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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20 共61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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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

  前文已经论述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难题是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重要原因,其直接关系到整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成败,因此本节将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评估给出明确的方法,提高知识产权评估的准确性,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顺利开展。

  4.5.1 知识产权评估的原则与假设

  知识产权评估是指依据相关规定,对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过程。具有时效性、针对性、估价性和参考性等特点。其评估过程中要遵循合法性、可行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同时,知识产权评估的原则包括评估的目的性原则和评估内容作用机制原则。目的性原则是评判评估独立性、公平性和合理性的前提,评估内容作用机制原则是保证知识产权评估符合科学性、一致性、真实性和可行性的原则。

  实际上,知识产权评估的理论概念和方法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之上的,当无法满足假设条件时,评估结果通常会失效,因此,在对知识产权评估之前,必须设定假设:

  (1)持续经营假设。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质押融资进行价值评估过程中,需要进行有关成本、收入等的相关预测,因此,必须假设贷款企业可以实现持续经营,这样,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才是有效的。

  (2)公开市场假设。即存在有众多的地位平等的买卖方以合理公平的价格自由购买知识产权,且不受政府和产品技术等因素垄断的交易市场。

  (3)评价基准日假设。由于知识产权评估报告是有法律有效期的(通常以评估基准日为起点后的一年),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时,必须设立一个评价基准日作为未来收益的折现点,作为评估预测与计算的依据。

  4.5.2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方法选择

  若想成功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就必须选择适当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融资的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目前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定量估价方法主要有市场法、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当然,也有许多其他估值方法,但这些方法大多都是建立在这三种估价方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本文将根据知识产权定量评估方面的文献主要对市场法、重置成本法、收益法这三种方法具体分析比较,以期形成为各方都认同的准确的价值评估方法,这三种方法的比较分析如表 4.5所示:

  由上表可以清晰看出,在市场法下,必须寻找类似的、可比较的参照物价值,并以此作为基础来估算待估知识产权价值。但问题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决定了很难在市场中找到类似知识产权,所以在实务中,这种评估方式不适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评估。

  在重置成本法下,知识产权价值等于重置成本扣除折旧、功能贬值、经济贬值等后的余额。成本法得到的价值是知识产权价值的下限,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也有它的局限性,它忽视了经济收益的时间价值,没有考虑到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产品需求、公众消费偏好等因素,而且成本法的计算中需要扣除功能性退化等技术更新因素的影响,这部分因素难以计量。因此,实际应用于知识产权评估也不够准确。

  收益法是以待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折现,帮助确定被估资产价值的方法。而战略性新兴产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行是以其未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的,银行更加关注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因此,收益法更加适合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

  除此之外,随着知识产权研究热的出现,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Process,简称 AHP)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热门适用的有效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美国运筹学家 T.L.Saatty 于 1980 年出版的专着《层次分析法》中明确表明其理论核心是将与决策相关的要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指标等多个层次,并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一种决策方法。其特点是可以通过对复杂决策问题的本质、影响因素及其之间的关系等的深入分析,利用比较少的定量信息使决策过程数学化,将复杂的决策问题化解为有序的阶梯层次模型,将决策问题转化为一组方案优先排序问题。这种方法将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具有系统性和层次性,适用于存在不确定性和大量主观信息的实际问题,很快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并被应用于知识产权的评估中。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拟采用收益法和层次分析法相结合来解决:首先用收益法对企业的整体知识产权进行估值,然后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单个知识产权占总收益的比重,将两者相乘,得出单个知识产权的价值。

  4.5.3 采用收益法对企业的整体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银行在审查贷款过程中,考虑的是知识产权未来能够带来的总收益的能力,但是,企业整体知识产权中各资产预期收益多少、收益年限、风险大小各不相同,必须以整体知识产权资产的综合未来预期收益为基础,采用收益法确定对企业整体知识产权价值进行估值。

  (1)收益法的基本运用原理

  收益法的基本原理是: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并按适应的折现率折现,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总价值。其公式如下:

  

  上式中,P 表示被评估资产总价值,CFi为第 i 期企业的超额利润;R 为折现率;n 为折现年限。

  ①预期未来现金流量 CFi本文采用企业整体知识产权资产预期未来净现金流量作为收益额,因为净现金流量不仅考虑了收益取得的时间价值,还与货币时间价值相关的收益法相一致,更能客观地反应资产带来的附加收益。而知识产权本身价值在于给企业带来的超额收益,因此,必须将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从企业整体收益中分离,即以企业净现金流量扣除行业平均净现金流量的差额作为上式中净现金流量。

  在实践中可采用这样的方法计算预期未来现金流量:根据企业以往各年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计算出各年的销售利润率,然后求得企业平均利润率;再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以往各年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计算出各年的销售利润率,然后求得行业平均利润率,二者之差即为企业知识产权所带来的超额利润率,然后根据超额利润率和预期未来期间的收入相乘得出未来期间的超额收益,并以此作为公式中的净现金流量 CFi.另外,在预测未来现金净流量是还要考虑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垄断性和债务企业基本情况等因素所带来的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

  ②折现率 R 的选择R = 无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风险报酬率 (公式 4.2)其中无风险报酬率是一项资产在无风险、无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的获利水平,主要受社会平均利润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资金供求情况影响;通货膨胀率的确定有较大主观性,笔者建议采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进行计算;风险报酬率按最常用的"β 系数法"计算,即:

  风险报酬率=β *(Rm- Rf) (公式 4.3)其中,Rm为市场平均收益率;Rf为无风险报酬率;β 为被评估企业所处行业的 β 系数,可以通过企业自身风险和市场平均风险比较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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