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我国网络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4.1法律环境较为滞后
4. 1. 1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及电子合同的合规性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交易在法律层面的立法仅有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其2004年颁布以来,经过互联网十年的快速发展,显然已不适应当前互联网交易发展的需求,尽管也有相关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自律性规章,但因立法层级太低,权利义务规定的广度和深度受限,不足以对网络交易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
随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一定程度上对网络保险的继续快速发展形成了制约。首先,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网络保险以数字电文的形式代替纸质合同与消费者签订协议,而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规定还比较粗范,没有具体而详尽的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就极易产生法律问题,如电子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支付交易安全等新问题。对投保人身份的确定、交易过程中错误信息的处理等问题也缺少专门法律的司法解释。保险业除了受常规法律的约束外,还受《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就电子支付而言,《银行法》、《票据法》、《合同法》等与保险网络营销的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也相对滞后,存在着保险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与配套问题。
其次,对于电子合同的形式,确实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但在现阶段公众对电子合同形式仍然有疑惑的情况下,消费者依然更愿意相信和认可书面的形式,因此,采取和书面合同结合的方式,按照消费者认可的惯例来达成一致或许更可取。若强迫消费者只能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这本身违背了客户优先的理念,其本身也不利于电子合同的推广。只有当消费者在逐渐认可网络保险以后,才会慢慢的接受电子合同方式。另外,电子合同的规则基本上都是协议形式,对协议内容的理解和偏差极易产生法律纠纷,一般情况下是通过仲裁来解决,但解决过程存在着两方面缺陷,一方面若交易双方争议较大,仲裁机构难以公正、合理地协调处理;另一方面若诉诸法律途径,诉讼法院的管辖问题也需要明确。
4.1. 2异地销售未明确
依据2009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1、42款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经营保险业务,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跨省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2011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了更详细的规范。我国对保险企业经营区域的严格规定,与网络保险的开放性、宽领域产生了冲突。在实践中己出现了很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网络保险的发展。
目前大型保险公司已经完成了全国范围的布局,而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并没有完成全国范围布局,现在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开设省级分公司的审批更加严格了,因此网销被看成是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发展业务的重要渠道。因由此引出了一个问题,到底哪些公司、什么样险种才被允许不受地域的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网络保险的近几年的发展远远超过了预期,保险管理部门需要先建立规则才能更好的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否则容易陷入传统模式先乱后治的不良局势。2013年4月就出现了因网络异地销售后出险后不能理赔的法律纠纷。
4. 1. 3严格监管与放开市场的矛盾
由于金融行业特有的高风险属性以及对社会经济秩序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力,网络保险乃至整个网络金融体系的监管尺度一直是各监管当局面临的一大挑战,尤其是金融行业的相互融合,以及与互联网领域的相互渗透,无疑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过严或过松都会影响其有序正常发展。监管力度过大抑制市场的拓展,扼杀业务创新和技术进步,容易产生市场垄断行为,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而监管力度过小不能有效控制风险,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只有在合适监管下,才有助于金融体系长远稳定发展。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因竞争激烈而受到严格监控,这在一定程度上的抑制了恶性竞争,随着进入网络保险时代,如果放幵监管任由市场厮杀,兴许短期内消费者获益,但保险公司会为争夺市场不顾风险,恶意价格竞争,而留下了一个更大的隐患,其结果是对经济和社会造成更大的冲击,损失社会和经济资源,降低整体社会福利水平。因此,监管机构总体上应秉持“开放、包容、合理”的监管原则,以不发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为前提,在鼓励业务创新与加强监管两者之间寻求平衡。
4.2商务环境有待改善
4.2.1信用体系的落后
诚信缺失会给经营特殊商品的保险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由于缺少相应的约束机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能会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事故,导致保险标的被人为地破坏,或在标的受到损害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减少损失,使得标的物的损害程度进一步扩大。这类危害产生的根源就在于,保险人无法确切知道被保险人一方的实际行为和真实目的,而网络的虚拟性更是助长了这种行为。
保险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方和销售方出现在互联网交易中,唯恐出现差错,因此所有的网页设计、产品介绍等都会经由公司产品部到风控部、再到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核,通过之后才能进入网销平台,因此来自保险人的风险已经很小。进入互联网时代,产品卖方信息已高度透明,保险公司很难再去实施销售误导,反而是作为客户的买方的风险在逐渐显露现阶段我国对客户的身份认证技术水平较低,个人信用体系、跨公司信息系统也尚未完全建立,电子签名认证等技术还存在着问题。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给被保险人有了可乘之机,由于保险公司不能充分地审核投保人的身份以及既往投保历史、健康状况、性格特征等信息,在网上也无法直接通过交谈、观察来了解其风险水平,很难精确评估风险。被保险人更有可能无法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或者进行逆向选择,给保险人带来经营风险。
第三方交易平台集中了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信息,保险公司难以对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和提供的保险服务进行及时、直接的监控,客户传递虚假信息的可能性加大,而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了促成保单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包庇客户。与传统营销模式比较,网络保险更容易遭受到的欺诈和逆向选择等现象。
4.2.2网络安全现状堪忧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保证网络服务不中断,实现系统正常运行。尽管网络在存储信息和传输速度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有助于人们进行搜索、开发和利用,但与此同时,其数据也极易被篡改和破坏。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过去分散的数据现在全部集中在一起,一旦出现信息风险带来的危害可能会对公司甚至整个行业产生严重的影响。造成安全风险的因素很多,包括硬件设备不完善、系统运行存在漏洞、资料信息的泄露、内外部人员的非法入侵、计算机病毒等。
2013年2月,中国人寿发生“泄露门”事件,因升级操作出现失误,在其官方网站可任意搜索保单信息,公幵的保单信息近80万份。虽然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但是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来说,却应引起足够的重视。2014年京华时报与腾讯网联合开展了一项针对“3.15互联网金融”的调查,结果显示安全问题依然是消费者担忧的主要问题,有35.2%的客户对互联网金融日常服务的最大不满之处就在于安全性低。随着网络保险逐渐扩大对传统保险的渗透和改造,急需解决网络信息安全保障、风险防范及监管问题。从消费者角度来看,与网络犯罪有关的经济损失会对互联网保险参与者的信心造成结构性损害。
4.2.3公众认知度不高
公众对企业的态度,会对企业的营销活动产生巨大影响。我国保险业发展潜力大是公认的事实,可是如何让我国的保险企业抓住互联网带来的机遇,实现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公众的保险意识、保险需求及对保险的理解和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总体而言,公众对保险电子商务的了解和认知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
首先,保险业声誉不佳、形象不好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保险销售环节的误导、推销扰民及后续理赔难问题对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产生了严重影响,且长期以来未能得到较好解决,导致消费者对行业不信任。其次,由于受历史原因、收入水平和教育背景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国居民对保险的接触较晚,对保险的理解本身就较浅,对网上投保这样新型的购买方式就更显得陌生。而作为保险主要目标群体的中老年消费者由于担心上当被骗,对网上交易有较强的提防心理,即便是愿意尝试的,交易对象仍以那些价格低廉的实物商品为主,就网上投保而言,他们更愿意采用“网上申请,网下付款”的方式,在面对着业务员直接的沟通下签订合同,这是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业务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4.3保险公司营销模式有待深化
4.3.1网络保险的产品创新不足,产品体系不丰富
目前,网络保险的状态仅仅是一个新的渠道,而不是一种新的业态,只是把传统保险产品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而已,没有改变现有的产品幵发设计和运营服务模式,算不上是严格意义的网络保险。互联网保险市场上呈现出结构不合理、产品車一、缺乏创新等特征,销售的产品也存在着“低价值、低點度”等问题。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严重缺乏市场竞争力,产品创新迫在眉睫。
从前文对保险产品的网络适应性分析得出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适合通过网络销售,要想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必须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有针对性地幵发出专属网络保险产品。
例如在2013年中秋节,安联财险就与淘宝合作推出了国内首个“中秋赏月险”.依据该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如中秋看不到月亮,则可获得赔偿。尽管销量不佳,但作为网络保险专属产品的创新尝试一推出就吸引了广泛的关注,这对于产品创新方向有很指导意义。
传统的代理人渠道通常是将保险打包捆绑销售,以一个主险加多个附加险的组合形式在一张保单上覆盖客户的多种需求,这样既获取更高的手续费收入,也扩大了消费者的保障范围。但是,这种捆绑式销售并不适合于网络购物环境,客户不愿意花那么多时间去消化研究复杂的保险条款,且购买附加险繁多的产品削弱了特定责任的保障力度,也增加了经济负担。例如,由于区域性的地理环境造成了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风险类别。沿海平原城市的居民若要购买一份家财险,保障项目往往包含雷击、台风、暴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责任,显然他们需要的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保障,而山体滑坡、泥石流等事件在当地几乎没有发生的可能,倘若去掉后者的话,保单就更具针对性和价格吸引力,相反,地处西部山区的居民更愿意购买针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的保险,而对台风的保障没有需求。
4.3.2网络保险全流程模式尚未建立
从大部分保险公司现有的运营模式看,网销更多的停留在购买方式上,很多公司通过网站广告、营销活动、信息链接等方式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和联系方式,之后由电话销售或客户当地的保险业务员线下完成报价和办理投保等工作,或者就是对标准化程度高的小额险种实现在线投保。能够完整覆盖投保、交费、理赔、服务跟进等的全流程网络保险模式尚未建立,在理赔等售后服务及大量后续工作仍需线下人员协同配合。
客观的说,在全流程设计上,网络保险受到现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环境和保险意识的限制,尽管大部分流程在技术上可以实现网络化,但考虑到很多现实因素和公司的风险内控要求,在短期内还无法达成这个目标。
4.3.3保险产品的条款难以理解
保险网销的劣势在于没有业务员辅助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做详细且通俗的解释,因此对保险条款通俗化建设相比线下具有更加迫切的现实意义。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条款列明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标的、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宽限期间和合同中止、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保险金给付办法、违约责任等详细内容。一旦合同双方达成合意签订合同,保险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保险人依据保险条款上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并享受相应的经济收益,投保人也依据条款履行义务并享有相应权益。现有的保险条款,专业术语太多太深奥,内容繁琐冗长,使客户阅读和理解困难。比如,人寿保险单中,常常出现“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标准体”、“次标准体”等专业词汇;财产保险保单中也有“重置价值”、“公允价值”等术语。网络营销中缺乏营销员对重点和难点的解释,因而对条款的通俗化提出更高的要求。
以泰康人寿网站上销售的“爱相随定期寿险”和太平人寿销售的“吉祥安康B重疾保障”产品为例,网站上提供产品简单介绍并附有保险条款。条款内容也是和传统的纸质内容一致,并没有针对网络客户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通俗化的解释。条款不通俗将使客户很难理解险种中的各种细节,会产生警锡心理,害怕被欺骗误导,从而不得不放弃保险购买计划。此外,条款的晦潘难懂也容品造成客户理解上的失误和偏差,可能会诱发了大量保险纠纷。
4.3.4网络营销存在着销售误导
对于高收益的理财类保险产品,在收益性、灵活性、安全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在互联网金融收益比拼中有较强的竞争力。2013年“双11”期间,在淘宝保险频道推出了 4款万能险,购买还送积分、彩票及赠保险等,特别是生命人寿以其“生命e理财”产品承诺的7.12%的高收益格外引人关注。2014年元宵节,阿里巴巴和珠江人寿合作推出的“余额宝用户专享理财产品定期定”以7%的预期年化高收益,创下8.8亿元销售额被“秒杀”的记录。但在互联网保险热销背后,依然存在着误导行为。
依据2009年保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万能保险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清楚地提示消费者产品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然而保险公司在宣传页面以7.12%进行利益演示时,并没有提示任何风险,且7.12%高收益来自年化收益率5.32%加上每1000元送1800个集分宝(折合人民币18元)。另外,在宣传时采用“零风险”、“保底保息,只涨不跌”等字样很容易让客户以为在收益率7.12%的基础上只涨不跌,而该产品真正的保底保息是“合同约定前五年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这句关键文字仅出现为一行小字,有较为明显误导意图。
《办法》第八条还规定,保险公司在披露产品信息时,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该产品在销售时没有明显提示为保险产品,部分消费者事后才得知自己所购买的产品实际是一款保险产品,使得这一产品很容易面临退保风险。网上销售的理财型保险一般一年内退保手续费是在2?3%,一年期满后退保不会扣除手续费。若在一年期内当产品的收益率大于退保手续费时,消费者可能会无所顾忌的选择退保,这样势必给保险公司带来沉重的现金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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