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3.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应用现状
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热潮的涌现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倾斜,政府、相关金融机构及学术理论界共同努力,已在全国 28 个地区先后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基本形成了以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目的的多层次、多元化和多渠道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截至 2012 年底,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超过 140 亿元人民币,质押贷款项目总计 2073 项。
尽管如此,战略性新兴产业自身也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应用并未呈现出繁花似锦的场面,甚至可以说是不太乐观。截至目前,只有一些自身实力雄厚、发展已经成熟的大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受到银行的青睐,其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于规模较小、不动产匮乏等原因,几乎被银行拒之门外,再加上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新兴发展起来的,发展时间不长,金融机构及公众对其都没有深入的了解,因此,银行更不愿意将其贷款投放给这些风险难以控制、前景尚不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但是,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却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资金是其运行的关键,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难题迫在眉睫,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崛起。因此,构建一个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由各参与方共同努力促进其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3.2 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提供一条崭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拓宽了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但是,由于现行不完善的政策制度以及知识产权自身存在较大风险等问题的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并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立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整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一方面,知识产权立法本身存在严重缺陷,可操作性不高。2006 年颁布的《物权法》只规定了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三种质押标的,这样的规定使得质押标的范围过于狭窄,且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因此,这种规定已经不适合迅猛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滞后性显着。另一方面,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鼓励金融机构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措施,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考虑到风险因素,对于以高投入、高风险为主要特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仍采取消极态度对待,执行力差。另外,财政税务优惠政策也较少,即使有一些财政贴息,但是幅度都很小,难以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高融资成本。
(2)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大。相对于房屋建筑和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抵押贷款的传统方式而言,利用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融机构对企业的预期经济效益的成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性显然较大。再加上战略性新兴产业本身具有高投入性、高风险性的特点,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存续及后续发展中,很可能遭到侵权,这将使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因知识产权无故失效而面临较高的技术、市场和财务等风险,而且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企业本身也难以确定,一旦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生产的后续出现问题,知识产权的处置变现难度将增大,可能直接导致企业无法偿还贷款甚至倒闭,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巨大风险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大原因。
(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困难。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始于上世纪 9O 年代,虽然我国已经在迅速发展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但由于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独创性、专业性,价值非直观性,还是难以确定一套合理、具体的评估模式和方法。而且目前我国缺少正规的、权威的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人才,不同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由于评估立场、评估技术、评估方法、参数和评估模型的选择等会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根据不同的评估标准确定的评估结果往往相距甚远,这也直接导致金融机构无法确定知识产权真实价值,行业监管机构无法有效评定评估报告质量,公众难以信任评估结果。
(4)知识产权质押的特殊性,使得商业银行很难对出质的知识产权实施有效控制。传统的商业银行贷款均要求提供第三方或实物资产担保,但是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特点,其质押标的实质上是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这让银行感到很大不确定性,而且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牵涉到多方参与者,在质押过程中,不排除部分单位违背职业道德谋求私利的行为,尤其有些战略性新兴产企业由于本身管理水平低,加上融资需求意愿强烈,很有可能提供虚假材料,这些都造成银行对出质的知识产权难以实施有效控制。
(5)登记制度不完善。在我国,不同的知识产权质押规定了不同的登记机关,各登记机关所设定的登记程序、提交的材料和内容通常不一样。如果一个权利人要利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一起出质,其登记程序就变得十分繁琐,增加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并降低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效率。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伴随而来的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不确定性和权属争议等问题都阻碍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顺利开展。
(6)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知识产权变现难。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一旦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需要将知识产权变现,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尚不完善、发展结构不合理,知识产权交易难以顺利开展,甚至出现无人问津的局面,这直接导致很多金融机构因为不愿意承担这样巨大的风险而拒绝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7)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差。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本身看,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容易造成知识产权流失、保值困难,有些企业甚至淡化了知识产权作为资产价值存在的客观实现性。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初期本身资金不足,如果不能对知识产权增强保护,很可能使其自身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导致整个企业面临倒闭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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