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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裁决中对赌协议案件研究总结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3-14 共314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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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及建议
  
  为了使得颇具争议的对赌协议更好地在我国发展、融合,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从制度方面,公司法中可以引入类别股制度,为投融资双方提供更多选择余地,迎合不容类型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进而有利于商业发展 .
  
  其次,从司法实践方面,我国司法裁判不应当一刀切地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在运用法律规则进行判断时,笔者期待法院能更多地做出法理解释,抑或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来强化其裁判依据。此外,我国也可参照借鉴国外的司法实践,顺应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将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于认可对赌协议效力的裁判中 .首先,我国司法裁判应当从风险投资人的尽职调查切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引导、构建可欲的市场秩序。可欲的市场秩序意味着风险投资人发挥了资源整合的核心功能。例如,投资人在向目标公司投资时,并没有做到尽职调查,没有恰当地履行估值这个程序,随意设定一个几乎不可能实现的业绩目标,明显超出了企业的营业能力,事后再以未达目标调整权利,则偏离了对企业未来不确定性进行调整的合理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次,引导与构建诚实信用原则与风险投资市场秩序,并且司法上也及时回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请求,实现司法创新45.因为我国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商业诚信也还有待提升,在这样的情形下,司法裁判为构建制度和维护交易秩序能提供一定的指引作用,并且,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没有明确的定义,可以充分利用、作为填补空缺的一个裁判原则。


  参考文献
  
  一、着作及译着类
  
  1.崔建远着:《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 6 月第 1 版。
  
  2.韩世远着:《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 年。
  
  3.施天涛着:《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 年 7 月第二版。
  
  4.顾功耘着:《商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5.关景欣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操作实务》,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
  
  6.王泽鉴着:《债法原理:基本原理 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7.[英]艾利斯?费伦着:《公司金融法律原理》,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 3 月第一版。
  
  8.[美]莱纳克?拉克曼、亨利?汉斯曼等着:《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第 2 版),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2 年 12 月。
  
  9.[美]理查德?波斯纳着:《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12 年 1 月。
  
  10.张强着:《商法强制性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
  
  11.邹菁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运作--法律实务与案例》,法律出版社,第 4 版。
  
  12.叶有明着:《股权投资基金运作--PE 价值创造的流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年 3 月第二版。
  
  13.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委员会编译:《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14.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着:《中国 PE 的法律解读》,中信出版社,2010 年版。
  
  二、杂志类

        1.傅穹:《对赌协议的法律构造与定性观察》,载《政法从论》,2011 年第 6 期。
  
  2.谢海霞:《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载《法学杂志》,2010 年第 1期。
  
  3.刘迎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载《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5 年第 1 期。
  
  4.李志起:《“对赌协议”是个圈套》,载《中国经济周刊》2008 年第 46期。
  
  5.蒋佩春:《对赌协议:国际资本掳掠我国财富的致命武器》,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报》,2009 年第 2 期。
  
  6.罗青钧:《对赌协议:内涵、风险收益及其决策模式》,载《浙江金融》,2009 年第 6 期。
  
  7.胡晓珂:《风险投资领域“对赌协议”的可执行性研究》,载《证券市场导报》,2001 年第 9 期。
  
  8.华忆昕:《对赌协议之性质及效力分析--以合同法与公司法为视角》,载《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年第 1 期。
  
  9.李睿鉴、陈若英:《对私募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经济学思考--兼评我国首例司法判决》,载《广东商学院学报》,2012 年第 6 期。
  
  10.徐睿:《以目标公司作为对赌义务人的合同效力研究》,载《证券市场导报》,2015 年 5 月号。
  
  11.彭冰:《案例评析--“对赌协议”第一案分析》,载《北京仲裁》,2012 年第 81 辑。
  
  12.张先中:《私募股权投资中估值调整机制研究--以我国<公司法>资本规制为视角》,载《法学论坛》第 2013 年 9 月第 5 期。
  
  13.黄忠:《比例原则下的无效合同判定之展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 年第 4 期。
  
  14.潘林:《“对赌协议第一案”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 年第 4 期。
  
  15.唐英:《甘肃“对赌协议案”判决之评析--以法律方法的运用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15 年第 1 期。
  
  16.李有星、冯泽良:《对赌协议的中国制度环境思考》,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 1 期。
  
  17.于莹、潘林:《优先股制度与创业企业--以美国风险投资为背景的研究》,载《当代法学》,2011 年第 4 期。
  
  18.潘林:《金融创新与司法裁判:以我国“对赌协议”的案例、学说、实践为样本》,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 3 期。
  
  19.王军旗、杨燕婷:《“对赌协议”纠纷法律问题研究》,载《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第 109 页,2015 年。
  
  20.见韦炜、崔蕾:《“对赌协议”司法第一案的评析与启示》,载《天津法学》2013 年第 2 期。
  
  21.刘燕:《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载《法学研究》2014 年第 5 期。
  
  22.刘燕:《重构“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理基础》,载《中国法学》2015 年底 4 期。
  
  三、外文论文类1.Grossman, Stanford, and Oliver Hart,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 [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6(94): 691~719.
  
  2.Maurice Dwyer, Private Equity Transactions [M]. Sweet & Maxwell, June2000.
  
  3.R.J.Gilson, “Engineering a Venture Capital Market: Lessons from theAmerican Experience”, Stanford Law Review, 2003, vol.55 (4), pp 1067-1103.
  
  4.D.G.Smith and M.Ueda, “Law & Entrepreneurship: Do Courts Matter?”Entrepreneur Business Law Journal, 2006, vol. 2, pp353-368.
  
  5.George A. Akerlof,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Market Mechanism,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84, No.3. (Aug.1970),pp.488-500.
  
  6.Datar et al., Earnouts: The Effects of Adverse Selection and Agency Costson Acquisition Techniques,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 Organization 2001

        7.Quinn, Putting Your Money Where Your Mouth Is: The Performance ofEarnouts in Corporate Acquisitions, University of Cincinnati Law Review 2012

        8.Cain et al., Earnouts: A Study of Financial Contracting in Acquisition,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011


  后 记
  
  在开始提笔写后记时,脑中的画面就开始倒带。从毕业论文开题到文章的成形历时许久,在这过程中得到了许多人的帮助,心中万分感激。
  
  感谢我的母校华东政法大学。在华东政法大学的这三年,是我人生成长最快、改变最大的三年。庆幸当初选择读了法律,当初选择华东政法大学读了法律,才能让我站在更高的平台上,更温和理性地看待这个世界;才能让我遇见了人生中最美好的事物,遇见了可以并肩前行、志趣相投的良师益友。
  
  感谢我的两位导师金小野老师和梁爽老师。金老师每一次见面对我的谆谆教诲都让我受益良多,同时对我的论文也提出了宝贵的意见;梁老师多次组织我们与同门师兄姐弟以及校外律师聚餐,为我们开拓了交流的渠道。
  
  感恩包容我、陪伴我的父母、朋友常在,深知自己任性的脾气给你们添了不少麻烦。现在偶尔还会惊讶于我为什么即将要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但是我可以确信的是学习法律让我充满了力量和勇气,去迎接生活的美与丑、正与负、苦与乐,不留遗憾地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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