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的第三支柱。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现在阶段的发展中遇到一些问题,如隐形债务进一步扩大,养老基金投资效率偏低等,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需要有新的方法来解决目前的困境。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目前学术界讨论的热点,也是现阶段较好的一种养老保险方式,但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存在上文所说的三个方面的矛盾,接下来本文将针对我国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关的政策建议。
6.1 制定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法规
我国从2008年起就着手制定关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政策法规,但至今还没有关于税收优惠幅度的政策出台。我国在2013年年底颁布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实施税收递延的政策,并规定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我国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中税收的征缴采取的方式也是个税递延,这与企业年金有相似的地方。因而,我国可以在借鉴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各个地区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实际情况,制定相适应的税收优惠的政策法规,从法律的角度来保障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动和开展。
6.2 制定过渡政策,缓解财政损失
结合国际上典型国家的经营介绍,目前大部分国家的个人养老计划采取的是EET模式,即尾端征税模式,该模式激励了个人积极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促进了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的个税实施的分项所得税制,与国际上大部分采取EET模式的国家个税征收机制不同,比如美国采取的是综合所得税制,这种税制为EET模式的开展创造了税收环境,缓解了尾端征税所带来的财政损失。我国目前的个税实施机制的限制不利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采取EET模式,若采取可能会造成较大的财政损失。因而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可以制定过渡性政策,比如结合我国现行的个税机制采取TEE征税模式,现行的个税机制改革之后(我国早些年前就提出了把分别向所得税制改为分享与混合的综合所得税制,但目前还没有实施)再采取EET模式,这样可有效缓解税收递延所带来的财政压力。(郑秉文)
6.3 给予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提高参与率
我国应对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一些其他的金融机构,结合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于企业的投资所得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这样既可提高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提高该类养老保险的竞争力和供给效率。
6.4 保障不同收入群体之间政策的公平性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存在一定的差距;人口基数大,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也较大。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涉及到税收优惠问题,要保障不同的地区和社会群体可以共享税收优惠这项福利政策,就要结合相应的实际情况制定相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德国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群体制定两种补贴方式,既保障了低收入水平的群体享受优惠政策,又保障高收入群体切身利益,保障了政策实施的公平性。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这一模式,同时结合实际发展水平,对不同收入群体制定不同的优惠方式和优惠幅度,保证不同收入水平的社会群体都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利于社会公平。
6.5 制定“中人”税收优惠的政策
在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中,政府对“中人”的补偿有两种方式:一是养老金的总额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之外,加设一个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运用个人账户放大的方式,即“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由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的养老金组成。在企业年金中,企业则会结合员工对企业所做的贡献和年龄差异,为保障员工退休后的待遇,会给予这些员工较大数额的补偿,一般是企业员工退休后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中。借鉴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中对“中人”的补偿,我国的所筹备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给予税收优惠:
一是,根据企业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和对企业贡献,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给予较高的免税优惠;二是,可以提高个人在企业的缴费比例,工作时间越长缴费的比例越高;三是,延长缴费年限,对已退休或者即将退休的员工可在其退休后,企业在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这些补偿方式对“中人”来说都是利好的,但这些方式必须有政策保障,即提高到法律的层面,只有在政策法规的保障下,这些方式才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6.6 制定未在职人员的投保政策
目前,我国上海地区所设计的试点方案为“个险团办”,即投保人在企业缴费,由企业代为投保。未在职人员未参加工作,没有企业代缴,可能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这会造成该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因而,对于此类人员,在制定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时,可以设计一些其他的投保渠道让这些人员也参保其中,比如可在社区投保,享受该类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福利,保证公平性。
6.7 实现多元化投资方式,提高收益率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大部分集中在银行存款,只有小比例的股票和债券,基金所占比例更小。这说明我国现有的投资有道较多,但实践中养老保险基金所投资的种类较少,投资收益率偏低。在海外资本市场上,我国的投资也较少。海外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的比较成熟,各项监管制度较健全,市场健康,投资稳健,比如日本在海外市场的投资份额较高。
多元化的投资方式能够分散风险,降低投资组合中各种资产的单一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降低非系统性风险。多元化的投资能够把资金灵活的投资到各个领域,不仅达到了分散风险的目的,同时也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率。
6.8 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规划健康有序的资金运作制度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养老基金只有依靠发达的资本市场成功运作才能实现该类资金稳健性的保值和增值,这样养老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才能形成良性的互动,才能会为补充。现阶段,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不成熟,金融机构体系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加强建立改革股市的顶层制度,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规划一个健康有序的资金运作制度。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投资时,应将较大比例的资金投资在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并确定其优先投资的地位,保障资金的稳定收益。此外,我国应尽快放开投资范围,扩大资金的投资渠道和范围,同时进一步扩大在非资本市场上物权、产权、基建项目等领域的投资领域。此外,我国还应该借鉴美国401K计划的经验,要求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除了签订保险协议之外,还应该签署保险信托协议。投保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投资组合,结合自己的情况,选择其偏好的投资标的组合,保险公司可相应的收取一些定额管理费,风险由投保人自担。此外,投保人还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服务态度,随时有权选择变更保险公司,这样可以激励保险公司积极的开展业务,致力于公司的经营和荣誉。但对于恶意退保和重复投保的投保人,应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维护保险公司和一些金融机构的利益。
6.9 完善管理体系,规避风险
第一,现阶段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所实行的是市场化投资运营,因而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体系。首先,应该建立独立的和严格执法的社保基金监管部门,专门负责对社保基金的各项工作的运作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这个部门要能够结合国家所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国内外各种经济环境的形势,进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同时社保基金监管部门还要研究并制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和运营的策略以及监督管理的办法。此外,社保基金监管部门严格的审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资格,并对有违规运营问题的企业进行处罚。建立信息的披露制度,提高运营操作过程中的透明度。降低因虚假的信息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此外,要保障披露的信息及时可靠完整。参与基金运营的机构必须在相关监督部门和基金持有人的双重监管下,来防止一些违规操作的行为。
第二,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一方面,相关部门须制定养老金运营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比如企业只有满足稳健的经营风格和资信等级较好是,才能够参与到养老保险金的委托管理机构的招标。另一方面,政府机构还需要制定自由进出的限制条件,如果一些机构无法确保基金的利润和安全的时,应取消其运营资格。最后,相关机构可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对于重大的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
第三,在内部建立起一套完整严谨的制衡和监控机制,来实现对养老保险金的监管及运营工作。以委托代理理论为依据,不仅可以规避经营者的投资风险,也能够确保资金的安全和获得收益,应该引入公司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经营者为所有者的利益服务,来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
第四,保险公司内部应该建立企业自身的监管体系,规避经营风险。首先,保险公司应该与税务部门共同制定养老保险征信体系,全面了解职工工资水平以制定合理的免税额。其次,保险公司应关注养老保险金投资风险,由于养老保险金是满足个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缴费至领取时间较长,保险公司应合理运用此部分保险金,投资于风险较小的金融产品,对社会负责。最后,让参保人员全面了解产品属性以及自己的收入状况下进行投保。通过上属措施能有效规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在保证商业经营的同时为社会提供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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