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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运行环境的建设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20 共25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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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章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运行环境的建设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的顺利实施,需要良好的的运行环境予以保障。这就要求各方共同努力从宏观保障制度和微观操作层面上加强建设,以确保该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有效运行。

  5.1 宏观保障制度的建设

  5.1.1 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建设

  (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质押的法律制度,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的特殊性,笔者建议在已有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着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制度的基础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解决现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

  另外,为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资产,应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适量加重对侵权者的惩罚。

  (2)扩大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的范围

  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范围的规定仅仅局限于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着作权,而将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排除在外。实际上,这些权利即是财产权又具有可交易性,也可以作为质押标的,应设立专门的法律确定这些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质押标的获取资金,以适应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需要。

  (3)法律应该对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目前,我国已有的法律中还未规定对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要公开披露的制度,而有效的披露不仅可以方便公众查询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也可以防止知识产权纠纷和侵权事件的发生,一定程度上降低质押风险。

  5.1.2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建立企业信用体系,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银行、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这样的金融环境中,可靠的信用评级体系有助于降低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的风险,促进双方达成合作意向。随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迅速成长和融资需求的扩大,信用评级体系亟需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银行、工商、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联合建立有关企业信息的企业信用档案。各部门及时更新企业的信用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完善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并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创新性和高成长性的特点,建立适用其的信用评价体系,合理确定信用评级指标,如国际上常用的 5C 信用要素,即品质(character)、偿付能力(capacity)、担保品(collateral)、环境(condition)和资本(capital),提高信用评级流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强化评级质量,提高可信度。

  5.1.3 政府部门在整个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运行时,政府承担着重要的角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知识产权质押都是国家目前重点推进的项目,政府在最初起步阶段要发挥其主导作用,鼓励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推广,等到发展到成熟阶段时,政府应该扮演辅助的角色,促进商业银行和贷款企业探索出一套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这是因为: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起步初期,各方面都不完善,风险较大,商业银行不愿意提供贷款,为了推进此项业务,必须由政府提供担保促进其实施,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成功率,但是这样的做法与政策性贷款似乎有很大相似处,一旦政府不提供担保,银行也没有相应的风险控制体系,这项业务就难以再推进,而且单一由政府担保的融资贷款也限制了贷款额度。因此,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政府必须转变其角色,其组建的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政府担保转为商业独立担保的过度,发展成熟后可以采用独立商业担保促进知识产权质押业务,而政府部门只做好一些辅助工作即可,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5.2 微观操作层面的建设

  虽然在上一章中已经提出各机构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该采取的措施和风险控制及评估方法,但是开展此项业务仍需要各相关部门消除自身的障碍因素,以保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顺利进行。

  5.2.1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

  无形资产质押融资风险大这是共识,相比而言,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业务,虽然现行的金融机构已经建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部门。但在实际中,这些制度成为一种形式,难以落实到位,风险监控也存在滞后性,这就造成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不相称,因此,在银行风险控制能力方面,金融机构可以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模型等金融工具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降低由于银行自身控制机制不完善导致的损失。另外,金融机构还可以培训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提高风险预警模型的适用性,降低自身风险。

  5.2.2 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体系建设

  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体系尚未形成,在我国已有的制度中,还没有一套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标准资产评估模式,但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独特性又导致必须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有效评估。虽然本文提出了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但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体系显然不可能只局限于评估方法。因此,必须针对专利权、商标权及着作权等知识产权建立不同的评估框架和具体细则,形成一套统一的模式,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另外,还要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所需的数据平台,报备知识产权评估报告,积累知识产权评估数据,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相关的数据库,并进一步推进各部门评估资源共享。

  5.2.3 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自身资信水平与可持续创新能力

  许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都面临资信不良、财务混乱、无法不断创新等问题,影响了其融资能力。因此,要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水平,企业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提高企业的资信水平和可持续创新能力。

  第一,健全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的财务体系,构建全程信用管理体系,并注重管理者自身素质(如诚实守信、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等)的提高。这里的全程信用管理体系可采用最有效的信用管理方法"3+1"模式,其中"3"是指包含前期客户资信调查评估机制、中期交易决策信用审核机制和后期应收账款专业化监控和回收机制的全程信用管理;"1"是指企业建立自己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

  第二,企业应加强对已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努力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可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能力,建立完善的研发人员创新激励政策鼓励知识产权资产的开发创造,以提高其获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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