互联网金融创新理论

  (1)金融创新理论一是技术创新理论。该种理论认为,技术创新的成果在金融行业的运用模式促成互联网金融实现创新的主要原因。科技创新成果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互联网金融趋势自动化、数字化和便捷化。大大缩小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自动提款机、网上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等手段的出现,极大地满足了客户的消费、拓展了金融业务服务时间和客户空间,促进了资金交易的效率,为了客户带来更大的便捷,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运营的成本,实现了价值的创新。互联网的出现,促进了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实现,进而实现了全球各个国家、市场以及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换,从而实现全球金融的有效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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