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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18 共46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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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
  
  2.1 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企业年金在中国产生于 1991 年,已经有了 20 多年的发展历程,总的来看,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企业年金萌芽阶段、企业年金改革阶段以及企业年金发展阶段。

  (一)企业年金萌芽阶段

  1991 至 2000 年,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处于萌芽阶段,这时,企业年金在我国以企业补充养老的身份存在。在这一发展阶段,国家明文规定鼓励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与之配套,但是由于管理混乱,法律法规不成体系,缺乏完整的制度设计等问题,企业年金的发展十分缓慢。

  1991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明确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的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开始正式启动。

  1995 年,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建立的条件、资金来源、经办机构等问题做出了指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至此,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人数进一步增加,行业年金也逐渐涵盖了电力、交通、邮电等十几个行业。

  1997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给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制度做出了明确的定位,并为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提出了指导意见。

  (二)企业年金改革阶段

  2000 年至 2004 年,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处于改革阶段,企业年金制度整体框架建立了起来,并开始独立于基本养老保险发展,相关制度也开始慢慢成型。此时,企业年金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2000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将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确定采取个人账户的管理方式,规定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确定辽宁为试点省份,并实施税收优惠: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 4%以内部分可以纳入成本。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正式的开始改革。

  随后,企业年金在试点地区开始了探索。

  (三)企业年金发展阶段

  2004 年至今,我国企业年金处于发展阶段,在企业年金的基本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后,相关的配套政策也陆续出台,标志着中国已经开始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在这一阶段,企业年金有了较快的发展。

  2004 年 5 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 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 号令),规定企业年金计划实行完全积累制,明确了年金基金的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各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企业年金计划以信托制为核心的基本模式。标志着企业年金进入了规范发展的阶段。

  2004 年 11 月,劳动保障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企业年金在证券市场运作过程中,像如何开户、怎样淸算、如何管理账户等诸多具体问题,为企业年金入市奠定了制度基础。

  2005 年初,劳动保障部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净标准》、《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等文件,形成了以开户流程、运作流程、受托人规定等细则为补充的企业年金整体运作框架。

  2005 年 8 月 1 日,劳动保障部发布了第 5 号通告,公布了首批认定的 37 个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名单,同时规定各地的企业年金基金应逐渐转交这些机构进行管理。

  2007 年 4 月 24 日劳动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该意见对企业年金移交做出了具体的工作部署。上述法规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开始进入规范化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 号令)开始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3 号令同时废止。该通知主要对于基金投资比例、治理结构、集合计划和监督检查等做了调整。通过对 11 号令与 23 号令进行对照发现,11 号令取消了对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为 20%的限制,但是未对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投资比例上限(30%)作出调整。由此可知,企业年金基金可对股票基金的投资的比例得到了提升。

  2013 年 3 月 22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4 部门发布《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明确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

  2013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称,自 2014 年 1 月 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此举旨在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推进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此举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年金参与者个人所得税税负,刺激企业年金的发展。

  2.2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出现的问题分析

  截至 2012 年末,全国有 5.47 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比上年增长 21.8%;参加职工人数为 1847 万人,比上年增长 17.1%;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 4821亿元(数据来自《2012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企业年金的雏形出现于 1991 年, 但随后发展十分缓慢,在其后十年内,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直到 2000 年国务院发布试点办法,才开始有了缓慢的发展。2004年 20 号令和 23 号令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进入了规范发展的阶段。2011年 11 号令的颁布,拓宽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渠道,表明了我国大力发展企业年金的决心,但从近两年的数据来看,企业年金的发展依旧不见起色。2013 年末,企业年金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出台,又为企业年金的发展注入了一剂猛药,但效果如何仍是未知数。笔者将从四个方面总结我国企业年金发展20 多年来出现的问题。

  2.2.1 企业年金覆盖率较低

  我国企业年金出现于 1991 年,但在此后长达 10 年的时间内,我国只有 1.6万多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只有 560 万人,企业年金基金积累 191 亿元。直到 2004 年 20 号令和 23 号令颁布后,年金的发展步伐才有所加快,但截至 2012 年末,我国正式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也只为 4821 亿元,参加职工人数为 1847 万人,仅占参加基本养老人数的 6%,而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数仅为 5.47 万家,还不到我国企业总数的 1%,足以见得在我国,对于企业年金计划,企业的建立和员工的参与积极性都不高。同时,与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率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上(见表 2.1)。【1】

论文摘要

  
  从国际实践来看,影响企业年金覆盖率较大的因素有三个:国家的强制程度、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首先,对企业年金覆盖率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国家的强制程度,实施自愿型企业年金计划的国家中,企业年金覆盖率最高的如美国、英国等可以达到 50%左右,而一些 OECD 成员国如瑞士、冰岛、荷兰、挪威等,由于实施强制企业年金计划,这些国家的企业年金覆盖率可以达到 70% - 80%。对企业年金覆盖率影响巨大的第二个因素就是国家对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实行自愿型企业年金计划的美国、英国就是由于国家对企业年金计划给予大量的财政补贴,职工只需要缴纳很少的费用退休后即可获取高额的养老金,因此,企业年金的覆盖率也得到了提高。国家企业年金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也影响了其覆盖率,只有一个健全的监管体系才能保证企业年金运作和投资的安全,才能确保企业年金的快速发展,从国际来看,企业年金覆盖率高的国家都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反观我国,企业年金实行自愿参与的制度,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还在探索阶段,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覆盖率远远低于国际水平也就显而易见了。

  2.2.2 企业年金替代率过低

  从国际水平来看,养老金的整体替代率为 70% - 80%时,可以满足个人的养老需求,其中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个人储蓄保险替代率的比例为 4:3:1 时比较合理。但对于我国来说,养老金替代率却面临着两个重大问题:整体养老金替代率过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过高。两者的合力造成了企业年金替代率低下。首先,对于整体的养老金替代率,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一般来说,应该不低于 55%。而按照国际经验,要维持退休前现有的生活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应不低于 70%;如果只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应达到60% - 70%;如果养老金替代率低于 50%,居民的生活水平将会远不如退休前。

  经相关学者测算,我国普通城镇职工整体的养老金替代率只有 30%,已经远远低于国际最低标准,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更是非常大。同时,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过高,企业年金发展的空间也被压缩了。就世界范围来看,养老保障发展成熟的国家逐渐减少对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障的补贴,而大力支持补充养老体系的发展,这种做法减少了国家直接的养老金支出,而可以给予补充养老保障更大的税收优惠,即节省了国家的财政支出又提高了居民的养老金待遇。目前发达国家的基本养老替代率已经普遍降低到 40%以下,而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在40% - 50%左右,再加上居民自己购买的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居民退休后甚至可以获得高于退休之前工资的养老金,完全不需要担心自身的养老问题。

  2.2.3 企业年金发展不平衡

  我国近年来大力推动企业年金发展,但是因为推广时有所侧重,造成了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不平衡,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年金的发展差距很大。

  首先,从地区分布看,企业年金发展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城市好于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城市(见表 2.2)。以上海为例,在我国企业年金初现阶段,政府的支持就使企业年金在上海迅速发展,确立了相对其他省份的领先优势,上海的企业年金市场总量曾一度占了全国的 10%以上。2006 年上海社保案的发生,引起了上海乃至全国管理部门的反思,如何对社保基金进行有效监管成为了研究的热点。

  随后推出《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由上海联合中央的 13 家大型企业共同设立的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接管已有的企业年金,再次推动了上海企业年金的发展。2008 年 7 月建立上海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完成了上海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接收移交的各项工作。2009 年,作为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的试点单位,长江养老推出了三款金色系列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顺利实现了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平稳、有序地市场化转换。长江养老截至 2012 年末,养老金受托管理资产规模超过 313.77 亿元,投资管理资产规模达 227.66 亿元,服务企业6000 多家,个人账户数超过 76 万户。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城市,企业年金总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数量、员工参与的数量,都远远低于东部地区。【2】

论文摘要

  
  另外,从行业分布看,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规模远远大于其他中小型企业。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全部企业总数的 99%,提供近 80%的城镇就业岗位,生产总产值占全国的 60%,上缴税收总额占全国的 50%,但中小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仅仅占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总额的不到 1%。一方面是由于国家推动企业年金时更侧重于这些大型企业,试点也从电力等行业开展;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实行自愿参与的政策,中小企业在没有政策激励的情况下,也不会产生建立企业年金的意愿。

  2.2.4 企业年金占 GDP 比重小

  2012 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 4821 亿元,而 2012 年我国 GDP 为 519322亿元,企业年金占 GDP 比重不到 1%,而全球企业年金 29 万亿美元,占全球 GDP约 38%,可见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之大(见图 2.1)。【3】

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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